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正式入侵烏克蘭。截至筆者撰寫此文的時候,戰爭已經進入第二十三日;在烏克蘭的強力抵抗下,俄羅斯至今戰線推進困難、戰事停滯。
在這段期間,各國對於烏克蘭的支援紛至沓來;外交部也在三月二日成立捐款專戶,這筆款項截至三月十五日已累計超過新臺幣六億元。同時,外交部也接受非現金捐贈,而在三月十七日,我國民眾所捐贈的第一批非現金物資已經啟運。
民眾的捐款,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均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納入列舉扣除額中:若是營利事業的捐贈,則可依據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合法節稅。至於非現金的物資捐贈,可依據所得稅法第17-4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簡單、快速 靈活度高
然而,並不是每個國人都透過臺灣政府捐贈給烏克蘭。在烏俄戰爭伊始,烏克蘭政府便公布了數個虛擬貨幣帳戶,向全世界願意支持烏克蘭的人們募款。就筆者所知,不僅全世界都有人將自己的虛擬貨幣捐給烏克蘭,在臺灣也有人響應烏克蘭政府的號召,已經捐了比特幣給烏克蘭政府。
根據外電報導,烏克蘭政府也在三月初決定將會把這一筆募集到的虛擬貨幣用於資助烏克蘭軍方的軍事行動,用來採購軍火及補給品等。
就筆者來看,烏克蘭政府募集虛擬貨幣的行為體現了虛擬貨幣的巨大優勢:快速、簡單而且使用上靈活度高。在烏克蘭政府公布虛擬貨幣帳戶的四十八小時內,烏克蘭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Kuna便公布已經募集到價值約一千三百萬美元(約合台幣3億6400萬)的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捐款 不能申報稅額
然而,透過虛擬貨幣捐款給烏克蘭雖然一樣是捐贈,財政部卻不願意讓這些虛擬貨幣捐款可以列為自然人的列舉扣除額,或是法人的費用或損失。根據財政部的說法,是因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簡言之,由於烏克蘭政府不是我國政府,也不是「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因此不符合條件。
更進一步,現在虛擬貨幣的定位並不清楚:到底虛擬貨幣是屬於現金,還是非現金?這件事情,截至目前為止在會計帳上的處理仍有問題。
定位不清 屬性不明
2019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解釋委員會公布一項決議,針對虛擬貨幣在如何適用報導虛擬貨幣做出解釋,認為在不增加新的會計科目的狀況下,虛擬貨幣可被歸類於現有的「存貨」或「無形資產」。
委員會認為,若一間企業持有加密貨幣的主要目的為出售,且交易虛擬貨幣為日常營業活動(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IAS 2)規定,企業於財報上應將虛擬貨幣表達為存貨;倘若企業持有虛擬貨幣不屬存貨,那麼便須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 38)規定,將虛擬貨幣表達為無形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回覆給解釋委員會的信件中反對這號決議的做法。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認為,虛擬貨幣本質上就與無形資產或是存貨不同,而且虛擬貨幣創造經濟價值的方式也與一般的無形資產或存貨不同,基金會認為,虛擬貨幣是一種交易媒介,是透過市場交換來創造經濟價值。比起將虛擬貨幣歸類在特定項目,基金會建議更需要的是提供各企業如何依循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衡量虛擬貨幣的不確定性及其價值。
虛擬貨幣各項運用的適法性
眾所周知,一間公司的會計報導不僅反映了這間公司目前的價值與財務狀況,在稅務上,會計報導更指出了一間公司到底是否有可課稅所得、是否需要繳納營所稅。而當未來虛擬貨幣的應用層面越來越廣時,不僅是捐贈會使用虛擬貨幣,可能在許多交易上也開始會使用虛擬貨幣。到那一步,各企業手上或多或少都會握有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這將影響外界對於該公司的評價,以及國稅局對於一間公司到底該繳納多少稅額的判斷。
筆者認為,政府對虛擬貨幣的看法與步調太過保守、緩慢。當虛擬貨幣的價值在烏俄戰爭中被展現出來時,政府也應該主動替未來虛擬貨幣的各項運用思考法制上的途徑:我國並非如美國那樣,許多監管法規是依靠習慣法運作的;以我國的法制觀點來看,許多與金融相關的創新會受限於法規的不允許而無法運作(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有金融沙盒這個制度)。但是科技創新的腳步不會等待法規,主管機關必須有更積極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