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補教界名人高國華外遇另一補教名師陳子璇的「喇舌」事件,雖然因高國華成功離婚而修成正果,但「補教人生」還未落幕,近日,因高國華前妻蔡郁璇,以高國華未支付三千萬元贍養費為由,聲請法院拍賣高國華從小生長的祖厝,也是現今高、陳兩人的愛巢,而再次躍登新聞版面。夫妻為爭產易扯破臉男女雙方在談戀愛時,濃情蜜意,誰都願意為對方付出自己的全部;但誰都不知道多年之後,一旦翻臉或撕破臉,卻可能上演一場你爭我奪、男人與女人間的「玫瑰戰爭」。萬一,主角之一方或雙方都是名人的話,很多事情都會被攤在陽光下及鏡頭前,成為他人茶餘飯後的話題。名人的愛恨情仇,也許跟你我都沒有關係,但從名人的愛情、婚姻到財產,以及不動產爭奪的攻防戰,可都是一道道難得的教戰手冊。前人常說:「親兄弟、明算帳。」其實,男女朋友或是夫妻間,最好也能「明算帳」,因為,「談錢」雖俗氣,但「錢」若沒談請楚,卻可能成為情人反目成仇或夫妻失和的那一根稻草。很多人談戀愛時,送車、送房,或要結婚時買房,但一旦分手了,「沒有了愛情或婚姻,我還剩下什麼?」付出比較多的一方,還有可能拿回來嗎?個人三十多年來在處理諸多地政事務案例中,也碰到不少夫妻離婚,雙方名下房地產該如何登記的問題,如果是協議離婚,屬於「好聚好散」的,還好處理,萬一是「好聚不好散」的,為避免涉訟,其財產在離婚前如何差額分配,如何認定市價,有哪些過戶稅費需負擔或稅費之轉嫁等,難度就讓人頭痛。夫妻若爭產 先懂民法因此,有關夫妻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登記,奉勸要結婚的人,結婚後之財產要登記在誰名下,頭期款及房貸的負擔比例等等,最好都要談清楚,而為了預防人財兩失,若能簽婚前協議,並經公證的話,更能確保萬一。 此外,有關婚姻財產之規定及相關稅捐,都跟《民法》及《地政法規》有關,建議大家平時能多翻讀或與地政士(代書)或律師朋友多加研究,懂愈多,愈能確保自己的權益。舉例來說,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在多年前,就曾經打官司,成功討回贈送給未婚妻的兩棟房屋及千萬鑽戒,勝訴的關鍵就在於,他係以「結婚」為前提而贈與,屬於《民法》第九七九條之一規定的「因訂婚之贈與」,而女方因一些因素要求退婚,等同「婚約解除」,因此,張綱維「請求返還」的官司得以勝訴。最近因老公郭宗坤與女員工傳緋聞,而鬧婚變的藝人柯以柔,據媒體報導,其在婚後六年共搬了七次家,多次置產買房的她,可能知悉老公有外遇傾向,因而要老公簽署一份「財產分離書」,以確保她所買的房地產屬於她所有,沒想到,竟造成老公搬出住家,婚姻岌岌可危。是柯以柔的「保產」動作,更加撕裂夫妻間的信任?還是,傷透的心,不再對另一半抱有希望,進而採取「自我保護」的動作?內情恐怕只有當事人明瞭,但由柯以柔的例子,卻能從《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談談夫妻間的財產攻防戰。有關夫妻的財產制規定,依民法第一○○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一○○五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如附圖一)搞懂夫妻財產制 很重要「約定財產制」還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所謂的「分別財產制」,說白話些,就是你的財產是你的,我的財產是我的,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而「共同財產制」則是除了特有財產(有專供個人使用、職業上必需及受贈經聲明等三種)外,你的財產跟我的財產合在一起,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的共同財產。至於「法定財產制」則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顧名思義,結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男女)各自擁有,婚後所賺的錢、投資或置產的種種獲利都屬於婚後的財產。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屬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則視為婚後財產,舉例來說,太太在婚前有房子出租,結婚後,房子仍屬於太太的,但婚後所收的租金,就要算夫妻婚後的財產。另外,不能證明是婚前的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後的民法,如果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未擇定「約定財產制」,且向法院登記或公證的話,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說白話些的就是,夫妻沒向法院主張「約定財產制」的,都是「法定財產制」,而依目前的情況來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夫妻都屬於這種。