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月7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15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未滿15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投資型保單則返還帳戶價值。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一旦實施後,對壽險業者勢必將有重大影響,但紛爭是否就此停滯,值得商榷。
#@1@#台灣自1997年6月開放14歲以下兒童購買死亡險(簡稱兒童保單)以來,兒童是否會成為父母詐領保險金的謀財之道,總是引起輿論不同調,前立委謝啟大2001年在未與主管機關及壽險業者商議之下,將過往已經刪除的保險法第107條條文逕行提案恢復條款,法條內容即為14歲以下兒童不得投保死亡保險。當時此一修法動作讓壽險業者大為震驚,壽險公會也立即採取陳情措施。謝啟大認為兒童投保死亡保險有道德風險,需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礙於父母親可能為了保險金而弒殺孩子的道德風險發生,2001年6月26日晚間,立法院臨時會首次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主要就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14歲以下或精神喪失或心神耗弱為被保險人的壽險或傷害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外,其餘給付皆為無效,並且依據規定,喪葬費用訂定為100萬元,禁止複保險。當時財政部保險司並規範於2001年7月11日起停止銷售兒童保單,換句話說,兒童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改為批註條款的喪葬費用,無論投保幾張商業險保單,最高給付上限為100萬元,超過的保險金額視為無效,這也等於是宣告廢除兒童死亡保險的存在。原以為延宕許久的保險法修正案終於塵埃落定,為考量台灣壽險公司的業務推展,財政部再次於2002年12月30日通過商業兒童保險保額上限,由原先的100萬元放寬至200萬元,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提出可有效防杜惡意複保險的方案。
#@1@#擺脫傳統「多子多孫多福氣」的枷鎖,現代人生得少,也生得晚,很多父母擔憂小孩到了要念大學或出國留學時,自己可能也面臨到退休的年紀,將來經濟能力恐無法支付龐大的教育費用。因此,2004年7月金管會保險局發文保險公司,開放投資型保單可以附加批註的方式,讓14歲以下的兒童也能成為被保險人,藉兒童投資型保單累積教育基金。為避免道德風險,主管機關規定14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的投保金額上限為200萬元。而根據保險局所開放的批註條款內容規定,兒童喪葬費用的最高投保金額仍不得超過200萬元,但不包含投資部分的帳戶價值。換句話說,投資獲利的部分不用併入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律師陳長文於2009上半年再次催生「兒童死亡保單」修法除弊,持續到2010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14歲提高到15歲,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換句話說,喪葬費用也從現行的最高200萬元下修到55萬5千元(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110萬元)。根據第107條修正後的條文,被保險人在15歲以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專戶的帳戶價值;15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1@#保險法第107條讓立法院和壽險業從開放14歲以下兒童可購買死亡險保單,至今持續不斷吵翻天,其實該不該廢除的問題,應該回歸消費者需求來探究其影響性。身為第一線業務人員的富邦人壽業務主管楊潓玟表示,兒童險是否修法應從消費面來看,現代父母普遍所得增加,為小孩投保兒童險除了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外,最重要的就是儲蓄教育基金,自兒童保單推出後,發現有部分父母自身未投保卻為小孩投保高額儲蓄險,一來為節稅,一來為教育基金,但這種顛倒的投保順序,禁不起父母親發生意外事故,其實是另一種隱憂。富士達保經公司董事長廖學茂則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消費者有沒有需要、是否會製造不道德的利益等方面去考量,「最好在現有條件之下想出其他配套措施,預防兒童發生保險事故,使理賠金不會流落到有心人士的手上。」他指出,既然民眾對保單的需求仍然存在,風險也無可避免,與其爭議上限金額,不妨尋求適當的立法規範。換言之,兒童購買死亡險重新被限制,無疑是「因噎廢食」。學者表示,隨著保護兒童的立法推陳出新,制度漸趨完備,美國和日本早已不限制兒童投保死亡險,英國則視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保額多寡,顯示孩童投保死亡險已是潮流所趨,要防範道德風險,應該要求保護兒童的法律徹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