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民眾對神明大都抱持敬畏之心,但近年房地值錢,時不時就有「人神爭廟產」的糾紛,大多數是因「借名登記」而起,如今,連神明都得要搞定「房」事才行。
台灣宗教界每年的兩大盛事就是「白沙屯」媽祖及「大甲鎮瀾宮」媽祖的遶境活動,吸引數十萬信眾隨行,而遶境所過之處,各地信徒更是頂禮膜拜,主動奉獻食物及飲料,可說是盛況空前。
台灣信仰多 神祇都是大地主
台灣除了到處可見的「林默娘」媽祖廟之外,包括「土地公廟」、「關聖帝君」廟、「保生大帝」及「玉皇大帝」廟等神祇,更廣為信眾所奉祀。
根據內政部全國宗教網統計截至111年全國登記有案的寺廟將近一萬兩千三百間,除了台灣幾大知名廟宇之外,全台到處可見寺廟建築林立,未領有寺廟登記之宮廟其數量多不可考,因為連各縣市政府寺廟主管單位的宗教禮俗科(課)都難以掌握。
台灣在這面積僅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島嶼上,因為多元而包容的信仰文化造就到處可見的廟宇,有些因各種神蹟而廣受信眾所信仰,香火之鼎盛,廟宇建築規模更是雄偉壯觀,但有些廟,別看小小的,照樣有人拜,台灣可說是一個「有拜有保庇」的島嶼。
而受人膜拜的神祇,平日為廣大民眾排憂解難,讓信眾內心得到平靜,但你絕對想不到,連神明自己也有擺不平的「房」事問題,那就是廟產的「產權」之爭。
捐贈宜白紙黑字以防爭產
擅長寺廟產權登記及不動產稅務規劃的嘉義市地政公會理事蔡岳臻地政士提到,2021年就有媒體報導,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供奉「玉皇大帝」的「九龍宮」,當初捐贈土地的地主後代子孫打官司,主張土地遭人侵占蓋廟,要把廟趕走,而捐款蓋廟的信徒則群情激憤,廟方對地主後代更是不讓步,雙方彼此對簿公堂。
根據了解,九龍宮位於台北市的精華區,四十多年前捐地,地皮還不值錢,但這些年地價上漲,據傳,市價至少超過五億元以上,故捐地的後代子孫才會主張廟方拆廟還地。
蔡岳臻談到,數十年前,台灣經濟不像現在那麼好,加上台灣房市近二十年大漲,不僅蛋黃區土地值錢,就連蛋白區,只要有劃設重劃區,在建商購地推案,房價也是補漲驚人。
因此,早期一些祖先因為信仰虔誠,當地方有人提議蓋廟時,有地的人捐地,有錢的捐錢,廟就這樣蓋起來了,也成就地方上一樁樁「造福鄉里」的美事。
人神爭產有三種情況
但近期,常出現一些「人神爭產」的爭議,蔡岳臻表示,大致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寺廟草創時期地方信徒捐獻土地建廟,但是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僅憑口頭承諾,也沒有白紙黑字立下捐贈字樣,因此,一旦地皮值錢了,後代子孫發現名字還在祖先名下,站在自身權益下,當然出面爭產。
而拜了幾十年的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萬一真的要面臨「拆廟還地」,這對當地的信眾來說,更是「情何以堪」!
