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前幾天在高雄捷運美麗島站上洗手間時,撿到一個包包,看來挺破舊的,本來不想理它,但一看裡頭,竟然有十萬元,於是我把它送去捷運站的管理處招領。 過了兩天,捷運局通知我失主來領了,問我要不要請求報酬,我聽說報酬可以請求到十分之三,於是跟失主說不用那麼多,只要兩萬元就好,結果,失主連兩萬元也不給,只打算給我五千元。請問,我可以要求三萬元的報酬,對嗎? A:讀者您好,為了獎勵拾得人物歸原主的道德操守,有關拾得遺失物之報酬,依據原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因此,依此法條,您的確可以請求該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作為報酬。 不過,現代人對傳統道德已經不再那麼重視,反而多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前陣子就曾發生過,拾得人向經濟發生困難的失主索取十分之三的報酬,而與失主發生爭執之事件。 因此,為了不讓這規範被濫用,立法院在今(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將拾得物的報酬金額減降,同時也規定不能對中低收入戶等要求報酬,以下分別說明之: 1.報酬金額減降為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 新修正之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中有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因此,若您是在法規公布之後撿到遺失物,只能請求最多十分之一的報酬,也就是一萬元(另外,如果包包是有價值名牌包,可以加上去一起計算,不過,以您的陳述,該包包應無經濟價值,故不計入)。而且,如果失主覺得這樣的報酬仍顯然有失公平,還能夠請法院把報酬減少或是免除報酬。 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再針對此一議題繼續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