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銘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資訊管理博士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著有《如果蘇東坡考上EMBA》過去我們所玩的大富翁遊戲,是西方發明的遊戲,原來英文名字是Monopoly,意義是經濟學的壟斷,或稱獨佔。在1999年吉尼斯世界紀錄提到世界上起碼有5億人玩過這個遊戲,這使得大富翁成為影響人類最大的商業模擬遊戲。命運決定在骰子上,有時你突然有機會獲得遺產、有時禍從天降被關到監獄。當有人買了整條的街道,並且蓋了豪宅,所有經過的人,一定要留下昂貴買路費,不久他就吸乾了其他人的金錢。為何買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廠不會讓你成為大富翁?因為公共事業影響人民生活,所以價格受到法律的規範。台灣中油公司的汽油價格就是一個例子。可是,這個遊戲沒有教你一個現代國際企業高階主管應該要注意的風險:企圖壟斷某個產品的供應,或聯合其他人操控價格,會讓你關進牢獄。歷史上,中國著名的個案是清朝胡雪巖壟斷生絲,美國著名的個案是1970年代的德州杭特兄弟的白銀案。兩者雖然都是巨富,但是他們的貪婪促使他們擴大財務槓桿,胡氏墊付了約2000萬兩的資本,其中可能包含錢莊的客戶存款;而杭特兄弟甚至擴大20倍的信用。等到市場逆轉,價格暴跌時,他們的財富也瞬間化為烏有。德國猶太裔的科斯托蘭尼就建議投資人不要借錢買股票,要有足夠的資金,以免遭受壓力。沒有負債,才是有錢人。?LCD面板風波由DRAM而起。在2005年戴爾(Dell)與蘋果(Apple)控告三星(Samsung)、現代(hyundai)、美光(Micron)、英飛凌(Infineon)以及其他幾家DRAM廠商聯合抬價,結果這些DRAM廠商被罰款7.29億美金,8名高階主管各自被判刑4至8個月。接著戴爾、蘋果與摩托羅拉(Motorola)等面板買家檢視2004年至2006年之間日、韓、台寡佔面板製造廠商的價格與高額利潤,懷疑這些公司有合作定價的行為,在2006年向舊金山法庭提出告訴。這次美國司法部、歐洲貿易委員會、日本和南韓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都加入了調查。2006年底開始,美國司法部針對台、日、韓,三地的面板業者展開反壟斷調查,包括三星、LGD、友達、奇美電、華映、彩晶、夏普、日立、愛普生。這種廠商合作協商的口頭證據,檢調單位搜集相當相當困難。但是連絡的傳真與電子郵件就可能留住。理論上美國司法單位可以使用文字資料採礦的技術,迅速檢視過去幾年出入美國的電子郵件內涵。如果參與者大家都守口如瓶,檢調單位很難查出口頭協商證據。所以檢察官通常使用賽局理論中的囚犯困境技巧,先找出容易挖掘的證據,誘導那些刑罰較輕者早點認罪,並且要他們提出事證指認其他刑罰較重者。愈晚認罪者,刑罰愈重。在美國調查局介入下,三星成為了污點證人。三星把每一個參與面板價格討論的高階主管們供了出來,換得不起訴權利。美國司法部指控包含友達光電的主管於2001年至2006年間,與其他LCD面板生產商定期在台灣的飯店和餐廳聚會以商討價格。台灣的奇美電子、中華映管、南韓的樂金顯示器,以及日本的夏普、愛普生與日立顯示器公司等六家業者,已在之後的調查中認罪。台灣的廠商中,華映被罰21億元外,前董事長林鎮弘、特助劉治軍、營業副總李學龍,3名高階主管各自被判刑,9、7、6個月。當時林鎮弘在陽明山豪宅插了200支西藏佛教的藍白風馬旗。有人以為是與兄弟爭產有關,今天看來,應該是與為了此訴訟,林鎮弘求力量與平安有關。到了2009年底,奇美電跟著認罪,罰金比華映多出2倍。奇美電副董事長、總經理的何昭陽在63歲高齡還去美國服刑。接著在2010年1月底的法說會上,友達事先保留了近百億元的「訴訟成本」,對每股虧損影響達1.13元。到了2010年6月1日,美國司法部針對2001年至2006年面板供應商聯手操控價格的反托拉斯案,正式對友達光電副董事長陳炫彬、總經理陳來助、前執行副總暨現任佳世達總經理熊暉、發展事業室特助白柏龍、李燦榮、梁兆龍等六位主管提起訴訟。根據舊金山區檢察官起訴書:在2001年9月14日,友達與2家韓國與3家台灣面板製造商的企業代表在台北某旅館房間祕密會面,同意以後每月定期見面一次、商定面板價格。從此,這些企業為了操縱 LCD 價格、監控與執行之情事,曾在台北的旅館、餐廳與咖啡廳與競爭同業會面。會面的參與者,同時還分享了面板生產、出貨、供應與需求等資訊。從1996年春開始,由於美國開始調查DRAM業,涉案企業為避免被顧客或美國政府發現,參與者刻意不採取團體會面方式,而是透過較低層級的員工進行背對背,一對一(Back to back, One to one)連續循環賽(Round robin)的方式傳遞訊息。此外,友達還指示美國休士頓子公司的員工,與美國其他面板商討論、確認價格的安排。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與證據,必然是這些參與並且已經認罪企業所提供。如果友達堅持沒有參加,那就是其他5家做了偽證,要不就是友達說謊。