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注意預售建案是否在締約前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未載明共有部分資訊,卻於交屋時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等情事
近年由於部分預售建案於銷售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及締約前未載明共有部分資訊,卻於交屋時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相當金額之罰鍰。本文謹就102~103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1.○○實業公司及○○廣告公司銷售○○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比較表,就其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2.處○○實業公司新臺幣 14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1.○○建設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2.去函警示○○房屋廣告公司,爾後執行銷售業務時,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避免交易糾紛或致生違法之疑慮。
2.去函警示○○廣告有限公司,爾後執行銷售業務2時,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以避免交易糾紛或致生違法之疑慮。
1.○○開發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開發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3.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開發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並分別就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4.就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處新臺幣35萬元罰鍰,總計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及締約前未載明A1戶1樓共有部分資訊,卻於交屋時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注意建案廣告於平面配置參考圖,以虛線方式標示為室內空間及戶外庭園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2.對於建案於預售過程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及締約前未載明○戶○樓共有部分資訊,卻於交屋時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3.建案廣告刊載屋突二層及屋突三層公共設施,是否構成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之違法行為。
4.注意建案廣告刊載健身房公共設施、一般住宅使用文字、圖片及夾層設計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5.注意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傢俱配置圖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6.對於建案廣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7.注意建案廣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片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8.注意建案廣告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