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簽約時應兼顧室內面積與公共設施項目之真實性
近年房價持續飆漲,惟最近亦出現不少建案在建造成本提高,復又嚴重缺工情況下淪為爛尾樓,導致購屋糾紛層出不窮,本文謹就106~107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五十三】(107年1月10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於被處分人網站及591房屋交易網站廣告刊載「○○尊榮配置圖」、「○○尊貴配置圖」及「○○尊爵配置圖」將原用途為停車空間、陽台、花台、露臺、水箱間、挑空等空間以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以及空地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表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3.去函○○科技公司,促請注意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五十四】(106年12月27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之廣告,刊載Lounge Bar、撞球室、多功能休憩區、健身房及機車停車空間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190萬元罰鍰。
【案例五十五】(106年12月27日)
1.被處分人○○建設銷售○○預售屋建案,刊載Lounge bar及 KTV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五十六】(106年10月2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平面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臺空間表示為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3.去函警示○○科技公司,促請注意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五十七】(106年9月13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於「1F全區配置參考圖」等廣告將頂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作為健身房、KTV、撞球室及烹飪教室等公共設施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3.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處○○不動產公司新臺幣45萬元罰鍰。
4.去函警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促請注意爾後提供會員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五十八】(106年9月6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將陽台位置設置虛線,標示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公司新臺幣70萬元罰鍰。處○○國際開發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五十九】(106年8月30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刊載Sky Lounge及○○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處新○○廣告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106年8月23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繪製「A8平面圖」及現場實品屋為夾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處○○開發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一】(106年8月16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使用一般住宅文字、圖片及夾層設計,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40萬元罰鍰。處○○廣告新臺幣7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二】(106年8月2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臺中市沙鹿區○○建案廣告,於剖面透視圖將地下1層、地上1層之停車空間、地上2、3層之陽台以及頂樓突出物之樓梯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三】(106年7月26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刊載「B1空間……是社區多功能空間,也是座車第二門廳」,及樣品屋為夾層設計,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被處分人○○國際企業公司與前項被處分人於○○預售屋建案廣告故意共同使用「○○國際」為投資興建公司,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3.處○○建設新臺幣180萬元罰鍰。處○○廣告新臺幣90萬元罰鍰。處○○國際企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案例六十四】(106年7月12日)
1.被處分人○○建設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刊載水秀空中lounge bar及水美空中健身房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建設新臺幣80萬元罰鍰。處○○建設新臺幣45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應注意網站廣告刊載「○○尊榮配置圖」、「○○尊貴配置圖」及「○○尊爵配置圖」將原用途為停車空間、陽台、花台、露臺、水箱間、挑空等空間以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以及空地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表示是否違規。
2.應注意廣告刊載Lounge Bar、撞球室、多功能休憩區、健身房、KTV及機車停車空間等公共設施之真實性(請參閱照片一)。
3.應注意「平面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臺空間表示為室內空間使用是否違規。
4.應注意「全區配置參考圖」等廣告是否將頂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作為健身房、KTV、撞球室及烹飪教室等公共設施使用。
5.應注意是否將陽台位置以虛線標示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而以「2+1房」進行促銷。
6.應注意廣告刊載Sky Lounge及○○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之真實性(請參閱照片二)。
7.應注意繪製「A8平面圖」及現場實品屋為夾層設計是否違規(請參閱照片三~五)。
8.應注意建案廣告使用一般住宅文字、圖片及夾層設計是否違規。
9.應注意於剖面透視圖將地下1層、地上1層之停車空間、地上2、3層之陽台以及頂樓突出物之樓梯間規劃為室內空間之使用表示是否違規。
10.應注意廣告刊載「B1空間……是社區多功能空間,也是座車第二門廳」,及樣品屋為夾層設計之真實性。
11.應注意刊載水秀空中Lounge Bar及水美空中健身房等公共設施之真實性。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