要不然就是友達認為大家只是聚聚餐,沒有犯罪。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ct)第1條的主要內容是:任何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的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共謀,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將構成重罪。美國的法院判案時,不只是像德國那樣的僵硬只看白紙黑字法律,而是參考先前的案例。美國律師協會檔案在1994年所出版的《醫療供應商的情報分享--反托拉斯分析與實務指導》這本書中,明白的指出早期美國法院認為需要有明顯的證據或默許的證據支持,才能對廠商之間的產品價格分享行為,提出告訴。但是默許的證據比較難以發現。所以後來的個案只要在寡佔經濟情況下,競爭廠商有彼此交換當下的價格情報,與企業的客戶機密,就算是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第1條款。在貨櫃公司案件中,這些寡佔競爭廠商控制了美國東南部的貨櫃運輸,即使他們沒有事先談妥定價,但彼此有不定期分享價格行為,就是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因為這樣的做法促成價格的一致性。這樣的市場結構是賣家數目不多,產品可取代性高,需求彈性低(就像農產品,賣家降價出售買家不會大量購買),競爭的力量主要是來自價格。在這樣的市場,法院難以拒絕推論出這些廠商之所以交換價格資料,沒有控制價格的意圖。因此,面板與DRAM的廠商激烈殺價歷史,是否證明這兩個產品市場就是這種容易產生分享價格,控制價格的結構?這將決定友達的分享價格資料是否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依據之一。從奇美電何昭陽服刑前所說的:「我們以為只是握手聊天,跟老朋友見面聊得開心,(對價格)講歸講,沒訂合約也沒真的去實行,甚至以為只是孫子兵法上的欺敵策略,但是這樣也不行,會被(美國)視為違法,天下哪有這種事?」 可見得他們見面討論價格是事實,只是他們不認為這是犯罪的根據。友達董事長李焜耀宣示:「我們不認罪。」他可能也是與奇美電何昭陽產生同樣的認知差異。何昭陽提醒,一旦面臨需要處理美國反托拉斯調查時,「愈快愈好,不要拖,動作愈慢罰得愈多、職位愈大制裁也愈大。」當時只剩下友達沒有認罪,何昭陽提醒誰?不就是提醒李焜耀嗎?何昭陽曾經提到被美國調查的這段期間,出國都被限制,所有文件都不敢銷毀,一箱一箱被美國司法部拿去翻譯。此時他已經暗示所有的證據都被美國調查局拿到了。然而在舊金山的法庭起訴書上提到比較嚴重的部分是友達的主管在2006年12月毀滅了證據。加上李焜耀公開批評美國是邪惡勢力,因此如果友達輸了官司,罰款量刑會相當嚴重,這是相當大的風險。如今這件國際面板反托拉斯案件在刑事案件宣判後,已經被舊金山法庭歸類為集體訴訟。因此,對於華映與奇美電而言,不是高階主管服刑,公司罰款就可以結束惡夢。接著這些企業還要面臨一連串的民事賠償訴訟烏雲。消費者(包含美歐各級政府或廠商如戴爾、蘋果電腦,或一般消費者)如果在1999年至2006年之間有直接或間接購買電視、電腦,手機等使用面板,都能夠對這些面板廠商提出賠償告訴。這期間銷售數量愈大者,賠償數額將愈大,訴訟也愈多。就在美國司法部門對友達提起刑事訴訟動作之後,美國紐約州、伊利諾州、佛羅里達州檢察長也對亞洲面板廠提出告訴,要求的是對消費者賠償的民事訴訟。歐洲與日本消費者或廠商會不會提出賠償訴訟?由於時間長達6年,產品使用者眾多。所以如果友達輸了官司,後面的民事賠償訴訟將難以清楚了斷,這是第1項隱藏的大風險。。台灣的「兩兆雙星」產業策略計畫是否必須修改?這些類似DRAM與面板面臨割喉殺價,受到摩爾定律控制的IT產業,是否值得將全國的資源賠入競爭?在美國開始調查後,這兩個產業都陷入經營困境,並不是美國控制價格,而是價格協商失效後,割喉戰又開始。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就是確定要市場激烈競爭,使得消費者得利。換句話說,東亞國家的IT企業狗咬狗,美國的消費者才能幸福快樂。何昭陽曾經表示,他從擔任15年的奇美實業總經理,到掌管奇美電,幾十年來都把精力集中在技術、經營與擴廠的事情上。這就是台灣企業的重視埋頭苦幹精神,輕視策略管理,忽略國際文化法律差異,所產生的嚴重後果。約翰·屈伏塔在法網邊緣(A Civil Action)扮演的律師中的對白,可以清楚看出律師的角色。當美國麻州伍本(Woburn)企業傾倒廢水的污染地下水,使得居民健康受害。當地居民要他幫忙伸張正義,他說律師提告的動機,不在正義,而在對方有沒有錢。十八世紀英國政治家亨利·彼得·柏罕(Henry Peter Brougham)曾經說過:「所謂律師就是紳士,他幫你將財產從敵人手中救回來,然後成為他的。」 何昭陽說:律師費更是天文數字。友達如果輸了刑事訴訟,以後民事訴訟的律師費也是隱藏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