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悲歡離合,這些關乎不動產傳承的事,會影響你的財富及心情,千萬不要「把悲傷留給自己」!
如果你不想「欲哭無淚」,那你一定要了解這些事及法令的規定,以下要報導的故事,也許故事的主角不是你,但有一天也可能是你或你的親人,看看別人的故事,多懂一些法令,那你的悲傷絕對可以大大降低!
故事一: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傷
高齡八十多歲的林阿姨想都沒想過,兒子早上高高興興去上班,下午就傳來從施工現場摔下,在醫院搶救不及,一夕之間,兒子就沒有了;而還不及從「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傷中恢復過來,因為媳婦要把居住的房子賣掉,她馬上又面臨沒房子可住的雙重打擊。
林阿姨愁容滿面,邊說,臉上的眼淚從沒停過,她談到,早年跟老公經營鐵工廠,辛苦打拚多年,積攢了一些錢,且有間房子,後來,兒子娶媳婦,因媳婦是軍警人員,房貸利率較優,就以媳婦的名義購買新房子,一直住到現在,其中,大多數的錢是賣掉她跟老公的房子所資助的,後來才是兒子工作賺錢繳房貸,但媳婦以兒子死了,跟她「沒有關係」了,就不奉養她了。
多麼痛的領悟: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就林阿姨兒子工作多年現金存款約有上千萬元,遺產屬於配偶及第一順位的兩名子女所繼承,至於媳婦名下的不動產,依據《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房子是屬於「登記名義人」的,其可自由處分其財產。
因此,當初一念之差,為了少付利息,加上賣舊屋買新屋,長輩都站在為下一代著想,沒替自己「留一手」,以致三、四十年過去,兒子突然遭遇橫禍,除天人永隔外,林阿姨幾乎被媳婦掃地出門,失了依靠。
而因當初在買新房子時,即使有從銀行匯款,但因金融機構的保存期限太短,三、四十年前的匯款金流早就沒有存檔,即使林阿姨想向法院主張,媳婦若不想奉養她,至少能將當初資助的數百萬元還給她。
但平日相處,強勢的媳婦根本不把她當一回事,公公在世還不太敢囂張,之後公公過世,至少還有兒子在,且每月可以養她,但一夕之間,林阿姨的人生從此「變黑白」。
她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後,才感嘆地說,「父母養兒防老,怎會防小孩而留一手(金流資料)呢?」她說,心好痛!早知道,房子還是買在自己名下,等過世之後,再給小孩繼承。
故事二:驚世媳婦,婆婆慘兮兮
都說「養兒防老」,老一輩的父母都希望下一代功成名就,而住在台北的七十多歲陳媽媽,兒子很成材,是一家旅行社的老闆,早年生意做得「風生水起」,使得她的生活極為優渥,且兒子每個月會給她兩萬元的零用金,讓她在朋友圈相當「露臉」。
但人生的「意外」都是突然降臨,有三高體質的兒子,有一天睡覺竟沒醒來,狀況是「心肌梗塞」,陳媽媽也是哭得愁腸寸斷。
有一天,她要回到生活了四十多年的住家時,竟發現鑰匙打不開,還好從小把屎把尿帶大,互動極為親暱的孫女放學回家了,她才得以進門。
一問媳婦後,對方竟然說,「老陳走了,我跟你沒有關係,我不用養你了!」陳媽媽退而求其次,既然繼承兒子的數千萬家產,是不是仍給她每個月兩萬元生活費,但面對媳婦的「冷面孔」,她心都寒了,怎會有人如此現實。
多麼痛的領悟:作為兒子的一方,若明知家中有婆媳不睦的情況下,有時為「萬一」情況,如何幫生養的老父或老母「預留生活費」,事先幫父母存個「養老金」專戶,也許在不幸事件發生後,老父或老母能有「所依」。
故事三:頂客族要防兄弟來分產
毅誠地政士(代書)事務所所長江漢聲另分享「頂客族」的悲哀。他說,媒體之前報導過,有一對夫妻因為是「頂客族(結婚但不生小孩)」,兩夫妻工作賺錢、存錢、買房子,過著非常快樂的生活,但有天,老公死了,因無第一順位的子女,且父母早歿,故遺產繼承變成存在方的老婆,要跟老公的兄弟來「分遺產」。
