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房市自2018年台商大量回流,熱錢不斷湧入股市、房市,導致房地價格持續飆漲超過四年,從而居住正義議題再度引發熱議,尤其選戰屆臨,政府責無旁貸必須下定決心,重新整頓市場交易秩序!
2023年7月1日,眾所矚目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及相關子法正式實施,以下即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之五大重點與相關條文,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布資訊,分別彙整列表如下,以供參考。
壹、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讓與或轉售:
【參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81-3條
◎第 47-4 條
1.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以下略)
◎第 81-3 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以下2-3略)
4.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圖1:實價登錄2.0 與「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重點。資料來源:公平會、消保會、內政部地政司
貳、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
【參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47-5條、第79-1條、第81-3條
◎第 47-5 條
1.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以下略)
◎第 79-1 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以下略)
◎第 81-3 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2.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以下3略)
4.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圖2:「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重點。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參、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參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81-4條
◎第 81-4 條
(1-2略)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以下略)
肆、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
【參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
◎第 79-1 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4-5略)
▲圖3: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至預售建案現場進行業務稽查。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伍、預售屋解約要申報登錄:
◎參考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第81-2條
◎第 47-3 條
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3-5略)
6.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以下略)
當前各界除對景氣趨勢備極關心之外,莫不聚焦於7月1日正式施行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對於整體房市之衝擊與深遠影響,此可由修法之五大重點充分了解其後座力有多大:1.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讓與或轉售,2.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3.建立檢舉獎金制度,4.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5.預售解約要申報登錄。
近年對於主管機關陸續推出的壓抑措施,主要有房地合一稅、財政部積極查核逃漏稅、各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小組不定期至預售建案現場進行業務稽查(詳請參閱圖三)、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詳請參閱表一),加以消費者隨時可針對「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不實廣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檢舉,因此,今後業者更應秉持公平交易之基本原則,共同維護交易秩序,以期整體房市逐步邁向公平交易正軌!
▲表1: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2023.6.16生效) *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