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注意上、下層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是否將「陽台」、「機電空間」、夾層「挑空」及「辦公室」標示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
近年由於營建成本不斷攀升,加以餘屋數量愈來愈多,導致不少預售建案無法如期完工;此外,亦有不少建案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而衍生諸多無謂紛爭,本文謹就103~104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預售屋,要求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於廣告表示「泳池」(請參閱照片一),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廣告新臺幣6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將陽台(請參閱照片二)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於網路及實體廣告所載之標準層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及9-10F Loft-type A戶、B戶、C戶、D戶上層/下層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陽台」、「機電空間」、夾層「挑空」及「辦公室」標示為室內住宅空間使用,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預售屋,要求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2.去函警示○○廣告公司,爾後執行預售屋銷售業務時,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避免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注意預售建案是否有要求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之違法行為。
2.注意預售建案是否有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之違法行為。
3.注意預售建案是否對辦公室用途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圖示之違法行為。
6.注意預售建案廣告所載之傢俱平面配置圖是否有將機電位置標示為廚房及陽台空間之一部分,以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臥室之一部分之違法行為。
7.注意預售建案廣告是否有刊載他事業名稱,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與示意參考圖之違法行為。
8.注意預售建案傢俱配置參考圖,是否有將機房繪為室內使用空間之違法行為。
9.注意預售建案廣告,是否有將開放空間所在位置刊載籃球場及遊戲區圖示之違法行為。
10.注意預售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的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配備圖示之違法行為。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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