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預售建案是否宣稱「綠景莊園 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溫泉.尊爵會館」、「尊爵溫泉會館」、「上億打造千坪雲頂溫泉會館」等不實廣告
往昔預售建案常誇大宣稱「綠景莊園 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等不實廣告,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公平交易委員會歷年各相關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二○八】
1.被檢舉人○○開發公司銷售○○建案廣告刊登「造型中庭廣場」、「景觀步道」(詳請參閱照片)等語,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有關系爭廣告刊登「庭院合計」面積部分,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惟為避免爾後觸法或影響交易秩序,特予警示○○開發公司,爾後刊登類此廣告時,應注意使用之用語,其具體內容應力求詳盡完整。
被檢舉人○○公司於廣告旗幟、廣告看板及網站,宣稱「綠景莊園 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溫泉.尊爵會館」、「尊爵溫泉會館」、「上億打造千坪雲頂溫泉會館」及「○○第一座溫泉.濱湖別墅莊園」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舞集」建案廣告上為一般住宅之規劃與配置,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有關○○建案之申請及興建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營建法規乙節,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營建署督查。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建案廣告刊登「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無污染」、「可做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等語,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景觀步道-共享沿街退縮公共領域
▲公共空間-生態綠化共生,提升居住品質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建案廣告是否刊登「造型中庭廣場」、「景觀步道」等與規畫設計圖不符之不實用語。
2.建案是否宣稱「綠景莊園 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溫泉.尊爵會館」、「尊爵溫泉會館」、「上億打造千坪雲頂溫泉會館」及「○○第一座溫泉.濱湖別墅莊園「等與規畫設計圖不符之不實用語。
3.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且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等不實用語。
4.不動產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是否有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情事。
5.建案銷售是否於廣告摺頁刊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字樣、標章與網址,及「優質 效率 團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與您一起打拼」等表示等之不實用語。
6.建案銷售是否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且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之不實用語。
7.建案廣告是否刊登「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無污染」、「可做為促進健康的有機飲用水」等之不實用語。
9.建案廣告是否宣稱「豪宅享受,平價擁有」,並於實品屋為一般住宅規劃之不實宣傳。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共空間-生態綠化共生,提升居住品質
▲公共空間-生態綠化共生,提升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