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讓租客恨得牙癢癢的「每度殺」用電問題,在內政部推出「租屋電費新制」後,租屋電費的收取可望合理公平,但其中還是有諸多眉眉角角待解決。
夏天高溫,每天動輒三十五度以上的高溫,使得國人的冷氣電電量又要飆高了,而每年夏天用電,每度電價驚人,對一些承租「分租套房」的租屋族來說,也是用電高峰的夢魘,不過,因為租屋電費新制於7月15日上路,往後,一個電表不再各自表述,房客就不用再擔心房東無理轉嫁電費了。
分租雅套房電費合理化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雖然現在自有房屋率高達八成五以上,但因為大台北地區的工作機會多,故不少南部人「北漂」謀生,而出門在外,就得有「住的地方」;而不管是租「套房」,還是「雅房」,都免不了要「付電費」。
過往,很多房東都把電費以「高價」轉嫁給租屋者,一度電要五至七元,但會承租分租套雅房的房客,多半是獨自一人居住且無法負擔過高租金的學生、初入社會青年、弱勢案主…等,他們是租屋市場中最脆弱的房客族群。
包括「崔媽媽基金會」在內的「租客聯盟」在去(112)年十一月,也召開「杜絕超收電費」的記者會,他們談到,長年以來,「房東超收電價」是許多租屋族心中之痛,在租金物價皆漲的時代,更是讓租屋族越來越難以負荷。
據租客聯盟「租屋狀況調查」統計,高達四成租屋族的電費計算方式為「依房東規定之每度電費」繳納,並普遍存在超收現象;而若是租住於「分租套、雅房」之租屋族,電費依房東規定計算與超收比例甚至高達七成七。
由於超收電價的物件絕大多數是分租套、雅房為主,實務上也多為租屋市場中屋況較差,亟待改善的物件。
其次,未修法前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電費上限為「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租客聯盟認為應修正改採「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為原則計價。
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上路
因此,他們透過立委質詢及探討各項問題後,有關「租屋電費」的合理性,終於獲得內政部的正視,並宣布7月15日生效上路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租屋電費計價,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對此,內政部也提醒民眾自7月15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
內政部說明,租屋電費新制主要是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而新制規定有兩大重點:
一、電費計收標準:
如果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此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二、租屋電費資訊:
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另外,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電費資訊。
房東房客的電費之戰
崔媽媽基金會也針對此一租屋電費新制,製作了一份寫給房東房客的說明書,其中,針對電價計費方式談到,過去「每度不得當月用電最高級距」,給了部分不肖房東合法超收電費的空間,但現在可透過新制加以阻斷了。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就內政部所述的「電費計收標準」及「租屋電費資訊」的兩大重點,希望解決過去「台電調漲高級距區間的電價,但房東漲房客電價,卻是每度都漲」的「每度殺」情況。
此外,新制也新增了「屋外公共用電」的規定,崔媽媽基金會表示,「過去」對於屋外公共空間電費分攤沒有明確規範,但「現在」,如公共設施電費本來沒有分攤在租賃標的(也就是該出租地址)電費帳單內者,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房東需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才能據以向承租人收取屋外公共空間的電費。也就是「屋外」的公共設施電費,需要有分攤在租賃標的(也就是該出租地址)的台電帳單上,才能向租客收費。
至於「屋外」公共設施例,如電梯、大樓梯廳照明;分租套雅房內公共空間,如共用廚房、陽台、客廳等,屬於屋內用電,故不在規定內。
新制的另一變革是「用電資訊揭露」,崔媽媽基金會表示,「過去」房東沒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且只要房東表示反對,房客也無法在台電的「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查詢電費資訊。
但「現在」,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或者,房客可自行在台電網站「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申辦查詢電費資訊。透過新制的規定,希望解決過去「房東只要不提供/不授權,房客就看不到也查不到實際用電情形」的情況。
台電不智慧 人工抄表何時休
不過,這看似「澄清正明」的新規定,確實變公平了,但崔媽媽基金會卻說,「感覺實際執行,好像哪裡怪怪的…?」
哪裡怪呢?原來,新規定「不得超過每度平均單價」、「不得超過電費單的電費總額」,也就是需要依照「實際使用收費」。然而傳統電費結算,須等待兩個月一次的「人工抄表」。
一定要等到帳單來後,才能知道前兩個月的電費並收費。若中途有終止租約時,結算上不是變得「十分複雜」嗎?
