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上自立晚報的後塵,11月1日又有一家晚報走入了歷史。如果連一家經營了18年、一家有集團在背後撐腰的公司,都能說關就關的話,還有什麼工作讓人做得心安?中時晚報對員工還算是有負起責任,以優於勞基法的優惠方式提供離退辦法,除了報系原有的優退優離方案外,另外發給1個月預告工資,再加發2個月慰問金;年休假部分,不管假休完與否一律發給1個月不休假獎金。而工作滿8年到20年的員工,比勞基法標準多發4.2個月到12.9個月;以平均年資15年計算,較勞基法優惠8.25個月。總算是讓這些老員工生活不至於立陷困頓。但千萬不要忘了,另一個不怎麼善終的例子:前陣子進駐台北101大樓而導致周轉不靈的佳姿氧身運動工程館,老闆蔡純真死撐活撐好幾個月都不願宣布歇業,讓這些早已有失業之實的員工們,不要說失業保險金無法領到,就連申請工資墊償基金的資格都沒有。
#@1@#事實上,台灣失業率1992年時才1.51%,到2002年10月時已達到5.31%,10年間逐漸攀升,顯見失業問題逐漸成為全民運動,怎能叫一般中小企業的員工不為老闆、不為自己捏把冷汗?據一份國政研究報告指出,2001年底台灣已有130萬戶的儲蓄率由正轉負,失業逾1年者也由6萬人升至10萬人,顯示失業的衝擊正在深化、強化之中。再看到主計處94年9月份的統計,全台失業人數為43萬人、失業率達4.14%,每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周數為26.4周,也就是說不管是初次尋職或是非初次尋職者,一旦失業就得忍受長達半年多沒有收入的生活。也因此,平時若能多為失業做準備,多加一份保障,至少能在失業期間還擁有最低的經濟生活保障,以避免經濟不安全引發之連鎖效應。
#@1@#過去失業的人只能回家吃自己,靠自己平時的積蓄渡過。到1999年後政府才開始在勞保條例中新增失業給付,一直到後來2002年就業保險法通過後,不僅將適用對象擴大到「非自願性失業者」,且給付金額也提高,由原來勞保投保薪資的50%提高為60%,最長可發6個月。除了有失業給付之外,若提早找到工作的話還可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另外,當公司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積欠勞工工資的事實時,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仍不能獲得清償時,勞工也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所以之前為何佳姿員工逼著老闆宣布歇業的原因就在此,因為如果只是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可能時,就不屬於歇業狀況,員工也就不能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就業保險法對510萬位符合申請條件的勞工來說,是非自願性失業時唯一的保障,我們可看到政府每個月受領件數由1999年的43,101件,到2002年已增至582,006件;給付的金額也由5.16億元,增加到95.44億元。
#@1@#由於失業保險的道德性風險很高,過去商業保險公司不敢承作此項業務。不過,有鑑於失業率的攀升,需求者日益增加,最近也有產險業者推出了一張「勞工失業給付保險」保單,「由於風險大,所以我們核保從嚴,會謹慎評估被保險人的職業別、收入穩定度,目前並沒有限定前500大公司的員工才能投保,因為現在各行各業哪個穩、哪個不穩也說不準。現階段主要會與銀行通路合作,結合信用卡、貸款等產品來推廣。」中央產物保險公司商品企畫部經理梁棟銓表示。這張保單主要保障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非自願離職」時的風險。「非自願離職」指的是被保險人之工作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且被保險人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條件時,自其發生非自願離職之日起算的30日,等待期間屆滿後,至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狀態終了之日,或約定最高給付期間屆滿之日,或被保險人身故之日三者中之較早屆至日為止,保險公司將按月給付保險金。至於承保對象,主要是以符合就業保險法所規定,被保險人身分之本國籍勞工,其「月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當月及其後保險期間內,各月份實際薪資收入扣除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的60%。「現行就業保險法僅補償失業勞工月投保薪資的60%,而現行勞保月投保薪資級數最高祇有42,000元,所以若是只靠政府補償的額度,往往難以應付失業家庭的實際需要,」梁棟銓道。也就是說,「以月薪6萬元為例,勞保最多給付42,000元,而若有投保中央產物勞工失業給付保險的話,就可再領34,800元【60,000—(42,000*60%)】。」梁棟銓說明。保費計算為每萬元每月約100多元,對想要加強失業風險規畫的人來說,負擔也不是太重。台灣目前隨家庭儲蓄耗盡舉債度日,或企業公司因跳票倒店債臺高築,集體的痛苦指數隨之升高,社會問題因此層出不窮。當失業問題使得一個人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維持時,就有可能間接導致兒童虐待、家庭暴力、老人棄養,各項竊案、搶案、擄人勒索等社會問題。因此,平日若有餘錢,多儲備老本以避失業寒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