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看看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的實際狀況,給台灣的業者以服務品質,來爭取消費者的認同,政府應脫離『價格制定者』的角色。因應監察院對內政部針對服務報酬及服務品質提出糾正案,經內政部召開數次會議,希望引導制定標準使目前的上限六%作下調,提出甲案、乙案和他案。新任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銘正上任後,積極與業者溝通,希望能在維持現狀收費標準下,由業者與主管機關合議一套提升服務品質的具體作為取代服務報酬的修正方案。惟長久以來,不動產仲介收取服務報酬(佣金),似乎應回歸市場機制,由消費者和仲介公司自行議價,以免在政策『好意』保護消費者,卻將產業的前景蒙上陰影。官方:指標來訂定服務報酬公式據瞭解原來內政部於歷次之服務報酬會議,擬以所謂近五年之買賣總價、近十年之每月平均薪資、房價所得比、三年內之住宅買賣移轉比數等簡單統計數字作基礎,直接規範本業之服務報酬。這一場場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召開的,『研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提升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計畫相關事宜』的會議,與會者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內政部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內政部地政司、以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不動產仲介全聯會)。不動產仲介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大家可以看看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的實際狀況,給台灣的業者以服務品質,來爭取消費者的認同,政府應脫離『價格制定者』的角色。美國:完全尊重市場自由機制!美國是大家公認的房仲業發展相對先進且健全的國家,我們如果要學就學先進國家的房仲制度。根據美國全國房產經紀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表示:「關於房仲業佣金,在美國並沒有法律的上限問題,這是屬於賣方業主與房仲經紀人之間自由意志的決定,例如土地,通常收總成交價的一○%,一般住宅房屋收取成交價的五%~六%」。日本『階梯式』低總價而提高佣金比率上限 目前日本不動產仲介公定之收費標準為向買賣雙方各收取成交價格為:1.日幣二百萬圓以下之部分,仲介係向買賣雙方各收五%且稅外加、2.超過日幣二百萬圓以上至日幣四百萬元部分,仲介係向買賣雙方各收四%且稅外加、3.超過日幣四百萬元以上部分,仲介係向買賣雙方各收三%且稅外加。我國仲介費以六%為最高上限,實際收取之佣收並未高於日本,實無再調低理由。新加坡、香港報酬無上限規定二○一三年十月份全聯會率團前往香港、新加坡參訪,在香港拜訪地產代理監管局及新加坡不動產經紀協會後,新加坡及香港當局對於服務報酬均尊重市場自由機制,並無規定服務報酬上限,顯見自由化程度早已超越我國制度。在自由市場競爭之下亦有房仲業推出買賣雙方各一%之服務報酬,政府更應尊重市場自由機制。在不動產仲介業市場中,只要在買賣雙方最高不得超過六%上限下服務報酬應尊重市場機制,政府不應也不可任意干涉,尤其現有房仲業推出買賣雙方各一%訴求,更顯服務報酬係由消費者與仲業自由磋商決定之重要性,政府應予尊重才對。宣導落實消費者服務報酬主導權房仲業雖服務報酬計收標準是六%上限,惟實際成交時之個案收費不一,實乃依據房產個別產品條件、地段好壞、服務滿意度、與各戶之個別專業滿意度等因素而定,不必然按照報酬計收標準牌價收費,消費者有很強之議價主導權。由於國內的房屋仲介,已經是完全競爭的成熟市場,政府介入仲介報酬的調整,有可能導致市場產生惡性競爭,如此反有損消費者權益。目前消費者既然可以委託一家房屋仲介專任買賣,也可以用一般委託,委託多家房屋進行仲介,甚至也可自己買賣房屋。目前宜強化宣導消費者手上握有足夠的房屋交易成本決定權,才是市場之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