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台灣男女不婚比例逐年增加,離婚率也節節高升,據調查顯示,每3對夫妻就有1對離婚,總離婚人口已高達100萬人。在離婚率不斷攀升下,許多人從婚姻狀態恢復單身的同時,卻總是疏忽了要針對之前投保的保單法定受益人做變更。本篇特別舉例說明,以提醒讀者,避免衍生後續的風波。
#@1@#小明當初購買保險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妻子」,但幾年後小明跟妻子離婚了,也沒有再婚,前年小明突然身故,離婚的妻子是否可以作為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給付?或是保險金必須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又假使小明再婚,也未變更受益人,則保險金歸屬又為何?專家怎麼說 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許峰源律師小明當初購買保險的時候,已經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妻子」,此時,該妻子的保險金受益權已經確定,就算後來小明與妻子離婚,也不影響該名妻子的受益權。因為妻子的受益權是來自於保險契約的指定,不是來自婚姻關係,所以不會因為離婚後不再是妻子身分而喪失受益權。保險法第113條規定,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話,其保險金就要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既然小明離婚後,如上所述,該名妻子仍有受益權,換句話說,仍然屬於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時就不適用保險法第113條,因此保險金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小明再婚,也沒有變更受益人的話,基於小明在訂定保險契約時,是以「身分關係」作為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所以應該以「現任妻子」為保險金的受益人。保險業者怎麼說 宏利人壽區經理鄭佳惠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簽訂契約當時指定的受益人為保險金給付受益人。如果小明一直都沒有變更受益人,那麼離婚的妻子當然為保險給付受益人。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小明當初有指定受益人為妻子,所以不作為遺產。雖然小明再婚,但未變更受益人,所以依契約當時指定受益人前妻為給付對象。舉例來說,桃園的金先生2003年購買保險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第一順位為妻子莊小姐,第二順位為母親,第三順位為法定繼承人。後來金先生於2006年與妻子離婚,業務員提醒金先生是否要變更受益人?當時金先生並無小孩,而且母親因病臥床,有時仍需前妻幫忙照顧,所以並未做變更。如果金先生身故,前妻就是理所當然的受益人,即使金先生再婚,如果一直都沒有變更受益人,那麼前妻仍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如果當初受益人是寫「妻子」或「配偶」,並沒有寫莊小姐的名字,則受益人就是現任妻子。因為金先生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他的身故保險金可不列為遺產。小叮嚀如果當初金先生將受益人修改為第一順位:母親、莊小姐,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那麼金先生身故時,保險金的繼承就是母親和前妻莊小姐各50%,同時也不列為遺產。
#@1@#張小龍買保單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究竟指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保險金的給付比例為何?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專家怎麼說 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許峰源律師首先,要保人雖然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但是被保險人才是保險契約真正保障的對象,也是真正有權處分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的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的話,是不生效力的,所以指定受益人的動作是要經過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的。加上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此外,依據現行各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條款規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所以,當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繼承人」時,其實指的就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至於當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僅填寫「法定繼承人」時,是否需要課徵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所以如果在人壽保險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保險金是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的。但如果僅在受益人欄填寫「法定繼承人」的話,算不算已經指定受益人?根據財政部台財保第840344304號解釋函令認為,只要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也是一種「身分的指定」,所以該筆保險金是不需要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的。
#@1@#保險業者怎麼說 宏利人壽區經理鄭佳惠1.保單所保障的是被保險人,所以法定繼承人當然指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2.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配偶與子女各50%。3.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如果契約簽訂當初有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不需要繳納遺產稅。舉例來說,丁老先生規劃一張預留稅源的高額保單。簽訂契約當時,丁老先生有3個兒子,1個女兒。丁老先生和太太商量後決定將受益人填寫為「法定繼承人」,因為其中一個兒子身體微恙,所以不指定受益人的順位與比例。後來身體不好的兒子在2005年身故,丁老先生也在2008年因病身故,這時候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丁太太與兩個兒子和女兒平分。因為當初有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所以保險金不作為丁老先生的遺產,不需繳納遺產稅。小叮嚀簽訂保單時記得一定要指定受益人,或寫下「法定繼承人」5個字,才不會被視為遺產,繳納遺產稅。
#@1@#受益人或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保險公司)的責任為何?又要保人同時為受益人有何不同?專家怎麼說 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許峰源律師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其受益權。同條第2項規定,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也就是說,當還有其他受益人的話,保險人仍需要給付保險金,縱使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金額仍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受益人如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的話,並非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但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所以當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的人是要保人的話,此時,保險人是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是保險人的免責事由。如果要保人同時為受益人的話,仍然要依照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著眼於致被保險人於死的人是「要保人」,而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如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即便其非保險受益人,無得受領保險金的權利,但是其行為本身已有違公序良俗,所以保險人得據以作為免責事由。
#@1@#保險業者怎麼說 宏利人壽區經理鄭佳惠要保人為受益人之一,但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原應得的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舉例來說,2006年震驚社會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合議庭認為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為詐領保險金,以破壞鐵路為手段,再為陳氏紅琛注射不明出血藥物致死。李雙全為其妻陳氏總共投保4家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7600萬元。每張保單的要保人都是李雙全,除了其中一張刷卡的旅行平安險4000萬元的受益人有爭議外,其餘保單的受益人也都是李雙全。雖然李雙全後來自殺,但他既是要保人也是受益人,因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李雙全喪失受益權,導致沒有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所以這些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於李雙全已經死亡,而李雙全的2個兒子並未在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因此得以繼承遺產,李泰安的父親李聚寶(李雙全兒子的監護人)早在去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就向法院遞狀,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總計7600萬元。小叮嚀離婚婦女記得檢視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因為保單是日後生活品質及子女權益的保障。若要保人是前夫,自己是被保險人,只有前夫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權益。如果雙方關係還不錯,可請前夫將要保人變更為自己,但在此之前也要注意,保單有沒有貸款,以免保障不成,反成負擔。如果離婚雙方已經撕破臉,為防止謀殺詐領保險金的情況,身為被保險人保有隨時申請保單撤銷的權利,方法是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和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