第二種情況是,很多地主捐地蓋廟,但產權要移轉到誰名下?蔡岳臻表示,他過去因對寺廟建築及文物有研究興趣,因此常趁著前往各縣市行政機關洽公之餘,順道走訪當地大小宮廟拍照記錄,並且與廟方管理人員閒聊後,才了解關於寺廟不動產「借名登記」情況十分常見。
蔡岳臻說,當寺廟未取得合法登記前,信眾所捐贈的土地是無法登記移轉給廟方的,因此,有很多時候,一些廟方執事人員共同開會討論後,都採取先登記在「住持」或是「主委」名下,等哪天寺廟取得合法登記後再移轉回來。
問題是,有些寺廟因諸多因素,一時半刻也無法取得合格登記,結果,廟產就一直借名登記在「住持」或是「主委」,時日一久,人會老去,或因病過世,就出現「繼承」問題。
萬一「出名者」的後代子孫認為,廟產就是「遺產」,有當然繼承權利,又萬一,該廟產所在地的地皮「變值錢」了,這時,廟產歸屬的認定,就是各說各話,若未能尋得和善的解決之道,最後只有走上「對簿公堂」了。
此外,還有第三種情況,那就是宮廟蓋在農田上,或是宮廟因香火鼎盛,現有空間不足而要拓大,或需要停車場供十方信眾停車之用,但一般的建地太貴,很多會買旁邊的農地當停車場,此時也需要產權登記。
神明要搞定房事親自降旨找專家
蔡岳臻提到,幾年前高雄市有間主祀五府千歲的宮廟,於民國60幾年,由寺廟出資購買一筆土地,但是因為當時並未取得寺廟登記證,因此當時開會決議,暫時將該筆土地登記於其中一位管理委員名下,而該廟於民國104年取得寺廟登記後,欲向該名委員子女請求登記回到宮廟名下,但遲遲未有結果。
因此五府千歲降駕指示要找尋可以解決問題的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廟方經由多方打聽而找到他,後續經過一連串的資料蒐集,並在廟裡倉庫中找到五十幾年前,寺廟購地契約等文書資料,再與當事人子女溝通後,最後將該筆土地順利登記回廟方名下。
另一件則是107年南部某間寺廟,因為廟地腹地不大,因此管委會開會決議出資購買寺廟旁一筆近千坪農地當作寺廟停車場,但是因為《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耕地不得登記在私法人名下,因此暫時登記在一名常務監事委員名下。
但是廟方也擔心該名委員年紀日長,將來往生後,其子女依法繼承時,若不歸還該筆土地給廟方時,該怎麼辦?
此外,由於建地價格太貴,神明朝向農地蓋廟。蔡岳臻說,由於建地價格日漸高漲,而蓋廟往往需要大面積土地,因此中南部就存在著許多農地宮廟,由於寺廟建物是蓋在農地上,但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僅能做「農業使用」,除非是該筆農地透過申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後,才有機會取得寺廟建物保存登記以及寺廟登記。
神明蓋廟捨建地就農地後患多
因此,若未能做特目土地變更,這些蓋在農地的寺廟即無法取得建物保存登記,因此該宗教團體就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甚至連寺廟籌備處成立都有問題。
蔡岳臻說,在《農業發展條例》於88年1月28日修法前,私法人是不能承受耕地的,但修法後,自然人可以承受,因此,有很多蓋在農地上的寺廟,權宜之計,就還是由「住持」或是「主委」來當登記名義人,走向「借名登記」。
而針對台灣到處可見的農地寺廟,內政部曾在101年大開方便之門,頒布「補辦登記寺廟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輔導處理方案」,專案來處理一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具有成績之補辦登記寺廟,輔導其合法化,即使其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之土地,亦得同意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故訂定該輔導處理方案,以解決其土地變更問題,並健全寺廟發展。
而該方案的輔導對象是90年3月31日以前已存在,並經執行機關清查造報內政部列冊有案,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之補辦登記寺廟。
至於輔導對象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二)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具有成績者。(三)寺廟主體建築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廢污水未直接排入農業專屬灌排水設施或系統者,或宗教建築物已具有廢污水處理設施者。
而方案於101年8月15日修正生效後,執行機關之民政單位應通知補辦登記寺廟,檢附變更編定之相關書圖文件向宗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該方案101年8月15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年內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程序,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適用。
政府給了位於特目農業用地上的寺廟,有一個變更用地的機會,但似乎很多寺廟並未把握機會,大門在104年已關,除非哪天政府又起「佛心」,再來個「特赦」!
