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僅攸關於兩人世界的建立,其實也牽涉到現實的金錢問題。在熱戀時,兩人感情甜蜜,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但一旦感情生變,或者是有其他顧慮,婚姻反而會讓你付出龐大的成本。
#@1@#我國民法親屬編在民國19年制訂,由於其為針對農業社會的夫妻關係進行規範,對於女性並不公平。後來在74年,針對夫妻財產制,作了一次修訂,但仍有諸多不符兩性平等之處,因此,在婦女團體努力下,我國又於91年修訂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讓現有的夫妻財產制,更接近兩性平等的境界。曾參與民法夫妻財產制修訂的張菊芳律師指出,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與約定兩種。如果沒有約定,就是採用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雙方只能從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種約定。
#@1@#張菊芳說,基本上,夫妻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張菊芳提醒預定採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婦,若採約定制,就應該將雙方的約定形諸文字,同時向法院登記才會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這三種財產制的最大差別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結婚前的財產與結婚後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也就是說,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車子,都是屬於各自的,各自名下的財產都可以自由買賣、出租,其收益也都歸各自所有,但當雙方離婚,或對方亡故,或者是雙方想變更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扣除婚姻關係當中之所負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也就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例如:夫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500萬元,妻剩餘300萬元,妻就可向夫行使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100萬元(計算式為(500萬-300萬)/2=100萬),但如果妻浪費財務,夫可主張平均分配不公平,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妻之分配額。張菊芳表示,這三種制度中,採法定財產制時,因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較多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所以在一般案例上,對於財產較弱勢之一方,例如家庭主婦較為有利;採分別財產制,因沒有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則對於財產較強勢之一方採用較為有利。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配偶的權利,民法規定夫妻對其婚後財產,有相互報告的義務。
#@1@#而分別財產制則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也就是說,夫妻各自保有各自的財產,配偶並沒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灣首富郭台銘再婚時,就是與他的新婚夫人曾馨瑩作此約定。另外,也有一些特殊情形,可能由法院宣告,改採用分別財產制。例如,夫或妻受法院宣告破產時,就當然成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另外,配偶在下列情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舉例來說,丈夫遊手好閒,不負擔家用,或者是欠下鉅債,以致自己或配偶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抑或者是依法配偶應該同意之處分財產卻不同意,或配偶對共同的財產管理不當,又不改善,或者配偶蓄意減少婚後財產,影響另一方財產分配權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都可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
#@1@#至於共同財產制則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全部財產為共有,或只有雙方的「勞力所得」為共有。也就是說,只有雙方的薪資、工資、紅利、年終獎金,或勞力所得孳息,才算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動用或處分,都必須經由雙方同意。在債務部分,夫或妻婚前與婚後的債務,也應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雙方若原採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但想要變更,是否可以更改?基本上,只要雙方同意就可改採他種財產制,或符合法律上規定,例如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一方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張菊芳說,處理夫妻財產制的協商,需要有智慧,「談錢傷感情,有可能起了頭,就是夫妻日後齟齬的起點。」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但不一定可以保障婚後的幸福。這需要靠技巧與智慧去解決。另外,現有的夫妻財產制,僅適用於有正式婚姻關係的夫妻。台灣的法律對於同居的情侶的關係,並沒有明確的保障。根據實務經驗,在法庭上,若要以雙方長期同居已經有實質婚姻關係來主張權利,要勝算的機會極低,這是長期同居的情侶,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1@#依照規定,夫妻如果採約定財產制,須由夫妻雙方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辦理登記,如未經登記,對第三人而言並無效力。而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原則上須由夫妻共同聲請,並填具聲請書,載明個人身分資料、約定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等,向所屬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1@#為了幫助女性瞭解自己的權益,現代婦女基金會特別準備了一份婚前契約書,提供有意結婚的情侶參考。其中包括了家務合作、夫妻住所、子女姓氏歸屬、生活費負擔,以及暴力、外遇與不良習慣的精神求償,簽署完後就產生法律效力,可以將此協議書,直接加註在結婚證書上,有心結婚的人士不妨參考,請上現代婦女基金會網站下載(資源交流站→下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