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張太太問:多年前,為了趕都更題材,買了公寓及頂樓加蓋(簡稱頂加)的房子,這回,台北市長柯P說要拆違建,讓我很緊張! 答:根據市府的調查,台北市違建有7萬多戶,而南港區發生違建火警導致人員死傷的悲劇,讓柯P決定在3月20日前拆除226戶違建又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子,且強硬表示,議員關說都沒用。關於違建拆除,陳水扁於1994年就任台北市長時,也曾針對違建問題祭出鐵腕,其任內並以「府函」行政命令,將台北市違建以1994年12月31日為區隔,「舊違建列管緩拆、新違建即報即拆。」但違建卻愈拆愈多,除了民眾違法加蓋、民意代表的關說之外,最主要的是違建拆除預算與拆除大隊的人員有限,拆不勝拆,以致民眾總存僥倖心態而任意加蓋。至於像南港違建火災奪去人命的悲劇,日後還會不會再度上演?誰都不敢說!但民眾在舊社區或違建林立的地區買房,還是得多注意,不要將自己置身於險境。其實,現存的違建項目,並不僅止於「頂加」,還有以下諸多情況,一是防火巷違建,目前常見的防火巷違建,例如防火巷有3米寬,但被兩側的住戶增建廚房或儲藏室,各占用1.5米,結果,只剩一條小小的排水溝縫隙,連小型消防車都無法進出;二是一樓的庭院,其實這是所有住戶共同持分的法定空地,卻被一樓住戶占用;三是早期有編列門牌號碼的地下室,因擁有土地持分,未來在都更權變時可參與分配,導致都更遙遙無期;四是前後陽台外推,增加使用空間,五是騎樓搭鐵捲門,當堆貨倉庫。因此,建議民眾購屋時千萬不要貪圖使用空間而購買附有違建的房子,像最近有媒體報導,某位老藝人在2年前買下八德路三段老公寓4樓跟頂樓加蓋的房子,當時屋主並未告知頂樓加蓋已遭檢舉,如今,面臨被拆除命運,因此,打算對前屋主提告,要求其買回。我認為,打官司都是事後救濟,往往曠日廢時,不如事前防範,也就是在購屋前就想清楚,並仔細詢問房仲人員,而若是屋主自賣的物件,也要問清楚,一旦屋主含糊其辭,就要小心有鬼,千萬不要相信「大家都這麼做」這句話,因為「大家都這麼做」,不代表就合法。務必切記的是,賣方所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是否誠實記載。像這回碰到火災悲劇,讓新市長打算拆除有危及公共安全的226戶違建,絕不是像那位老藝人說的,屋主未告知頂樓加蓋有問題,就能「合法擁有」。更何況就常理來說,買房子是人生大事,是否值得花那麼大一筆錢購買附加違建的窩?違建要繳房屋稅、水電費,但非合法建築桃園王先生問:最近看到一間屋齡已有40多年的老舊公寓,屋主維護得還不錯,且頂樓有加蓋2間小套房出租,頗有物超所值的感覺,但我的朋友說,頂樓加蓋係屬違章建築,即便有繳房屋稅,卻不是合法建築,這是為什麼? 答: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另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由上所述,房屋稅皆可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而違章建築除依法繳納房屋稅外,如果有買賣移轉時,則要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因此,不少人誤以為只要有繳交房屋稅,該違章建築就可就地合法,其實不然,因為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請領建築執照後始可動工,而違章建築通常都沒有請領建照,僅係私自施工,也就不可能因有繳房屋稅而免於被拆除命運。此外,縱然違章建築之興建者自以為已取得該違建之「所有權」,但因我國法令規定,不動產之移轉係採「登記」生效,而違建根本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的產權登記,故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至於購買違章建築就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僅係取得「使用」權利而已。(顏瓊真整理) 若您有房地產買賣上的問題,或想了解各地房地產行情趨勢,可發郵件到realestate@moneyweekly.com.tw,或傳真(02)7725-0666,本刊將安排房地產專家為您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