江漢聲談到,很多當事人不了解《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等事情發生後已來不及補救,有位客戶王小姐很不解的問,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是當初她跟老公打拚下來,只因老公先走了,根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房子變成她跟老公的兄弟共同繼承而非由她獨得,若協議照「應繼分」分割,她持有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由另兩位兄弟持有,但若協議不成,則變成「公同共有」。
江漢聲說,他服務的此種「頂客族」繼承案例,不乏上述情況,而當事人都哭紅了眼說,「房子都是我跟我老公賺錢繳的房貸,沒想到,繳清房貸後,房子的二分之一是別人的,我拚死拚活幾十年,落得只持有二分之一的結果。」
提醒:江漢聲說,每宗繼承案的情況都不一樣,像王小姐這樣,因房子是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可以先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一半房產,另二分之一再跟老公兄弟分,如此,可以再取得1/2*1/2,也就是四分之一,連同她先主張的二分之一,她就有四分之三的持分,如此,可以再跟老公的兄弟協商洽購事宜,以免房子住起來「不安穩」。
另外,假設王小姐的先生是生病,拖了一段期間,那為了「防兄弟來分產」的狀況,則建議「老公在生前能做贈與動作」,因為夫妻間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但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江漢聲談到,依法令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不動產標的如為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按房屋契價的6%計算應繳納稅額。」
江漢聲說,繳一點契稅總比房子被老公的兄弟來分來得好,且住得也比較安心;或者也可考慮採「預立」遺囑方式,彼此指定將遺產全留給對方,即便他順位仍會有「特留分」,但也比什麼都不做來得強。
江漢聲也提醒,像王小姐的案例,因老房子有都更題材,老公的兄弟協議不成,如今變成「公同共有」狀態,尚未分割,故王小姐哪天若缺錢,要拿房子去抵押貸款,銀行也大都不受理,屆時,房子就真的變成「不動產」了。
故事四:拋棄繼承要注意的事
江漢聲另舉例,四十多歲的老張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另上有父母,還有兄弟姊妹四人,但平日理財不善,且早年利用「現金卡」過於消費及投資,致長久下來有數百萬元的負債,有一天,老張過世了,面對遺產繼承,老張只有「負債」,沒有遺產。
而根據《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由於該家族的一切慣常由大姊指揮,她就出面,在法令規定的三個月辦完第一至第三順序繼承人的「拋棄繼承」動作。
過了半年後,慢慢平息喪夫之痛的張太太發現,她並不在「拋棄繼承」的名單之內,變成她要繼承老張的數百萬元「負債」,頓時整個「傻眼」!
提醒:江漢聲說,當親人離開時,配偶的打擊最大,往往也是最六神無主的人,此時,要他(她)「節哀順變」,都只是安慰話,實際要走出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但不管家有恆產,或是家境小康,或是「負債大於財產」,屬於「當事人」的一方,有時仍得收拾悲傷心情,弄清楚要處理的事,否則像張太太這樣,因為卡債的處理公司三不五時就會寄催討信來,生活就不能「平靜」了。
故事五:拋棄繼承能補救嗎?
承上例,如果過世方遺有「負債」,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人,能有解套之道嗎?
江漢聲分享他的案例,一位朱小姐因為接到銀行的催收單,才知道她的大哥「已經」過世,且竟然繼承了數十萬元的「債務」,她氣急敗壞地來尋求協助,一開頭就說,「我跟我大哥『幾百年沒聯絡了』,我哪知道他死了?」
江漢聲說,世人常說,當父母都不在了,或是在爭議中分完財產,日後,兄弟姊妹就成了「有血緣的陌生人」,而委託案主談到,她住台北,大哥住宜蘭,平日根本沒互動,就連他過世,她都沒被通知去奔喪,如何去辦「拋棄繼承」?
