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各家銀行實務分析,目前擔任安養信託監察人的身分、職業別,分別為親友、社會局、社福團體、律師事務所,甚至社工、醫師,而以親友為多數。
看好高齡金融商機,近年律師公會更積極攜手銀行信託業者,包含從前端諮詢規劃收取談話費用,到擔任「信託監察人」,都是律師們極力拓展之藍海業務。只是律師、會計師的收費水準,不是普羅大眾負擔得起或願意負擔。
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的優缺點,與親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類似。一般而言,親人間有情感的連結、有信任基礎,也可能無須收取費用,由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好處多多;但是同樣的,親人可能不具備財產管理、失智照護、連結長照資源以及法律等跨領域專業知識,當然,也可能發生濫權的現象。
讀者可能會好奇,信託監察人難道是「肥缺」嗎?為何律師、會計師,甚至連本會的核心任務都是擔任專業的「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的報酬為何?信託監察人的責任、法律風險,與其收取之報酬是否相當?若不相當,誰會願意擔任信託監察人呢?
事實上,如果把目標對象瞄準高資產客戶,透過諮詢規劃及擔任信託監察人,依照信託資產的多寡及種類等複雜程度不同,安養信託可以是有利可圖的業務項目,除了律師、會計師積極看好高資產客戶之財產管理商機外,坊間財富管理顧問公司的收費方式,也是依照個案客製化收取不等的費用,或是每月收取最低數千元費用,並視個案複雜度另外計價,其他因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所產生之費用,則採實報實銷方式計費。至於律師光是前端信託諮詢費用,更可高達一小時6000-8000元不等。
而公益性質之社福團體,因為服務對象多為心智障礙者或無子女之高齡者,故多半擬定平價之安養信託諮詢、簽約費用,並以按次計算訪視費用的方式,收取訪視費用,總收入不足以讓社福團體聘用專人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
從信託監察人收費水準可以發現,安養信託若要普及至M型社會中間這一層,除了寄望民眾自己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外,也只能期待社福團體擔任公益性質之信託監察人。
而親人擔任信託監察人的濫權現象,從法院判決已經可以發現相關案例。
王媽媽(化名)育有三女,先生去世後,王媽媽以近百萬之存款及承繼亡夫每半年可得領取一次之退除役官兵眷屬津貼,轉存入銀行安養信託專戶,由三位女兒擔任信託監察人,並約定女兒們按月給付王媽媽扶養費。無奈大女兒不但不給付扶養費,更利用監察人身分向銀行信託部調閱帳戶資料、對帳單,以此為證據對王媽媽提起訴訟,嚴重侵害王媽媽個人隱私及權益。王媽媽憤而向法院提出解除大女兒信託監察人職務,法院判准。
至於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雖然可收取高昂的費用,但是有錢人的財產紛爭更多,法律風險也更高。
某知名百貨集團二代之前妻陳女,遭前夫及前夫手足提起訴訟,主張其趁公公腦中風、失智導致意思行為能力不足,逕自安排公公擔任信託委託人,陳女之子為信託受益人,由某律師事務所擔任信託監察人,該信託契約並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文書。陳女遭指控涉及盜用公公銀行印鑑章,將多筆銀行款項轉入該信託專戶,全案纏訟多時,高等法院判決該信託契約因為委託人欠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應屬無效。至於陳女在不具醫療及信託專業背景下,法院認為尚無實據足認陳女係乘公公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辨識能力欠缺下,利用律師、公證人等多人,與銀行簽立信託契約。因為連許多證人及專業人士都無法分辨委託人當時已經失智。
類似上述案例之高資產民眾,即便有開立安養信託之需求,願意支付高額費用,亦非社福團體目標服務對象,社福團體也無力承擔這樣的法律風險啊!
(本文作者張淑敏為前澳盛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及簽署人,「中華民國高齡金融暨長照跨領域發展協會」前秘書長、第一屆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