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信託監察人的報酬與法律風險」一文中曾援引判決,介紹司法實務上已經見到高資產長輩在失智時「被成立財產信託」,經家人發現後提起訴訟,全案纏訟多時,高等法院判決該信託契約因為委託人欠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應屬無效。但是這樣的案例,由於失智者已經無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詞,即便有醫療診斷的軌跡可循,法院仍然認為無實據足認陳女係乘公公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辨識能力欠缺下,利用律師、公證人等多人,與銀行簽立信託契約,因此刑事罪責無法成立。
近日爆發的社會新聞,則更令人扼腕,85歲四年前喪偶的政壇名人李女士膝下無子女,雖然已經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指定由她的子姪輩擔任意定監護人,秘書擔任遺囑執行人及信託監察人,卻仍因失智疑似被秘書等親信強佔數千萬老本,晚景堪憂!由於本案已經運用意定監護、安養信託制度,卻仍然發生這樣的憾事,不得不讓人感慨,應該運用來守護高齡者財產,確保其晚年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的金融、法律工具,究竟哪個環節出了錯?
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若同時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能維護失智者之最佳利益?
筆者去年創辦協會,擬定的核心任務是建立專業意定監護人、專業信託監察人制度,並以法人身分擔任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筆者擬定此制度中的重點,就是意定監護人與委託人要建立每月一次的訪視/互動,除可藉此提供委託人健康管理、金融法律等相關知識、訊息外,更因為唯有定期、持續的接觸,才能提早察覺委託人是否有疑似失智的症狀,才能及時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同時,意定監護宜結合安養信託,設立信託監察人,將晚年失智失能需要的醫療照護等費用,透過安養信託帳戶直接撥付給服務提供者,避免高齡者財產被不當挪用,無法真正運用在其人身照護上。
上述筆者草擬之創新制度及服務,由於未能得到資金奧援及理監事認同,隨著筆者於今年初黯然卸下本會秘書長職務,本會核心任務也胎死腹中。
2025年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中就有一人超過65歲,超高齡社會最現實的問題是,失智老化衍生而來的高齡金融詐騙問題層出不窮,而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因為取得高齡者信任而在非法或未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或支配高齡者財產的高齡金融剝削(Elder financial abuse)案例,更不勝枚舉,且大多鎖定「離婚單身」、「喪偶單身」、「獨居單身」…等各種型態之獨居、有資產的長輩!
當人口老化趨勢加速,政府對高齡失智者的財務保障問題,已無可迴避。而高齡經濟安全,並非只靠金管會主導的「安養信託」,就足以建構出高齡者的社會安全網,也並非倡議推動「成年監護支援信託」制度,就已足夠,因為等到有人幫獨居失智長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時,高齡者的財產可能已經被侵占,此時法院即便行使職權裁定監護人應幫受監護人成立信託,也只是亡羊補牢。
筆者先前撰文「社福團體擔任公益信託監察人究竟行不行?」,點出政府光是冀望老牌社福團體完善高齡經濟安全的拼圖是不夠的,即便信託公會近日針對政府社會局處及立案的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與團體等65位人員進行培訓,這些助人者的薪資及勞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足以在社福團體中久任,承擔信託監察人的重責大任?仍是問號;而期待有朝一日某個公務機關來成立信託監察人資料庫,未能前瞻性同步推動公益性質的專業意定監護人制度,這樣的高齡經濟安全,更是做半套,可預見的未來,會有更多被高齡金融剝削的獨居失智老人,需要政府編列更多預算,委託社福團體承接成年監護案件!
百歲人生的未來,超單身世代來臨,需要政府整合各單位資源,積極建立完善的經濟安全制度,明確主事者究竟是衛福部社家署?金管會?法務部?還是其他金管會贊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確保獨居失智長者的財產不被外人、親友覬覦,人身照護權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