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帶來八八水災,讓南台灣及台東地區的眾多居民家破人亡,讓在世的人承受家園被毀、親人驟逝,難以撫平的無比傷痛。雖然國人連日來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紛紛捐助物資及募集善款,但風災、水災過後,強拾悲傷心情的災民,接下來,要面對家園重建的工作卻非常艱巨。尤其房屋還有貸款,或買了預售屋,卻無力再繳工程款,抑或者,付了錢買房屋,但房子沒辦法交屋等,有諸多狀況會發生,如果是其中的一種情況,那該怎麼辦呢?
#@1@#就預售屋買賣來說,麗寶建設副總經理何昭宏分析以下3種情況:工地未開工前,購屋者因風災、水災變成受災戶,無力負擔未來工程開工後的各期工程款,按照合約規定,客戶不正常繳款,都屬違約案件,建商不退回簽約金,但因為這是災害的特殊狀況,一般來說,建商不至於不近人情,應會視情、理、法做裁量。房子蓋到一半,萬一房子倒了,或被土石流沖走,這在921大地震時,中部地區就有類似情況,一般來說,建商負有交屋之責任,當房子無法完工交屋,只要建商沒有落跑,就要對購屋者負起責任,看是要退款,還是原地重建,或跟購屋者協商,以其他完好的餘屋進行交換。至於建商蓋房子,因為還向銀行進行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若碰到此種災害,建商會比購屋者更頭疼。已經交屋,但不久卻碰到天災事變,房子倒了時,雖然建商在完工交屋後都有2年的保固期,但此保固內容係指建造過程留下的瑕疵做改善,若是因天災致房子倒塌,除非能歸咎出是施工不良所造成,否則很難向建商求償。以12年前溫妮颱風造成汐止林肯大郡倒塌事件為例,受災戶目前還在打官司。
#@1@#就中古屋買賣來說,在銀貨未兩訖前,房子因天災而倒塌時,21世紀不動產法務襄理邱創智表示,水災與地震均屬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如果因此事由所造成的房屋毀損或滅失,致無法完成交易,是不能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也就是說,這時候沒有哪一方會構成「債務不履行」。但買方已經付出部分款項,而賣方無法交屋時,民法會以所謂「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亦即「危險」應由出賣人負擔,所以出賣人要自行吸收房屋毀損或滅失的損失,至於買方則得請求退還全部價金,彼此間也無損害賠償或違約的問題。除了一般購屋交易外,若是透過法院拍賣所買到的房屋,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房屋毀損或滅失時,也可依法撤銷拍賣程序。
#@1@#邱創智表示,雖然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有公權力介入的實質意義,但解釋上仍屬於買賣行為,所以如果承購的法拍屋是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已發生房屋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自應准許拍定人撤銷拍賣程序,取回已繳價金,如果是在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賣。除此之外,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另提醒,受災戶還要注意銀行貸款問題,像林肯大郡的受災戶,房子已經不能住了,但因為向銀行申貸的購屋貸款還沒繳清,未繳清的部分,最後全被銀行轉為信用貸款,也就是說,並不是房子沒有了,貸款就不用繳;另林肯大郡未倒的其他房屋,銀行放貸意願低,都是購屋時應注意事項。至於政府給予受災戶房屋稅、地價稅減免部分,受災戶一定要記得「拍照存證」,並注意申報期限。徐佳馨說,因為天災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的房屋,未重建完成期內,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徐佳馨建議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的屋主,要把握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盡速申報,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