而會擇定「約定財產制」者,可能是男女雙方在婚前的財力就相差懸殊,或有其他因素之故;例如,為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生下一女二子的曾馨瑩在結婚前,雙方就登記「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各自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選哪種夫妻財產制 關係可大此外,依據《民法》第一○一二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也就是採用約定財產制者,可以在婚姻存續中,改採法定財產制。但法定財產制則在一、死亡,二、離婚,三、撤銷婚約,及四、改定其他財產制等四種情況下,發生「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兩人因相愛而結婚,共組家庭,就一起賺錢,一起負擔家用,何必管這麼多財產約不約定,法不法定?更何況,還沒結婚就算這麼清楚,那婚還「結」嗎?在二十一世紀的現在,速食愛情如此多,三言兩語不和就鬧離婚,甚至,「最強小三」如此多,「通姦罪」還要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你還有這種想法的話,那就不得不說,太瀟灑的最後,你可能是兩手空空,「淨身出戶」。而前面介紹這麼多「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的分別,也許你要問,「選哪一種,跟我的權益有何關係?」關係可大著呢,而說白話點就是財產(動產︱錢、不動產、有價值權利)怎麼分?選擇哪一種財產制,關係到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撤銷婚姻時,財產怎麼分配的攻防戰,事前不知道其中的厲害關係,等到最後,愛情沒有,婚姻破裂了,卻一毛不剩,看另一方拿走大多數的財產,若還跟「小三(或小王)」快樂逍遙,豈不氣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舉例來說,老公有一百萬元,老婆只有四十萬元,當兩人離婚時,錢少的一方就可向錢多的一方主張雙方差額(一百減四十,差六十萬元)的一半,也就是老公要給老婆三十萬元。就拿柯以柔的案子為例,假設她跟老公是採「約定財產制」的話,基本上,用她的錢買的房子,又登記在她名下的不動產,即便離婚了,都是屬於她的,因此,她要求老公簽的「財產分離書」,是沒有意義的動作。由此可見,柯以柔跟她老公應該是「法定財產制」,而她在婚後六年搬七次家,其中用她賺的錢來付房子的貸款,不管是幾間房子,基本上還是屬於「婚後財產」,因此,她要求老公簽的「財產分離書」,不僅法律上沒這個名詞,對她來說,也不具保障意義。因為她一旦離婚,或改主張「約定財產制」時,據媒體報導,財產明顯較少的郭宗坤,就可以主張《民法》第一○三○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跟她分差額一半的財產。假設柯以柔最後因無法原諒老公的緋聞而選擇離婚的話,那她就可能面臨好不容易賺錢(開直播賣商品)而買的房子(必須扣掉房貸),得分一半給老公的情況,而捶胸頓足。脫產有五年追加期緊箍咒也許有人會說,受傷害的柯以柔可以過戶「換名登記」,不讓老公來分財產。答案是:「不行」!因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三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婚變前五年有不當減損財產的動作,如隱匿財產,不當變賣(以低價賣給人頭)等,只要她老公查得到,她都得吐出來。此時,再提郭台銘與曾馨瑩的名人婚姻來看,當初,就有人質疑曾馨瑩為「錢」才嫁給年齡差距甚大的郭台銘,但兩人為明「真愛」心志,故採登記「分別財產制」,唯這也宣告曾馨瑩日後無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此看來,似乎採用「約定財產制」比「法定財產制」好,但愛情及婚姻就是這麼奇妙的連動關係,若採「約定財產制」,財產少的一方可能會抱怨錢多的一方,「是不是不愛我,為何算得這麼精?」雙方彼此的信任感就存有嫌隙。但自然適用「法定財產制」者,又不知哪一天,夫妻反目成仇,針對婚後財產要展開一番攻防戰。就夫妻離婚的財產,尤其不動產的分產,更是一門大學問。很多破裂婚姻的夫妻財產攻防戰,是從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那一刻開始。扮柯南 防一方隱匿或脫產第一,離婚前,要防一方有隱匿財產,或不當處分不動產的動作。假如財產比較多的先生,開始有準備離婚的意圖,太太也不想挽回時,最好默默地了解,離婚前五年內,先生的財產有沒有減少,或不動產有移轉給他人的情況,萬一真的走到離婚時,也能打官司,追回一半的財產。至於如何了解另一半的財產變化呢?