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1)年要申報的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幾項新的變動,包括最低級距稅率的調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要納入稅基等,還有各區國稅局嚴加查核的預售屋差價補課所得稅等,都值得納稅人注意。前3級稅率降低由於前(2009)年5月初時,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調降個人綜所稅的所得稅稅率,將個人綜所稅的前3級稅率各降1個百分點,這條修正案將從今(2011)年5月要申報的去(2010)年綜合所得稅開始實施。過去幾年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6%、13%、21%、30%、40%,99年起,最低的3級稅率各調降1個百分點,也就是變成5%、12%、20%。後兩級的稅率則維持不變。因此,今年申報去年度所得稅適用最低3個稅率級距的納稅人,要繳的稅負將可望減少。結構型商品收益不併入計稅結構型商品收益也從去年起開始適用分離課稅,包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連動債、雙元貨幣商品等,都在所得給付時,就直接按應適用稅率扣繳稅款,不必併入年度的綜合所得報稅。因此,從去年元旦起,外匯指定銀行(DBU)在支付投資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時,須按10%扣繳率分離扣稅。而境外金融中心 (OBU)給付投資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時,也要依新稅法的15%扣繳率直接扣繳稅款。取得該交易所得的投資人,不必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有損失,也不能主張扣抵。投資型保單收益要併計課稅另外,去年1月1日起新買的投資型保單,其投資收益,都要在扣除成本後,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型保單,依保險公司與保戶簽訂的契約內容,其投資資產專設帳戶所連結的投資標的性質,區分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果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投資國內標的),則依投資標的不同,分為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及公司債、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等。屬於分離課稅的利息或其他所得,如債(票)券、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屬於利息所得者,如全年所得額大於1000元者,應計入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全年利息所得低於1000元者,則免稅。如屬股利所得,應計入投資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如果是投資股票的買賣所得,則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因現行所得稅法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關係,不必課稅,但有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是國外所得,如連結的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則依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課稅方式處理,後文將有詳細介紹。接著,就是財政部針對非自用不動產,以及若干高價商品,課徵奢侈稅,將使部分高所得或高消費的民眾稅負增加。奢侈稅,是針對持有未滿2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與空地課稅,稅率分別是未滿1年者15%、1到2年者10%。由於是採取實價課稅方式,對房市投機客帶來很大的衝擊。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俗稱奢侈稅),只有自用住宅、先買後賣、農舍、公設地、法拍屋、銀拍屋、建商推案、繼承或受遺贈、政府出售或贈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等10項不動產,才可以排除奢侈稅的適用。高額消費部分,包括50萬元以上會員證、家具、皮草等,及300萬元以上私人飛機、遊艇、汽車及超輕型載具,都要在出廠、進口或銷售時,按銷售價或完稅價加徵10%奢侈稅。奢侈稅將有例外條款為了怕「掛一漏萬」,錯殺了「無辜者」,財政部訂定的第10項排除條款,只要是「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經財政部核准後也可免課奢侈稅。舉例而言,張先生買了1家店面做生意,但1年內商店倒閉,被迫賣店面,張先生可舉證是「非自願性移轉」,若經核准,賣掉店面的錢就可免課奢侈稅。事實上,財政部為遏止不當炒作房地產的行為,在奢侈稅的立法過程中,就已指示各區國稅局嚴查投資預售屋轉售賺取差價的案件。財政部祭出的理由是,購買預售屋者,如果未經辦理第1次房屋登記就出售,就是賺取差價的行為,其賺取的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該課徵綜合所得稅。各區國稅局去年以來即查獲不少出售預售屋獲利的案件。以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來說,有的預售屋交易,購入持有期間約1個月,地基尚未完成,一轉手即獲利5、6百萬元;有的豪宅,投資客甚至持有時間僅半年到一年之間,一轉手即賺進4、5千萬元,甚至有同一預售屋在交屋前連續轉手2次以上,這些案件都被國稅局補課所得稅,平均每件補徵稅額約5百餘萬元,單一申報戶最高補徵稅額約為2千萬元,最低約5萬元,由於查獲屬於漏報案件,並加處罰鍰。 對為數不少的海外基金投資人來說,最關心的莫過於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據財政部規定,今年申報99年綜合所得稅起,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凡是投資海外基金、股票等的投資人,要特別留意相關的規定。海外所得逾600萬元須繳稅所謂個人海外所得是指台灣和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和營利所得等,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20%基本稅額。但須申報海外所得,不一定要繳基本所得稅額,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也就是說,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申報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3.基本稅額多於一般所得稅額;4.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的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計算公式如下: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0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20%舉例來說,甲君海外所得3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兩者加總基本所得額550萬元,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元,海外所得不用課稅。又如,乙君海外所得80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1300萬元。將基本所得1300萬元扣除600萬元,再乘上20%稅率後,這140萬元,就是應繳的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才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計算公式如下: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一般所得稅額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海外已納稅額可以扣抵最低稅負,但有限額。計算公式如下: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擁有眾多投資人口的海外基金,依規定應以該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2009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2009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舉例來說,某甲於2006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2009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2010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公式如下:(贖回價格850元-2009/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如果是屬於2009年12月31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2010年度後出售,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2009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2009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2009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2010年度以後出售,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2009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2009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2009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可扣除成本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可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2.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