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條文雖有詳細規定,惟一般購屋者無法完全了解相關細節內容,及其對購屋權益之影響,導致購屋糾紛層出不窮。
近年主管機關多次辦理聯合稽查,2021Q4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預售建案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下簡稱契約範本)擬定27項查核重點,以下係續前期依合格率由低而高,就違約之處罰與驗收逐點解析如下,以供參考: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1.常見預售契約避談可解約狀況,其次是約定賣方違約「情節重大」,買方才能解除契約,所謂情節重大太過籠統,並且契約範本也無此項目規定。
2.賣方擅自將違約金計算基礎「房地總價」改為「房屋價款」,其間最大差異在於未包括土地價款。
3.常見約定買方「違反本約及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賣方得請求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由於違約事項過於寬廣且不確定,尤其是對於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已逾契約範本之規定,因此,簽約前在契約審閱期間就應詳細核對建商提供的契約與內政部版的契約範本是否相符。
4.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惟內政部契約範本無此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通常賣方此一主張係認為買方未依期給付款項,違約在前,經存證信函通知買方逾期未給付即依契約約定解除契約,並主張該契約已無效。
5.擅自增加「…買方不符…『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貸款約定』、『房地轉售條件及質權禁止』…」為賣方得單方解除契約之事由,此一擅加之項目實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6.有關違約之處罰,有些是先填列違約金及沒收金額之百分比,而未留空格讓購屋者知悉;其次,亦有刻意忽略買賣雙方磋商協調之機制,直接填列違約金及沒收金額之百分比,影響購屋者權益甚鉅。
8.依照應記載規定,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15%)計算之金額;惟建商常事先填為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亦未揭示沒收金額百分比之上限。
9.契約條文雖明訂交屋日期,惟賣方逾期未交屋,卻未列入買方得解除契約之規定。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1.常見契約條文約定「重大瑕疵」才能拒絕驗收,顯已違反契約範本之規定。
2.交屋保留款擅自改為「房地總價5%」或1~3%,甚或「房屋總價 5%」、「5萬」甚至未列交屋保留款。
3.契約載明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惟附件之付款明細表訂明低於房地總價5%;其次,分期付款明細表沒有交屋保留款項目,蓄意規避契約範本之規定。
4.未列明自來水、電力管線及瓦斯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其次,未經買賣雙方協議,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直接規定瓦斯「外管」費用由買方負擔。
6.擅將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改為就「貸款」部分約定交屋保留款,亦即將交屋保留款併入貸款,以降低交屋保留款驗收金額。
7.依契約範本規定,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8.常見契約條文擅將「交屋前」修繕義務改為「交屋後」保固責任,影響購屋權益至鉅。
由於預售契約相關條文極為繁雜,因此,簽約時應詳細核對「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條文內容之規定,以資保障購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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