國土法上路農地寺廟挫咧等
用「特赦」這字眼似乎太過了,但政府即將在明(114)年4月30日實施「國土計畫法」,也就是主管非都市土地的「區域計畫法」將落日,而國土計畫法最恐怖的一件事是定有罰則,且訂有「檢舉獎金」,屆時,「檢舉達人」將成新興行業。
蔡岳臻指出,國土計畫法最具殺傷力的三法令,就是第三十八條到四十條,針對違反「功能分區」的行為,祭出重罰,依違規行為處3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罰款。
而政府人力不足,為補破網,就訂有「檢舉獎金」,檢舉成功並有罰款的話,政府將撥一定比例發出檢舉獎金,如此一來,蓋在農地上大大小小的廟宇,若無法取得合法登記,未來勢必要面對人手一機的「檢舉達人」咔嚓一下,30萬元就飛了。
蔡岳臻說,位於農地上的寺廟,目標太明顯了,若「檢舉達人」無所不在,屆時,可能人人皆「狗仔」,他們若不怕冒犯神明的話,輕鬆拍個照向政府單位就可以檢舉,而這也是農地上未取得合格登記之寺廟的一大隱憂,明年4月30日以後就要「挫咧等」了。
蔡岳臻談到,他過去曾協助位於特目農地上的寺廟進行農地變更,但光是決議申辦的過程就要開很多次的會議,到決定申請,要寫興辦事業計畫書,又要針對水土影響等做評估,送進當地政府審議,常被要求補件說明,雖然後來有成功協助變更成功,但該案費時長達一年半,因此,就目前還處於未取得合格登記的寺廟來說,要趕在明年4月30日前完成用地變更,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暫行條例要解決借名登記爭議
除了國土計畫法的罰則之外,對很多將產權借名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其承擔的最大風險,就是面臨「人神爭產」。
全台登記立案的一萬多間寺廟,若再加計未取得寺廟登記證的寺廟道壇等宗教團體其總數應超過七萬間以上,也就是說,如果每一個宗教團體需要一筆房產當神明的家,那麼全台至少需要七萬筆不動產。
如果平均一間寺廟為一百平方公尺(約33坪),那麼至少就需要超過700公頃(實際上遠大於這數字),而在如此龐大的不動產數字下,卻隱藏著種種產權爭議,其中「借名登記」就是最大問題之一。
對目前還未取得合法登記的寺廟,蔡岳臻提醒,可要把握一件事,那就是立法院在今(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的修法,將原先二年的期限再展延至四年,也就是115年6月9日止。
當時立法的意旨,主要是針對有些宗教團體財產因「借名登記」常淪為私產,以致爭訟不斷。
此外,宗教團體辦理土地或宗教建築物合法化面臨問題,可能涉及土地、農業、建築等等相關規定,例如關於某地段地號土地可否興建寺廟或教會(堂)等宗教建築物、申請用地得否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宗教使用或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建築物得否變更使用為宗教用途等等諸多問題,宗教團體在處理上述問題時,費時又費力,甚至徒勞無功。
因此,內政部在立法院於111年5月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並於該年6月公布實施,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113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說明,為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
間接證明文件可佐證
有關宗教團體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購買或受贈契約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也可提出其他間接證明文件,像是當年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相關會議紀錄、或是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匯款收據、公帳存摺及支付貸款文件、或是暫行條例施行前所製作的載有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作為宗教團體不動產審認佐證資料的參考。
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另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內政部當時還表示,為讓宗教團體瞭解本條例規定內容,內政部、地方政府、宗教團體在111年分別辦理了多場法律說明會、座談會等課程,並已印製宣導文宣DM,郵寄至國內已登記寺廟、未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計1萬6,600餘家。
暫行條例再延兩年
但暫行條例受理期限只到今年6月11日,時效已過,因此,內政部再提修法案,並在今年7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將原定的二年再展延為四年。
內政部表示,暫行條例受理期限的二年間,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迄今已協助超過700家宗教團體,完成超過600筆不動產更名登記、1,400筆不動產限制登記。
蔡岳臻表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通過後,根據該條例之規定,可將該筆土地透過土地登記簿「註記」方式,證明土地是廟方所有,如此一來,就能防止「登記名義人(把名字借給廟方的出名者)」將土地出售或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但明明是兩年的時間,這些寺廟竟然不護產,未即時進行「權利歸屬」審認?現在再給兩年的時間,他們就會「積極」申請了嗎?
蔡岳臻表示,台灣的多元信仰造就出許多宗教團體,而這些宗教團體也是透過信徒敬獻或奉獻財力物力慢慢累積一定的實力與規模,然因未取得合法的寺廟登記證之前的不動產(包含房屋及土地),太多採「借名登記」,登記問題導致日後「人神爭產」事件頻傳,近年來政府也開始正視這些情況的嚴重性,因此才會透過立法期盼能解決借名登記問題。
但由於法有明訂截止時間,因此如果有不動產「借名登記」情形的宗教團體,一定要把握未來兩年的時間辦理,以免日後只能「對簿公堂」解決問題,那不僅是廟方要頭大,就連神明都要擔心「房」事擺不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