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已有勞保、健保、團保,為什麼還需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網路 黑白講1.一般而言已說明,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分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2.一般團保是雇主為員工所投保的保險,被保人一定為員工,受益人部分是以員工的指定人為主,而雇主責任保險則是為雇主於補償契約中應承諾之責任保險,保險要、被保人皆為雇主,雇主責任險之保險標的為雇主之責任,雇主責任險為責任保險,所以並無受益人。 ◎保險局答1.一般而言,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分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的賠償責任。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的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的給付部分為限。 (2)前項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的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的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2.受僱人的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的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4.被保險人的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的體傷或死亡,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業者怎麼說【國泰產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VS.勞保: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除了以勞保來保障其面臨勞基法所生之賠償責任外,尚需面對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勞保僅僅屬於基層保險,對於受僱人法律求償意識的提高,勞保僅能抵充少部分的責任。雇主意外責任保險VS.團保:「團體傷害保險」係以受僱人為被保險人,而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受僱人如為被保險人,只有受僱人或受益人得享保險金賠償,雇主僅為要保人,是否可以移轉雇主對其受僱人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有待商榷。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即為雇主本人,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且保險金給付對象係為雇主,而非受僱人或其受益人,因此,本險確得依上述條文填補雇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