最好的方法是申請財產申報資料,或過去五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以透過存款利息,或「扣除費用」的項目變化來追查。舉例來說,先生在前第五年度有申報地價稅及房屋稅列為「扣除費用」,但卻在前第三年度時,不再列舉扣除費用,代表該筆房地產被處分或移轉了,而太太卻不知道的話,則代表先生有隱瞞財產之虞。第二,「差額找補」,該用「市價」還是「公定價」來算。就政府單位來說,如果是不動產,一旦有轉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用「公定價」來課徵,但就夫妻雙方來說,會以房屋或土地位於「蛋黃區」或「蛋白區」的「市價」來計算對價關係。假設,辦離婚委託專業人士代理,但卻不了解相關稅法規定,很可能就忽略了不動產在辦理轉移(如:夫妻贈與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轉嫁取得者之嫌)或共有物分割(夫妻雙掛名,離婚要辦共有物分割登記)時的相關稅負,對未來要分的錢影響極大的話,很可能就有人會吃大虧。舉例來說,夫妻共有信義區及新板特區的兩棟房子,在辦理離婚協議時,由太太取得信義區的房子,先生則是新板特區的房子,但兩棟房子的市值明顯不相當,就由太太用現金「補償差額」。但有一天,當太太有急需要賣掉房子時,發現信義區房子的土地增值稅高達好幾千萬元,這在離婚當時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被忽略」了,結果就變成太太先前用現金「補償差額」給先生,後又支付了大額的土增稅給政府,形成「兩頭虧」,「差額分配額」反比先生「少很多」,屆時,恐怕又得再打一次官司,討回差額。因此,離婚最好找瞭解不動產法務稅務之律師或地政士共同協商,才能避免出差錯的情況發生,而如果在離婚協議時,立下「土增稅各自負擔或先行扣除」字眼,也能避免日後再打官司。離婚前 先精算稅捐成本第三,注意土增稅轉嫁問題,並最好在未離婚前先辦過戶。也許你會懷疑,夫妻都進行財產攻防戰,哪有可能在還沒辦好離婚前,先辦過戶動作?這種想法也沒錯,但既然是為「錢」,那就來翻翻《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知道,離婚前後的「過戶」,稅捐成本是差很大的,若能利用離婚前的過戶也不是壞事,可以節省很多的「稅捐成本」,如土地買賣要繳土地增值稅、房屋繳契稅及登記費(土地買賣要繳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一,房屋則是契價的千分之一)。土地先辦過戶的二種可行方式為:(一)夫妻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另因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也就不用繳贈與稅。根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條文的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也就不用繳贈與稅。懂土地稅法 可吃稅捐單位豆腐(二)利用夫妻買賣,並使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墊高取得日的申報現值,日後再出售,土增稅就變少了。如附圖二,先生可以把土地「名義」上賣給太太,其要繳的土增稅是妻取得日的申報現值減夫取得日的申報現值,再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依適用現行稅率的二○%、三○%或四○%申報,唯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的優惠稅率為一○%。先生雖然名義上是「賣給」太太,但因申報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至少就比二○%的級距省掉一倍的稅捐成本。至於太太取得土地後,日後要賣地時,要繳的土增稅是算「妻取得日」至「出售日」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此時,因妻取得日的申報現值已被墊高,其要繳的土增稅也變少了。此種形式上買賣,因夫妻離婚協議之補償,已屬有償難謂不合買賣之適法,且即使尚有差價未能給付(如房價一千萬元,贍養費四百萬元,殘餘六百萬元),亦可視同贈與作為條件,而仍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而過戶。如此精算下來,夫妻雙方財產在分配上,就容易取得較好的平衡點。由上述的內容分析,就可以發現,男女結婚後,合力打拚事業,積累下來的財富,一旦夫妻感情生變,若「好聚不好散」,為財產分配「對簿公堂」時,一切可都是錙銖必較。而《民法》第一○二二條,雖然要求夫妻各自管理財產,但負有「互相報告」義務,問題是,當「勞燕分飛」時,人都有私心、貪念,會隱藏財富,如此一來,就難免爆發一場財產攻防的「玫瑰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