解套之道:根據《民法》第1176條,「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江漢聲根據朱小姐陳述的情況,最後向法院提起「拋棄繼承」成功,主要是朱小姐主張,她是收到銀行寄來的催收函,才「知悉」其大哥死亡,且提示多年兩人並無往來,無從得知其大哥過世訊息,最後獲得法院採用,而能在朱大哥過世,超過「三個月」期限,仍能主張「拋棄繼承」。
不過,江漢聲也提醒,很多人接到銀行的催收信,都以為是「詐騙」信而不予理會,就有一案主,其大哥五年前過世,屬於繼承第三順位的他,五年後接到銀行催繳通知,家人面對銀行的催收信,懷疑是詐騙信,結果逾期沒有聲請,被迫繼承大筆債務。
這時,他也感慨,雖然兄弟姊妹因為不常往來,或有交惡而「老死不相往來」,但多少要關切一下彼此之間的動態,尤其是那些會讓人「頭痛」的手足,以防「萬一」發生時,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會是「債務」,而來不及「拋棄繼承」,且債務非常大,那平日安逸的生活就可能「豬羊變色」。
故事六:拋棄繼承不要亂學網路教學
江漢聲另談到,現在網路教學非常多,很多人都想「省代書費」,就東問問西問問,以為很簡單,就自己辦了。
他之前遇到一件客戶誤辦「拋棄繼承」的繼承案件,其案情是王父死亡後,繼承人有配偶及王男與王女三人,因為父親生前就說,房子要給王男繼承,因此,在徵求媽媽及妹妹同意後,由王男代兩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成功,此時王男心想繼承人僅餘他一人,當然就是由他「單獨」繼承房子,接著就申報遺產稅及辦理後續過戶的事。
在申報遺產稅時,因國稅局第一時間會依據繼承人所檢附的身分資料審查,若形式上未發現明顯錯誤,就會先核發稅單給繼承人,若有錯誤再事後更正。
在順利得到遺產稅繳納證明後,王男即自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但地所人員收件後,卻不會直接採用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實務上為求登記的記載屬實,都會再重新調一次「全體繼承人」的確切資料作查核比對。
結果過了幾天地政單位特別通知王男,繼承人其實還有另外兩位王某某,王男之後才知道,原來,老爸跟老媽是第二段婚姻,而第一段婚姻還有兩位小孩;王男說,從小到大從未聽老爸說過,如今,冒出另外兩位來「分產」,結果老媽及老妹在其要求下都辦「拋棄繼承」,他以為可以單獨繼承,現在卻只有三分之一持分。
多麼痛的領悟:江漢聲指出,一旦辦理「拋棄繼承」,不能事後跟法院申請「撤銷」,以王男的案例來說,若他早知道還有另兩位繼承人,就不會要求老媽及老妹辦「拋棄繼承」,而這也就是錯誤的拋棄繼承,原本若有五個繼承人,各自有五分之一持分,他跟老媽老妹合起來還有五分之三,另兩位不認識的兄弟只有五分之二,但如今,居住幾十年的房子,變成他只有三分之一,另兩位總共有三分之二,半壁家產都是別人的。
故事七:外籍新娘落跑記
大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黃國霖,同時也是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理事長,近年一直在推廣不動產傳承的信託觀念,他提到一位阿公,就像天下的父母般,都希望孩子能成家立業。
早年,國內流行娶外籍新娘,這位阿公愛子心切,不僅花錢請婚姻仲介,及三十萬元新台幣的聘禮,幫兒子娶了位越南新娘,另外還買了間房給兒子,而婚後小倆口恩愛異常,接連生了三個孫子給阿公抱。
但沒想到,兒子後來貪杯,媳婦時不時加以規勸未果,反而引來丈夫家暴,連鄰居都看不下去,多唸了幾句,卻讓兒子愈發抓狂,媳婦後來受不了家暴就跑回越南去,讓原本幸福家庭為之破碎,之後,兒子因失志而酗酒、生病,最後過世了。
