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服務於某知名網路書店甲公司,於某次促銷活動中,欲將一批單價甚高之原文書,以定價的6折出售,卻不慎於網頁上誤登為0.6折,隨即吸引大批消費者透過甲公司之網路訂購系統購買該批原文書。甲公司之電腦系統於收到消費者之網路訂購單後,均自動回函表示該買賣契約成立,其後,甲公司才發現標價錯誤。請問:此情形下,甲公司可否依法主張該等買賣契約不成立或撤銷?A:根據您所陳述的情形研判,甲公司與消費者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存在。1.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而一方當事人主動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者,此意思表示即係「要約」;而他方當事人得知要約內容後,經考量願意接受要約內容,而為同意要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此即為「承諾」。2.而「要約」須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表達「成立契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於他方承諾後,即受拘束;若欠缺受契約拘束之意思表示,而僅在引誘相對人向自己為要約時,即非屬「要約」,應僅係「要約引誘」。則對「要約」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時,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即為「合致」,契約即為成立;若對「要約引誘」為同意意思表示時,則該同意之意思表示,僅將被認定成「要約」,須當初為「要約引誘」之一方當事人得接受而為意思表示,契約始成立。3.就「要約」與「要約引誘」之區分,應斟酌交易習慣與客觀有理性第三人之角度,來判斷究竟當事人所為之表示,可否認定屬願受拘束之「要約」,或僅係「要約引誘」。例如行為人為「價目表寄送」或「報紙之廣告」等情形,若將之認定為要約時,則不特定多數相對人對此價目表或廣告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均屬承諾,則行為人有可能面臨無法履約之風險,故應將價目表寄送與報紙之廣告,視為「要約之引誘」。4.就「網際網路中以網頁中出售特定之實體商品」應屬要約或承諾,有學者認為網頁之內容與價目表寄送、一般廣告無異,均係屬為吸引不特定之人而為締約之意思表示,應係「要約引誘」。5.本件甲公司於電腦網頁上之單純促銷活動若係屬要約之引誘,均自動回函表示買賣契約成立,可認為係屬承諾,甲公司與消費者間成立有效買賣契約。然甲公司仍得撤銷本件買賣契約而不負履約責任,礙於篇幅所限,下期再進一步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