崔媽媽基金會說,上述問題,可以靠「智慧」解決,那就是台電的「智慧電表」,透過台電APP即時查詢前一日用電資訊,似乎就可以有效解決租期電費拆算問題。 問題是,目前台電「智慧」極度不足,安裝進度極度落後,預計2035年達成的100%布建,迄今僅完成18%。
而這少少的18%中,不是全部都裝設了通訊設備,因此,沒有裝設通訊設備的智慧電表無法回傳資訊,跟傳統電表一樣要「人工抄表」,也就是說,房東房客計費紛爭,仍有可能再發生。
而在了解上述的「電費計收標準」及「租屋電費資訊」重點後,新制的影響為何?崔媽媽基金會表示,113/7/15起簽訂的租約,電費不是房客自行憑台電帳單繳費,而是繳納給房東的,租約上對於電費的約定,需依照新法規計價收費。
簽新租約 電價按新收費
一般來說,不適用新法規的情況是「不溯及既往」,而現在正進行中的租約,如新制前已簽約,尚在租期中,其所有收費(租金/水電費…等)依照現有租約規定,剩餘租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調整。但租約到期後,簽訂之新租約需依照新規定進行電價收費。
至於舊租約已到期,因未簽訂新租約,已是不定期租約,則所有收費(租金/水電費…等)依照原租約規定,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調整。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其實「如何收錢」是最麻煩的部分,因為台電計費區間通常並不會由每月1日起算,天數也不一定是固定天數,像大家常說是每個月收一次電費,但有些人的帳單卻是57天之類。
不過,此次修法後,房東及房客應都能確認到「電費單實際出單日期」,參考出單日期,雙方可自行協議繳費時間。
崔媽媽模擬二收費情境
因此,崔媽媽基金會幫房東及房客設想兩個收費情境:
情境一是「承租期間內收電費」,以電費單出單日期」為【雙月15號以後】為例:
一、與租金分開的繳納方式:在有帳單的月份會有兩次繳費(租金&電費),約定每月5日繳租金,雙月20日繳納電費。
二、與租金一起的繳納方式:確認帳單金額後,次月連同租金一起收取。約定每月5日繳租,因在雙月月底才收到電費結算,故次月(單月)的5號額外收取電費。
情境二:「台電計費區間中」租約結束的電費收取。 一、在「台電計費區間中」租約結束時,租約結束時先結算:可先在點交還屋當天,房東、房客可直接至台電結算後繳清,並退回剩餘押金。
二、參考上期電費用量,房東保留部分押金作為電費預收,待台電電費帳單正式出單後,依差額進行剩餘押金退還/補收電費。
但此方式會因下任房客用電習慣,影響每度平均單價/帳單金額。故若能在「台電計費區間截止日」結束租約,就可以避上述問題。
而為了防止空口無憑,崔媽媽基金會建議租約上能明確約定「租約期間的收費方式」及「租約結束的結算方式」,基金會並提供文字範本供房東及房客們參考,希望房東或房客都能和樂相處。
地政司備妥「懶人包」教學
此外,針對7月15日上路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新制,內政部地政司也製作了「懶人包」,就一些房東及房客可能不是太了解的內容,進行問答解說。
問題一:台電電費單是二個月一期,終止租約時如還未有當期電費單,則每度電費應該如何計收?
解答:本次係修正住宅租賃契約之租屋電費計費上限規定。至於電費收取之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等,仍得由房東房客於訂約時另行協議。
實務上,提供以下兩種建議作法:
(1)訂約時可先約定。終止租約時之每度電費數額收取金額或標準,之後再依實際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找補溢短收之電費。
(2)終止租約時。向台電申辦提早抄表結算電費,再依所產出結算電費單上之「電費總額」、「用電度數」等相關資訊計算每度電費後收取,而「每度電價=電費總額÷用電度數」。
問題二:分租套雅房以房間用電度數計費者,因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費期間非固定,該如何處理?
解答:台電電費單的「每期」電費計算周期,除可參依電費單所載「計費期間」外,電費單上也有「下次抄表日」資訊,可以該日期同步抄算各分租房間用電度數,再以該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算租屋電費。
例如:電費單上所列下次抄表日為113年8月15日,房東於當日抄表各分租套雅房之用電度數(假設3間,每房用電500度),再以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2.5元/度)計算,則當期所收取之電費總額為 3,750 元(500*3*2.5)。
問題三:同一租屋處有分租情形,屋內的公用電費如何計收?
解答:依台電電費計算方式。屋內公用電費已包含於總電費並計入每度平均電價。至於該部分電費之分攤方式,得由租賃雙方自行協議約定。
例如,同一門牌有三間房間出租,每房用電300度,電費單上總用電度數為1,000度。如約定按「度」計費,在計算屋內公用電費度數時,以總用電度數減掉各房間用電度數計算,再約定分攤方式(假設按房間數平分度數),則每一房間應分攤屋內公用電費度數為33.3度((1000-900)度÷3 間),再據以計算該部分公用電費。
問題四:為何屋外公共用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用戶電費就不能計收?
解答:考量不同租屋類型之用電態樣及電費計收不一。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電費如未向台電申請分攤至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因實務上有以納入社區管理費收取,或由同棟各戶或數戶共同依約定方式分攤等態樣複雜,且難以讓承租人查證其約定分擔方式、實際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易衍生超收電費或租屋電費糾紛情形,故本次修正定型化契約明定,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問題五:已經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解答:新制上路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公告生效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
惟租賃雙方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房東再超收電費將被開鍘
此外,內政部也要特別提醒房東,去(112)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罰鍰。後續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