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法律問題: 我(本公司)向經銷商乙訂購丙生產的安全帶一批,供我公司的工人於高空作業時使用。某日,本公司員工丁因該安全帶之瑕疵,摔落山谷而亡。本公司賠償丁家屬100萬元、又因此而停止施工5日,所失利益500萬元。試問:本公司應如何主張權利?ANS︰1. 您是消保法之保護主體﹖(1) 依消保法第2條第一項之規定,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或使用商品之人」, 貴公司是否屬「以消費為目的(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而交易商品(將安全帶交給員工丁),仍有疑問。(2) 根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裁定)認消保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係指商品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可預見因其商品或服務不具安全而受害之人。而依學說見解,認為「比較法上各國無過失商品責任所保護之被害人,皆包含所謂之無辜旁觀者或局外人( innocent bystanders )。 解釋上同為無過失責任之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時,亦應參照」。2. 您所受之損害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客體?(1) 賠償丁家屬100萬元部分:A. 該100萬元若為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因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慰輔金皆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故貴公司以自己名義,請求乙、丙二公司賠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B. 該100萬元若為貴公司自行賠償丁家屬之金額: 本案中,由於貴公司本身並無因為該安全帶斷裂,受到任何人身或財產上之損害,故此時該金額屬於「純粹經濟損失」。此時問題為,純粹經濟損失是否為消保法之保護客體?學者認為:「商品責任之規定,不得適用於因商品欠缺安全性所導致之純粹經濟損失,乃德國、美國及英國之立法、學說與裁判一致見解。台灣消保法之商品責任,亦無特別例外的理由」,據此,您不得依消保法第7、8條請求損害賠償。(2)所失利益500萬元部分: 此所失利益500萬元,亦為「純粹經濟損失」。故不得依消保法第7、8條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