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為「公辦都更」加把勁,於市政會通過《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並於三月底公告實施,希望突破目前都市更新的困境,且民辦都更遇困難可轉軌公辦機制,另就「釘子戶」問題也有代拆方案,唯都更問題困難重重,糾結難解,市府光是一個實施辦法就能為現行卡關的都更解套嗎?外界有不同看法。臺北市政府表示,就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之創新機制包含: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民辦轉軌公辦機制、爭議協商評估等,另為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積極推動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並於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及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北市公辦都更有四種方案《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更明定,公辦都更辦理類型計有四種,包括:一、全程型:即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大區塊型─公辦都更八加二旗艦計畫,及基地型─具潛力及民間提案計畫。二、半程型:即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包含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三、諮詢輔導型:即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四、代拆型:即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市府都市發展局長林洲民表示,除成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積極推動公辦都更,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並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外,針對「代拆型」公辦都更,只要評估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緊急危難原則後,將挑選八至九位專家學者組成「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專案小組」評估,過程將公開透明。都更代拆機制 正反意見皆有不過,針對市府通過此項實施辦法中的「代拆型」方案,卻引起反迫遷連線等團體的抗爭,他們指出,公辦都更辦法公布草案、公展以來,不斷有人民團體、學者公開提出異議,認為北市府在「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中持續濫權,不僅未面對過去都更中侵害人民權利、過度開發等既有爭議,反而讓建商實施者掌握前所未見的開發主導權、甚至甘為建商一肩承擔所有開發與強拆風險。然而,市府卻徹底忽視上述抗議,企圖用一部實施辦法粉飾爭議,且新辦法又有建商申請代拆不同意戶,市府就能幫忙代為強拆,跟郝市府沒兩樣。反迫遷連線表示,至今,引起主要爭議的都更問題包含:「不見公益與有效參與機制」、「建商擔任實施者主導開發」、「政府濫發容積獎勵」、「政府代為強拆」等,柯市府的公辦都更政策中不僅未見改善,還宣示將「擴大都更範圍」,且明顯「以行政速度為名整併、架空人民參與機制」,整個政策走向讓問題惡化!反迫遷連線更嚴正聲明:「防災」絕對不該成為發動都市更新推土機的理由,「引進資金」更不該是放任建商主導城市發展的藉口!相對於反迫遷連線的強烈訴求,不想成為外界箭靶的建商們私下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針對不願配合者及釘子戶,本來就是「代拆」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通過的《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只是重啟代拆機制,並沒有特別為建商解決釘子戶問題。不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雖有代拆程序,只要建商申請拆除執照,並請求公權力介入,政府就有義務代拆不願都更的不同意戶及釘子戶,但讓整個都更案「卡關」的,也正是二○一二年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所核示,利用公權力代拆士林王姓居民住屋的「文林苑」爭議案。此案,雖然最後王姓住戶與建商達成和解而落幕,但卻因為當時申請大法官解釋,而最後以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做出「違憲」的判決,要求在一年內進行修法,否則法令就失效了。都市更新主要程序包括「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三階段。內政部當時為避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不及致目前推動中之都市更新案件受違憲條文失效影響,並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定,並由行政院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其中,針對「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都更戶同意門檻比例,從原本的十分之一,大幅提高至十分之九,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更計畫同意比例也由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不等,大幅提高至十分之九。立委意見多 都更修法卡關未料,上屆立委也對都更大有「看法」,結果,朝野提出高達二十三個版本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進行研商,最後,連立委都「卡卡」,法案躺在立法院三年,造成違憲的部分都更條例失效。如此一來,不少都更案備受衝擊,當時,內政部營建署根據地方政府的統計指出,全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申請尚未核准九十案、已核准四五五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含權利變換計畫)已報核未核定者四九七案,合計一○四二案進行中,以每案十億元預估,約有一兆市值將因違憲條文失效而受到影響。其中,台北市進行中之五一六件都更案件,包括自劃單元二二○件、概要案三十七件、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二三七件、整建維護案二十二件都受到衝擊。