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最怕稅負太高侵蝕獲利,目前除了買賣上市櫃股票免課所得稅(但員工分紅和實價的差額,須課最低稅負)外,包括債券、票券等多項理財工具都採取分離課稅的方式,不必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是高所得、適用高稅率的投資人可以好好運用的節稅理財工具。短期票券,包括1年內到期的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等,這類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分配的利息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額外,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換句話說,已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從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
#@1@#去(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利息暨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均按10%稅率分離課稅。不過,這項新規定適用於99年度以後的案件,98年度的案件仍繼續適用舊規定,亦即票券仍按20%稅率分離課稅,REITs等證券化商品仍適用6%稅率。所謂分離課稅,是指將某部分所得排除於每年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之外,單獨以一定稅率計算所得稅。分離課稅大多直接就所得來源扣繳方式課稅,也就是在所得發生時,由所得的給付人依一定的稅率預先扣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稅額扣繳後,就不必在年度終了時將這筆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申報。一般而言,分離課稅對所得邊際稅率較高的納稅義務人較有利,對邊際稅率低於分離課稅稅率的人比較不利。新法修正後,分離課稅稅率大降,對投資短期票券的有錢人更是有利。以短票來說,98年底以前短期票券利息是以20%的分離課稅稅率直接就收入來源扣繳;99年元旦以後,分離課稅稅率降至10%,有錢人投資短票的稅負跟著降低一半。而對一般個人而言,適用分離課稅稅率的好處是適用單一稅率,繳稅方式簡單易懂、稅負成本容易掌握。不過,如果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率6%的投資人,投資短期票券的分離課稅稅率反而較高。
#@1@#除了短票外,包括銀行及證券商發行的金融商品,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在新法實施後,一律採10%稅率分離課稅。但是,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的優惠,且即使其連結商品屬境外收益,也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不過,這項分離課稅範圍,並不包含由信託業或保險公司、投信業等發行的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銷的海外連動債、投資型保單與保本型基金。這些非屬銀行及證券商發行者,市場雖將之統稱為結構型商品,但性質與主管機關定義的結構型商品仍有不同,因此不適用分離課稅,特別值得投資人留意。結構型商品主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性交易,去年底前,結構型商品是依據其連結商品產生的收益性質,各自徵免所得稅。以銀行發行的組合式存款為例,其固定收益為銀行存款利息,依據財政部的說法,銀行存款利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才要合併其他所得課稅;但是,組合式存款中連結選擇權的商品交易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性質,需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課稅。另外,民眾買賣本國公司在國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和海外存託憑證(GDR),也不課證券交易稅。但是買賣的證券交易所得,在境內居住的個人必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即基本所得稅額)。
#@1@#高所得者投資的理財工具,還有一項稅負不能忘記申報,就是最低稅負(基本所得稅額)。所謂的最低稅負,就是針對享有很多免稅所得(股票交易所得等)者,要求對稅負有所貢獻,如果計算出基本所得稅額高於當年度應繳的綜合所得稅額者,就應就差額補繳最低稅負,個人的最低稅負稅率是20%。財政部規定,應該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的所得的範圍,有海外所得(99年度以後的所得才要申報),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保險給付,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等。最低稅負的申報,有一定的適用條件,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要申報。首先,年度所有所得(即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加上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的免稅所得)總計在600萬元以上才需要申報,而且計算出的基本所得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額時,才需補繳最低稅負。其次,各項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的所得,也有條件限制,例如保險給付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部分才須申報,且只有人壽和年金保險給付才須納入,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不必申報,同時這些保險契約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後才簽訂的,才須納入課稅,2005年以前的保單不受影響。另外,海外所得部分,則是每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
#@1@#至於員工分紅配股部分,會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的原因,是因為科技業採取員工分紅配股吸引人才的情況很多,而員工獲配面額10元的股票,日後出售價格往往高達數十、數百元,龐大差額全部免稅,被財政部視為不公平,因此,針對員工配股之後的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加以課稅。不過,在會計準則採取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大部分公司為了會計作業的便利以及降低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給員工帶來的困擾(不少公司針對員工分紅配股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出售的閉鎖期規定,員工配股後不可以馬上出售,須另外掏錢繳稅),已逐漸改為分配現金,配多少金額課多少稅,高科技員工在這方面的稅負困擾已大為降低。同時須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的,還有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這些所得在現制下,也都不必納入綜合所得課稅,但須報繳最低稅負,可以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如無法舉證,則就實價的20%納入課稅。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購買時是未上市未上櫃非興櫃的股票,但是出售時已轉為上市櫃股票,因出售時已課徵證交稅且獲配股利也納入課稅,因此,不必再課徵最低稅負。至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原因,是很多人以非現金捐贈,高報捐贈金額抵稅,被財政部視為逃漏稅的大洞,因此,企圖透過課徵最低稅負加以阻止。 有一項報稅規定,雖然已改變多年,不過,仍然有不少投資人報錯稅,那就是股利已不再適用27萬元以內免稅的規定。投資人自1999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股利,適用兩稅合一的規定,已享有股東可扣抵稅額權益,因此不得再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獲配股利的股東的節稅方式,應該是申報可扣抵稅額抵稅,而不是享受27萬元以下免稅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過,如果投資人手裡仍持有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在1999年以後才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或是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這時須補報稅,這筆股利仍可適用27萬元以內免稅規定。
#@1@#稅法有很多課稅的規定,但也有很多可以「抵稅」的好處。很多有錢人喜歡當「天使」,在公司草創時期,就挹注資金。這種投資人,在稅負上也享有一定的優惠,也就是投資額可以抵減綜合所得稅。只要是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達2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股票價款的20%,抵減當年度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的一半。當年度抵減後仍有餘額時,得在以後4個年度內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