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囤房稅」,非自用住宅超過三戶,房屋稅調高到一.五%到三.六%,惟房屋稅屬地方稅,係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差別稅率,連立委都質疑囤房稅對打房實質效益,更何況七合一選舉將到,各地方政府多會審酌輿情而從低訂定稅率。至於囤房稅能否根本解決高房價問題,看看以下歷年台北市房屋稅之核定方式,亦即以評定現值為課稅依據之計算流程,即可充分了解為何房屋稅與實際房價差距會那麼大。1.房屋稅=房屋現值(地方檢討)×稅率(中央制定)。2.房屋現值=標準價格×面積(≠市價、工程造價)。3.標準價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4.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項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偏低)率。最具爭議之處在於標準單價三十年未調整,以三年前十層樓鋼筋混凝土造為例,標準單價僅四五八○元/㎡(每坪一五一四一元),實際工程造價為三二九○○元/㎡(每坪一○八七六○元),差距高達七.一倍,主要癥結在建物會逐年折舊。且不論各地方政府差異多大,如就稅捐稽徵機關一般對於地價與房價拆算七:三比例計算,實際課徵房屋稅之稅基僅占房屋總價三成,房屋總坪數扣除三○%公設比後,再乘以每坪一五一四一元之標準單價,可更清楚了解房屋稅偏低主因。再探討當前土地與房屋分離課稅之稅制結構,持有時分別課徵地價稅與房屋稅,買賣移轉時土地依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則依評定現值按財政部規定併計所得稅,惟最近高總價交易多依實價課稅。而在稅基偏低情況下,僅調整稅率,對遏抑投機效果必相當有限,更何況「囤房」之認定是否還得兼顧城鄉差異導致之無效空屋,以及是否依房屋總價或總面積核課之爭議。因此,長遠之計建議仍應以房地合併課徵持有之房產稅,出售時再依買賣價差課徵資本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