為減緩法令空窗期及新舊法適用,內政部也趕緊「補破網」,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的過渡條款以資因應,並自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針對事業概要同意比例、事業計畫辦理聽證等議題,於法令空窗過渡期,北市府當時的因應措施如下:一、自劃更新單元部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仍可循逕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惟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准後,因修法未及而造成無法於六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報核者,後續得俟都市更新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向市府報核。二、事業概要部分:因事業概要據以審查核准之同意比例規定因已違憲失效,爰暫緩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俟該違憲條文由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辦理。三、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部分:有關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前已報核尚未經市府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至都市更新案件有關舉行聽證之方式、通知對象、應檢附資料等事項,將依內政部將發布之都市更新聽證作業補充規定辦理。不過,即使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都有過渡條款以資因應,都更案似乎還可進行,但除非能有十分之九的同意門檻而直接進入「事業計畫」階段,否則,根本就很難向市府「掛號」排審,因此,建商私下表示,基本上,「文林苑事件」已判都更案「死刑」或「無期徒刑」,造成建商原本透過都市更新整合以取得可建土地的方法「堵塞」,建商是有苦難言。他們談到,過去進行都更整合,最怕的是「釘子戶」獅子大開口,另有不少住戶因權利變換對於分回比例有諸多要求,以致整合不易,短則五、六年,長則十年、二十年,而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賦予「公權力」代拆權限,卻沒想到「文林苑」代拆案,意外使都更案陷入泥淖,法令未修改前,迄今仍無解套。聽證會讓都更反築起高牆而今年因為台南大地震所引發「土壤液化」問題,意外讓停滯不前的大台北地區老舊公寓都市更新重燃生機,但原先因違憲而失效的法令,有重新解套的機會嗎?還是窒礙難行?銓盛法律事務所張祐齊律師指出,當大家都著墨於都更整合的同意比例由十分之一調高為十分之九的可能方案的影響外,其實,大家都忽略了「聽證會」的踐行,對都更案的成功與否,才是更高的圍牆。張祐齊指出,若是「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同意門檻都升高至十分之九時,基本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就沒存在的必要,因為,建商可以跳過「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直接進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但建商若要整合至十分之九前,光是辦聽證會就可能「卡關」。原因之一是,為了怕都更戶獅子大開口,很多建商在整合階段都是「鴨子划水」,用一些名不經傳的「都更公司」私下接觸、讓都更戶簽同意書,而如今,要他們敲鑼打鼓辦聽證會,整合難度更升高。其次,聽證會的執行有很大的難度,張祐齊說,現行法令有所謂的「說明會」、「公聽會」及「聽證會」,其中,「說明會」是政府召開會議,針對要實施的政策進行宣導,是單向性。「公聽會」也是政策說明會的一種,但除了官員傳達政策外,參與的民眾可以表達意見,並由出席官員彙集意見回公部門,也就是官方按規定,公聽會該辦幾次就幾次,等符合次數規定後,民眾所提的建議,若是不可行,政府單位最後的裁示結果可能就是「不予卓參」。聽證會宜防有心人士亂入但「聽證會」則是非常嚴謹,它有點像是美國的法院,有雙方律師就其專業見解進行辯論攻防,是有專業性的,也就是說,當政府就某一政策之公論舉行「聽證會」時,官員陳述的內容,與會的民眾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或要求做何種修正,在一來一往的陳述過後,公部門要將各種意見做成記錄,帶回去研議。而第二次的「聽證會」開始時,還得針對第一次的記錄,公部門的回應結果先做陳述,之後,再進行第二次的意見、看法之陳述,再由官員帶來研究可不可行,而假設最後是不可行時,公部門還要就「不可行」的部分提出理由說明。張祐齊指出,為了防止過去政府徵收人民土地過於浮濫,因此,在法令中加入「聽證會」制度,可讓公部門在執行徵收過程更嚴謹,但立意雖好,卻因民眾並不了解「聽證會」的陳述意見過程,也要相對的具有專業性,不是「我就反對」、「我就不要」等一味抗拒就行。此外,政治人物的介入也會讓「聽證會」荒腔走板,他表示,有些民意代表為了作秀,或是私人的目的,慣於帶民眾「抗爭」,不作理性的意見陳述,都會讓「聽證會」變調。因此,當都更整合的過程,加入「聽證會」的要求,立意雖好,卻可能造成都更整合的很大變數,因此,張祐齊認為,都更的整合是一條極為漫長的路。不過,雖然中大型都更整合不易,目前雙北市政府則推出「簡易都更」,協助小型都更案進行簡易都更,且有經費補助。簡易都更有助小社區換新裝針對都更問題,永慶房屋與新北市都更推動師辦公室合作,也在板橋及土城的門市舉辦都更公益講座,吸引不少關心的民眾與會,並與專業顧問群進行意見交流。至於準總統蔡英文即將在五二○走馬上任,新政府祭出四大房地產政策:都更、租賃、物管與社會住宅,21世紀不動產董事長王福漲表示,在二○六南台大地震後,土壤液化及老屋結構問題引發社會關注,讓都更議題再度受到審議。王福漲表示,蔡英文日前指出將大面積公辦都更,此舉更能規劃完整的公共設施,帶領人口進駐。統計全台房屋現況,屋齡三十年以上的老屋約有三三五萬戶,全面啟動都更將是超過十兆的規模,而後都更項目將以政府主導,未來中央地方有望成立都更執行機構,結合地方政府力量,全力興建社會住宅,提供租金優惠。王福漲表示,全台都更速度緩慢多卡在「利益衝突」及「作業時間冗長」等問題,都更推動的關鍵在於公權力的執行以及對在地住戶的獎勵措施,他期許新政府應提供誘因及依法行政,才能讓都更案順利進展,不要再「卡卡」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6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並以2次為限。 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709 號釋憲文》 大法官在2013年4月26日做出《709 號釋憲文》,要求在1年內修法,否則違憲法令將失效,其解釋文主要有3項: 一、更新地區內劃定更新單元: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劃定更新單元之同意比率: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此同意比率太低。 三、事業計畫公展: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