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場買進股票時,在成交之後至交割日止約有3天時間,依規定在交割日當天的證券指定帳戶必須有足額的購買股票價金,只要在交割日前確認帳戶餘額足以支付買進成交價乘以買進股數的金額和相關的費用及稅金,即完成此筆交易。若於交割日當天未能將購買股票的價金補足,即可能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時,基於其可能影響股票市場秩序,將處以重罰(包括刑責及罰金),交易人不可不慎。Q:我擅長短線操作買賣股票,年前透過我於A證券商開立的現金交易帳戶,買進B上市公司股票400張(40萬股),買進的平均價格為每股新台幣(以下同)100元,總金額為4000萬元。然因資金調度不順,於交割日時,我證券交割之銀行帳戶中僅有2000萬元,無足夠金額辦理交割。請問對於我的行為是否有何處罰的規定?A:依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違反時,將屬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之犯罪,其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惟按證交法第155條第1款於2006年修正,考量市場交易係採兩階段交易,包括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及證券商申報買賣,故不履行交割,包括投資人對證券商不履行交割,以及證券商對市場不履行交割等兩種態樣,故將其修正為「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依本件案例,您以每股100元的價格,透過A證券商之現金交易帳戶,買進B上市公司股票400張,總計交割金額為4000萬元,係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而您於交割時,證券交割之銀行帳戶中只有2000萬元,無足夠金額辦理交割,係屬「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而短少2000萬元,是否可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不無疑問。惟本款修正理由明示,其立意係為防範惡意投資人不履行交割義務,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至於一般人若非屬惡意違約,其違約金額應不致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不會有本款之該當,自不受本法相關刑責之處罰。依您來函所述,您擅長短線操作買賣股票,稱得上股市老手,應無違約交割的不良紀錄,您本次違約交割,係因資金調度不順,並非惡意違約,且其短少的金額僅為2000萬元,相對於股市每日幾百億元到上千億元成交量,其違約金額亦不致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不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