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157-1條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10%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內部人往往知悉公司即將對外公布的決策及消息,若以其知悉之消息而早一般散戶一步買進自家股票,藉以從中賺取股價差,即涉及內線交易。為維護證券公開交易市場的公平性及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證交法對此行為之處罰可謂不輕,除處以價差的倍數賠償外,情節嚴重者,甚至還有刑事罰責。Q:2010年5月29日甲銀行宣布:「自6月1日起1個月內,擬依前1天乙銀行股票收盤價的溢價40%,公開收購乙銀行51%以上持股之股權」,但在5月29日甲銀行正式宣布前,身為乙銀行董事的我即於5月27日加碼買進乙銀行的股票。試問:我此行為有無涉內線交易之嫌?A:依您所陳述之問題,茲說明如下:1.乙銀行股票應受內線交易規範,因由「乙銀行有股票收盤價」而言,應可推知乙銀行應該是上市或上櫃公司,受內線交易規範;2.您身為乙銀行董事,是證交法規範的內部人;3.公開收購應係內線消息;蓋屬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4.您身為乙銀行董事買進乙銀行股票,屬消息公開前:公開收購之消息,係於5月29日由甲銀行公開,而乙銀行董事買進乙銀行股票係於5月27日,為公開前購買股票;5.您身為乙銀行董事,買進乙銀行股票時是否「實際知悉」公開收購之消息?須視情形而定。如您對於公開收購之消息完全不知悉時,例如甲銀行未與乙銀行聯繫,而逕自宣布公開收購之行為(即敵意併購)時,乙銀行董事可謂不知悉該消息;惟若甲銀行進行公開收購前,曾與乙銀行經理階層密切接觸,則乙銀行董事難謂其不知悉該公開收購之消息。因此,如甲銀行並非進行敵意併購時(即事先已於乙銀行經營管理階層接觸過),且您為董事,且買進股票的時點僅於消息公開前2天,應認其買進股票之行為,構成證交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