傷痛欲絕的阿公,為了三個孫子的監護權,先是打起「監護權」,至於兒子名下的不動產,繼承人是越南新娘加三個未成年的孫子,而年紀大的阿公早就沒工作,為了養孫子,不得不興起「賣房」想法。
問題是,媳婦不知去向,而未成年的孫子要處分不動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第二項「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得申請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但兩個官司前後加起來的時間,至少半年至九個月,想賣房籌錢過生活,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狀況解:黃國霖說,房子是阿公買的,卻因為買在兒子名下,原本要讓其有成家立業的基礎,卻沒想到事情的發展,是他想賣掉房子,要花這麼多的步驟及時間,卻還不一定賣得掉。
黃國霖指出,依據《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如果阿公了解信託法,在兒子生病尚未去世前,就預先做規畫,兒子是「委託人」,阿公是「受託人」,孫子是「受益人」,房子為「信託財產」,則即使委託人過世了,受託人仍可依信託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房子若找到買方,就可以快速處分,取得祖孫的生活費,至於屬於越南新娘「應繼分」的錢,則可先提存在法院處。
故事八:82歲張媽媽擔心50歲身障女
住在宜蘭市的張媽媽守著年輕時買的透天店面,看著門前的麵攤車,想著女兒國小那一年發燒不止,自己為了做生意來不及就醫,結果導致女兒失能,生活無法自理,滿懷著愧疚。
育有二子一女的張媽媽,思量著自己年紀大了,又不敢指望兩個兒子會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因為大兒子還在吸毒,而二兒子負債一大堆,還開口向她借錢,希望拿房子抵押做生意。
張媽媽思考著要如何運用這唯一的房子,在自己身後時照顧她的「心頭痛(妹妹)」。她考慮賣房子,但被告知要「繳納180萬元的增值稅」時,不禁失口說,「哇!我要做幾年生意,賣多少碗的麵啊?」
黃國霖在了解張媽媽的情況後,建議她用「遺囑信託」來了解,並談到,若其百年後,可當其「遺囑執行人」兼房產的「受託人」,幫忙賣房子,賣出去的錢分四等份,三個子女一人一份,剩餘的一份,誰願意照顧妹妹就給誰管理。
假設兩個兒子都不想擔責的話,「現金信託」也可以找銀行管理,設計成「專款專用」,若張媽媽走了以後,將妹妹送到安養機構,此一靈活的設計,從房子到變現金,就是「信託財產」變形記,之後再依據妹妹的身體狀況,給予不同的照顧與安養。
黃國霖表示,張媽媽聽了其解說,原本也認同,但又不想付相關的委託費用,最後不了了之,他說,「不決定」也是一種「決定」。
隱藏的大問題:黃國霖表示,當張媽媽百年之後,三個子女能繼承她的房子,但未來在處分上卻困難重重,關鍵在「妹妹」是身心障礙人士,光是幫她申請法院做「監護宣告」的相關流程,就曠日廢時,至少要三個月以上。
如果不能做「監護宣告」,那「妹妹」根本無法申請「印鑑證明」,就無法跟兩位兄長一起處分不動產。
此外,即使有「監護宣告」,但若是要代「妹妹」處分不動產,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法院指定代理人,這個流程至少也要三個月以上。
黃國霖說,光想到這些潛藏的問題,他就擔心,若張媽媽百年後,其心頭痛的「妹妹」,在兩個兄長自顧不暇下,那有辦法「被兼顧」。張媽媽的不做決定,只會使未來的狀況更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