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注意建案廣告是否有SPA池、游泳池、迎賓大廳、KTV包廂、VIP棋弈室等公設內容與核准圖說不符情事
近年由於部分預售建案於銷售過程常出現公設內容與核准圖說不符情事,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100~101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詳請參閱照片一),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理。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不動產顧問公司銷售○○建案之競標會廣告,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標件」、「○○○萬買別墅」,就商品之數量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廣告宣稱「絕版限量2戶」,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70萬元罰鍰。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廣告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就「KTV室」、「溫泉游泳池」等設施、住宅用途及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建設公司新臺幣 12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2.另系爭廣告表示地上2層為「飛鏢室」、「LOUNGE BAR」、「網路圖書閱覽室」、「Wii遊戲室」、「健身房」、「停車位」及「電信設備室」(詳請參閱照片二)等設施之內容與核准圖說不符乙節,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惟為避免爭議,特予警示○○建設公司與○○廣告公司,爾後為相同或類似廣告宣稱時,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以免引致交易糾紛或涉有違法之虞。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宣稱A+B棟1樓設有多項室內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2.另系爭廣告表示A+B棟室外北側及東側空地之「石沏湯池」、「賞靜亭」、「星光溫泉SPA池」、「月河溫泉泳池」,及C棟之「迎賓大廳」、「歡暢KTV包廂」及「VIP棋弈室」等公共設施(詳請參閱照片三、四、五)之內容與核准圖說不符乙節,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情事,惟為避免引致交易糾紛之疑慮,特予警示○○建設公司與○○廣告公司,爾後製作建案廣告時,務必注意廣告真實義務,力求廣告之表示與實際給付內容相符,以免違法。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1.行銷廣告是否將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
2.建案廣告網頁「家配設置」是否刊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
3.建案刊載競標會廣告,是否宣稱「首場競標會共有○○標件」、「○○○萬買別墅」等不當用語?
6.建案廣告是否刊載「KTV室」、「溫泉游泳池」等設施、住宅用途及夾層設計等不當用語?
7.建案廣告是否刊載地上2層為「飛鏢室」、「LOUNGE BAR」、「網路圖書閱覽室」、「Wii遊戲室」、「健身房」、「停車位」及「電信設備室」等不實用語?
9.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圖示及影片是否有虛偽不實情事?
10.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工商混合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圖示是否有虛偽不實情事?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