沒錢繳遺產稅,雖可申請用「實物抵繳」,但不動產的「時價」係以公告現值來估算,與「市價」差太多,屆時可能會「虧大了」!
俗諺「有土斯有財」,老一輩的長者,一有錢就會買不動產置產,並希望子孫能世世代代傳承下去,但是,長輩過世時,若是「窮」的只留下大筆的不動產,而戶頭卻沒現金,那要小心後代子孫沒錢繳遺產稅,不能辦繼承過戶,遺產就「看得到、拿不到」。
▲房屋得是權狀上的「所有權人」,才能出售。(蔡岳臻提供)
沒錢繳遺產稅可申請實物抵繳
「不對啊,政府不是允許『實物抵繳』嗎?」擅長不動產及保險財稅規劃的嘉義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蔡岳臻地政士說,「這只對了一半,且要小心,不動產價值將大縮水。」
蔡岳臻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2條的規定,不動產繼承需在遺產稅完稅後才能辦理過戶登記,但他常接到法定繼承人們的求助電話,沒有錢繳遺產稅,遲遲無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案件。
蔡岳臻說,有鑑於法定繼承人因自身無現金可供繳納遺產稅,國稅局也一直收不到遺產稅,因此,財政部在民國106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准許繼承人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但有時也會碰到,現金不夠繳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的方法看似幫了這些急需繳納遺產稅卻苦無現金繳納的繼承人解決了龐大巨額遺產稅的問題,但長輩們有想過嗎?當你花幾百萬甚至是幾千萬元所購買來的不動產,申請用「實物抵繳」時,其「金額」遠低於原來的市價,會有何感觸呢?
蔡岳臻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贈與之課徵標的物抵繳者,其抵繳價值,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時價與市價?不能傻傻分不清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蔡岳臻說,遺贈稅法規定的「時價」,土地是依據「公告現值」計算,那這個「時價」跟大家所知的「市價」,差別可說是相當大的。
舉例來說,林董擁有大批不動產市價高達近10億元,若遺產稅預估應繳1.8億元,來日林董往生後,由於名下無現金存款可繳納遺產稅,其子女只能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而其名下土地市價10億元,但公告現值卻只有2億元時,國稅局依不動產實物規範認定,可抵繳價值為「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最後的結果,市價10億元的土地,幾乎快被1.8億元的遺產稅「抵繳」光了,可留給子女繼承之不動產就所剩無幾了。
「啥米,怎會這樣,那是好幾筆,價值10億市價的土地耶,竟然只能估算1.8億元?」當不少等著繼承大筆遺產,並想著,從長輩手中繼承,一躍為「億萬富翁」時,這時,可能夢都要碎一地了。
▲當人生近黃昏,辛苦打拚下來的財產,如何傳承是一大學問。(蔡岳臻提供)
不動產繳完遺產稅才能辦繼承登記
曾有繼承人問說,「我不能將其中一、兩塊地賣了,來繳嗎?」蔡岳臻解釋,依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2條的規定,想要賣不動產,首先得是「所有權人」,當你還沒繳完遺產稅,國稅局就不會發給遺產稅繳納證明書(俗稱「完稅證明」),一旦拿不到完稅證明,那地政機關就不可能讓你辦理「繼承登記」,你就不是「所有權人」,無法出售;而此時,那些長輩遺留下來的不動產,就會被「凍」住了。
再者,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的規定,不動產是依據公告現值計算,明明其市價可以有幾千萬元的價值,但卻被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進行認定,假設要繳的遺產稅非常可觀,原本賣一塊地或一間房就有錢可繳,卻因為必須要先繳稅後才能取得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否則將無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在無法先售出不動產的狀況下,若再加上法定繼承人本身也無足夠的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就只能被迫拿出幾塊不動產來抵繳,此時,因「時價」及「市價」的差距過大,那就虧很大了。
假設,長輩也遺留有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那麼,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也是可以申請抵繳遺產稅的。
有價證券也可申請抵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較被繼承人死亡日「高」,則股票可全額抵繳遺產稅稅額,但是如果抵繳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格,則只能依比率抵繳遺產稅。
▲善用保單規劃,可預留遺產稅源。(蔡岳臻提供)
股票要留意死亡日與抵繳日的價差
依據財政部國稅局曾發布的新聞所舉的例子,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抵繳稅款: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抵繳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A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2,5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試想,假設被繼承人遺留的股票是台積電,死亡當日的股價剛好是收在最高的680元,但因為法定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問題一直喬不攏,遲遲未報稅,拖了近半年,趕在期限前才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並向國稅局申請抵繳遺產稅。
但台積電在創高下680年高價後,遇到烏俄戰爭,以及美國聯準會升息,全球股市大震溫,半年期間早就跌落600元關卡,並一路直探530元,甚至還更低時,此時,要不要申請用股票「抵繳」?都是一門大學問。
另假設,長輩就是偏愛不動產,走到了傳承的時間,遺留的卻只有不動產時,這對於後代子孫來說,也不知該高興有大筆房產可繼承,還是怨嘆長輩「窮得只剩下不動產」?
