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顧名思義就是為做公共利益之善事,而拿出一筆錢交付成立的信託。公益信託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監察人主要是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照信託宗旨管理基金。
按理,公益信託是推動社會公益的好幫手,只是在接二連三爆出「假公益真投資」、「假公益真避稅」的負面案例後,公益信託的發展似乎越來越限縮,主管機關也開始研擬修法。
維護租稅公平 落實公益目的
行政院日前通過「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有助於督促公益信託落實公益目的,防杜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
成立公益信託,在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及營業稅上,捐贈人可享有稅負優惠。相較於公益信託,財團法人比較嚴格,每年要花一定的錢之後才能享受租稅優惠。而且財團法人基金只能動用孳息,根據2018年八月一日訂定公布的「財團法人法」,放在股票上的資金不能超過百分之五,這讓現有一些以股票投資孳息,以股票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做善事的財團法人受到很大限制。
以銀行為受託人的公益信託 運作更健全
而公益信託,尤其是以銀行為受託人的公益信託,相對比較寬鬆。但因過去有個案冒用公益信託之名,行併購之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才有公益信託修法計畫。
公益信託是信託的一部分,如果是以銀行為監管的公益信託,比財團法人更安全,因銀行受到銀行法、信託法、信託業法的管理,不管帳務或是運作上絕對比較健全。
財團法人管理方式跟公益信託管理方式類似,有中央機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以銀行為受託人的公益信託基金,又有監察人設置,監察人依法要對受託人及銀行帳務做監督,這種公益信託應該要給它發揮功能的空間。
信託金額 宜分級管理
公益信託從1994年導入至今的發展,的確值得檢討,讓社會觀感可以更純正,但是信託金額有大有小,應該要分級管理。現在公益信託大者恆大,因為資金大,要一定比例拿出來做公益,金額是很高的,不宜一個比例一體適用。資金運用要再寬廣一點,或是維持現狀,不要再有更多限制,像財團法人法百分之五的限制,就扼殺了不少公益的用途。
公益信託是信託的延伸,以公益為目的,享有很多稅負上的優惠,但還是要課印花稅,印花稅能否廢止?也可以思考。另外,公益信託也不屬於可以公開勸募的主體,是否也可以修正?只是涉及到不同的法規,需要更多討論與評估。
修法 勿限制其未來發展
總而言之,信託就是財產權的移轉,委託人把錢捐贈後放在銀行就不是他的錢。銀行帳目透明,省掉一般基金會行政人員的負擔,公益信託有其設立的善意,修法是要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及成為財團控股的工具。此次修法,希望不要因噎廢食,限制其未來發展,讓公益信託可以發揮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