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雜誌報導:在沒有人注意、沒有人爭論情況下,經財團、台商和國民黨立委黨團聯手施壓,將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俗稱「海外追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自議程中拉下,進入不透明的朝野協商。此文一出,立刻引起全台同聲譴責。問題是,事情沒有想像中簡單。財政部的所得稅法修正案版本,其中第四十三條之三有關受控外國公司稅規定,納入「反避稅條款」,未來企業不能再把獲利藏在海外小金庫,且只要實質控制權在台灣,就認定為國內企業課稅。因此即使母公司設在海外,但只要被認定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在國內,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按持股比率認列計稅。雖然財政部強調這並非加稅,而是為追求租稅公平與中立之反避稅措施,針對「假扮」成海外企業避稅的公司,初審條文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身分的制度,對正常營運活動無任何影響。然而儘管該法立意良善,但當外國不以實際管理機構為稅籍居民企業之認定標準時,將可能造成重複課稅,進而將衍生出境外已納稅額是否可扣抵之議題。而且台灣營所稅稅率為一七%,在各主要國家中已屬偏低,倘將外國公司盈餘於發生時即併課台灣之營所稅,同時可扣抵已納國外稅額,對未來增裕國庫稅收實屬有限。另外現實的問題是,與台灣簽訂包含資訊交換在內之租稅協定國家甚少,缺乏勾稽的制度與資訊,屆時可能造成無法蒐集到課稅資料的窘境,導致空有規定,實際運作困難重重,尤其如何舉證恐引發徵納雙方爭議。而且硬要課稅,企業就用腳投票,屆時資金可能一去不復返。財政部要課徵企業的「消極性資金」,但企業的「海外小金庫」也可能是為了轉投資或購併案的策略性運用,課稅恐限縮海外資金靈活度,更可能打擊資本市場發展。現在硬要「海外追稅條款」,慎防證所稅的重蹈覆轍。不但課不到稅,資金跑光光,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