用保險預留稅源 財產傳承不縮水
此時,先撇開遺產繼承分配,可能引發後代子孫「爭產」問題,當被繼承人遺留龐大不動產,而後代面對無現金可繳遺產稅時,長輩該如何讓辛苦打拚下來的資產(遺產)可順利傳承下去,且「不縮水」呢?
蔡岳臻指出,不動產、股票、黃金,及保險,是現代人最常見的理財投資工具,因此,對於愛買不動產置產的長輩,如何幫後代子孫「預留稅源」?建議可及早規劃並善用保險。
擁有多張保險證照的蔡岳臻表示,就保險來說,其關係人有出錢的投保人(即要保人)、保險被保障的人(即被保險人),以及享有請求保險給付的人(即指定受益人),而透過正確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身故理賠金受益人的妥善安排,就能創造預留遺產稅繳納的現金來源。
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擁有多筆不動產的老王可透過保險規劃,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人,並指定子女為身故理賠金受益人,當保險契約條件成就(即老王身故),保險公司就能依據受益人之申請給付保險理賠金給老王的子女。此時老王子女們便能用這筆身故理賠金去繳納老王的遺產稅了。
蔡岳臻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因此,只要指定受益人於老王身故之後,受益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理賠,由於此筆理賠金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就可以拿此保險金來繳遺產稅,等順利完稅後,不動產就可以辦理繼承登記。
蔡岳臻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萬元,而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就112年度財政部公告遺產稅免稅額之規,如果老王留下的「遺產」價值約在兩千萬元,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依據財政部公告遺產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老王合計可擁有的減免額度,分別是1,333萬元免稅額+493萬元配偶扣除額+一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兩個小孩共100萬元,以及123萬元喪葬費,合計,只要遺產總額不超過2049萬元,那就幾乎無須繳納遺產稅了。
財產超過二千萬者宜預留稅源
不過,因現今離婚率高,蔡岳臻表示,若離婚帶有兩名子女者,則扣掉配偶扣除額的493萬元,遺產總額超過1,500萬元者,或婚姻關係存在,有配偶扣除額,遺產總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者,在不動產家族傳承的環節中,就要提前做好規劃預留稅源動作,才能讓下一代順利繼承不動產,且價值不縮水。
如果老王的財產很多,後代子孫一定要繳到遺產稅的話,那老王就應該儘早就保險規劃「預留稅源」。
舉例來說,五十歲的老王目前擁有市價兩億土地(土地公告現值約為六千萬),老王可以規劃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人的方式,設定身故理賠金受益人為配偶及子女的二十年期400萬元保額終身壽險。
日後一旦老王往生,其遺產稅計算方式:6,000萬元土地遺產總額-2,049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其遺產淨額為3,951萬x10%遺產稅稅率(5,000萬元以下為10%)後,則應繳納遺產稅為395.1萬元,法定繼承人可透過40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來繳納遺產稅稅金,如此一來,便可將市價兩億的土地順利繼承下來了。
不過,他也提醒,國稅局可以容許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但禁止逃稅漏稅及避稅,也就是如果要透過保單規劃預留稅源的話,也必須要盡早規畫,否則也該保單可能落入被國稅局依據保單「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避開投保八大樣態 保險不踩雷
依據財政部所公布的投保八大態樣,包括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密集、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規避行為,最後還是難逃「法眼」,而「連補帶罰」,反而多繳了遺產稅(如附表、附圖)。
但是,很多長輩都認為,他不會早死,又或者,等到生重病,面臨生死關頭時,才會正視問題而緊急投保,另也有可能是碰到只想賺佣金的菜鳥保險業務,未全面幫忙做財務規劃,誤踩保險地雷,最後反而徒勞無功。
此外,善用保險規劃,除可預留稅源外,也可破除《民法》第1223條,有關特留分的規定。所謂的「特留分」,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長輩較偏愛某位特定人,將遺產都只留給該特定人。
保險可破除特留分
蔡岳臻說,雖然長輩利用「遺囑」可以依其心意來指定遺產要給某些被繼承人,或遺贈給非法定繼承人,但一旦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時,法定繼承人則可以依民法規定,出面主張他的「特留分」。
但是,子女中若有揮霍者,或較忤逆不孝者,長輩就怕他繼承遺產,他辛苦打拚下來的財產就沒有。又或者,長輩較偏愛某一位小孩或孫輩者,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的規劃,如此一來,因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不算「遺產」,則其他人就不能跳出主張「特留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