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承上期,詳細敘述內容,請參閱六○二期本欄)請問:父親之遺產應該如何分配?A:本期就「應繼遺產數額」及「遺產分配」說明如下:2.應繼遺產數額01.您父親死亡時留有現金一百萬元。02.但依據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就特種贈與歸扣之相關規定,應將您父親生前因為您結婚所贈與之現金一二○萬元加入繼承開始時父親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惟您的父親生前在丁出國遊學時,所贈與丁之五十萬元,則不在歸扣範圍之列,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二七一號判例:「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各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一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參照。03.故您父親之應繼遺產為二二○萬元。2.遺產分配01.承上所述,您、丁、戊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應繼遺產為二二○萬元。02.依據民法第一一七三條第二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中扣除」之規定,於遺產分割時,您之應繼分應扣除該贈與價額,而本例您所受之贈與價額超過其應繼分,一般認為您固不能由該繼承財產再受分配。惟亦無須將超過部分之價額歸返,故您應得之金額為零,而丁、戊則各得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