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國際知名藝人成龍多年前外遇,並留下一句:「我犯了一個天下男人都會犯的大錯」,成為眾多男人面對緋聞的最佳解釋名言。不過,成龍太有名了,他影劇圈大哥大的重量級地位,也使得其子女的一舉一動都被放大報導,除了婚生兒子房祖名之外,他的非婚生女「小龍女吳卓林」,即便成龍迄今未正式公開認領,但自從小龍女被生下來,且其母吳綺莉公開其生父為成龍的那一刻,就注定這是成龍擺脫不了的一個人生「課題」。非婚生子女有權分遺產最近,又有好事者針對「小龍女」的另一半傳出要爭成龍上百億元財產的報導,雖屬八卦消息,但也讓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爭遺產,成為大眾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根據了解,雖然成龍未公開認領吳卓林,但諸多跡象,都足證成龍為吳卓林的親生父親,因為作為成龍的「非婚生子女」,吳卓林未來仍有機會在日後成為成龍百年後,其財產的繼承人之一。雖然吳卓林的生母並未幫其打官司,確認其跟成龍的血親關係,但在台灣,卻有不少女星為富豪生子或生女,最後幫小孩打官司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例如前藝人沈時華早年跟台玻前董事長林伯實生有一女,後來打親子確認官司,另外模特兒李珊珊跟贊泰集團少東邱偉倫也未婚生有一子,並公開要求邱家承認,以及目前線上藝人丁國琳,十多年前與第一金控前董事長謝壽夫的兒子謝昂倫,也未婚生有一女,並公開DNA檢驗結果證實女兒為謝昂倫血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指出,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民法》第一○六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反之,則屬於「非婚生子女」,如「小龍女」吳卓林。另《民法》第一○六四條「準正」的規定為,「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經認領視同婚生子女另外,第一○六五條也有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規定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另《民法》第一○六七條有關認領之請求規定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法揚知識整合顧問公司經理白宗益指出,有關「認領」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庶子章孝嚴向法院聲請強制認領,後來回歸父姓的案例。其實,類似的名人案例還真不少。白宗益談到,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保障,是有明文規定的,因此,有時也常在一些電視肥皂劇看到,一些豪門爭產的戲碼,「非婚生子女」突然出現的劇情張力。例如「經營之神」台塑集團王永慶死後,冒出羅家三姊弟對王永慶遺產繼承人提起認領官司,出來爭遺產;後來羅家也跟王家和解,已經取得上億元的和解金,就是非常著名的實際案例。有人說,肥皂劇常是拿現實的案例加以放大、誇張演出,但其實,屬於同胞間爭產,兄弟鬩牆的事件也時有所聞,精彩度也不遑多讓。最讓社會震撼的,莫過於二○一五年十一月發生的,美麗華黃姓家族,老四黃明德個人因為不滿長輩在財產分配上不公平,在積怨之下,某一天竟持槍槍殺同胞的兄長老二黃明煌及黃明仁,之後再自戕的人倫悲劇,讓外界不勝唏噓!劉韋廷就其服務過的案例談到,很多兄弟姊妹間的爭產紛爭,也與父母親重男輕女,或者偏心某一小孩有關。這就跟人們常說的,一隻手有五根手指,但長度都不一樣,即使是親生的小孩,還是有遠近親疏,尤其早期「重男輕女」觀念相當重的父母,就明擺表示,日後財產傳兒不傳女。但後來《民法》賦予女兒也有財產繼承權,因此,有些女兒會在父母死後,出來爭「特留分」,所謂的「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的一定部分給繼承人的制度。就《民法》第一二二四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而另外根據《民法》第一一八七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每個繼承人都可依據《民法》第一一二三條有關特留分規定,爭取其應得的部分,不因遺囑分配遺產而連特留分都無法取得。白宗益談到,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時,雖然遺留有手寫遺囑,將其存款、股票及不動產,全部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希望由張國煒接任為總裁,但此份遺囑卻引發大房子女發動奇襲,反而拔掉張國煒總裁之位。白宗益說,也許張榮發在生前就已將部分財產分給大房子女,因此,遺囑才指定給張國煒單獨繼承,但這是外人不得而知的,而單就遺囑內容來看,就有侵害大房子女「特留分」的規定。遺囑愈詳細 愈能避免紛爭因此,對於有錢人來說,財產愈多,若沒有記載得更清楚,都容易在其身後引發子女的「爭產」風波。例如今(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就又有媒體報導,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再掀波,因為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發現,竟然在王永慶二○○八年死亡後,另一個約值四億美元的海外信託基金才於二○一三年註冊,因此,王文洋以「侵占遺產」名義,狀告王家其他手足。也許很多人都覺得,王文洋已經分到那麼多遺產,一輩子都用不完了,為何還要爭?白宗益談到,不管有錢或沒錢,人好像都不會嫌錢多的,而有時爭的是「公不公平」的一口氣。劉韋廷另也談到,兄弟鬩牆,有時跟父母「偏心」也有關,就其服務的案例,也有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把大部分財產移轉登記給某小孩。舉例來說,有位父親就把某棟豪宅生前移轉給大兒子,結果,等老爸一過世,其他兄弟就跳出來表示,老爸只是把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哥而已,要求該棟房子也得計入應繼遺產中,拿出來均分。該生前贈與,究竟屬不屬於「借名登記」,就要看買屋的錢是誰出的?權狀在誰手中,誰有權利出租、收租,另水電費、地價稅、房屋稅是誰在繳,假設都是大哥在繳,那就不是「借名登記」,不算遺產。不過,該贈與若是在老爸(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贈與,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第一一四○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生前特種贈與 要防歸扣若該贈與是屬於大哥「結婚、分居(例如長大後,出去獨立)或營業」等三種原因取得,屬於特種贈與,則根據《民法》第一一七三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所謂「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說白話是指,老爸因為大哥結婚時贈與該財產時,有白紙黑字(或有證人)表示,該財產日後不必歸扣,則老爸往生後,該財產就不計入應繼遺產。劉韋廷談到,關於財產分配是一門大學問,而萬一覺得父母分配「不公平」,想要據理力爭,也要懂法,才有爭取的籌碼可言。而存在父母偏心的情況,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洪連盛會計師則談到,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保單不計入遺產總額舉例來說,老爸看大兒子比較「成材」,深怕其辛苦打拚的錢若分給其他小孩,可能會被敗光,因此,將其大部分現金拿去買一張高額保單,指定受益人為大兒子,則在其身故後,該保單理賠的金額就屬於大兒子的,而依規定,該保單不計入遺產,因此,其他子女也不能出來主張「特留分」。不過,萬一大兒子有出現讓老爸覺得「不孝順」的情況,該老爸也可以另改定受益人,因此,很多家長若怕太早把財產分給小孩,小孩一拿走財產就不理會老人家的情況,則在生前分財產,多多少少要「留一手」,以防萬一。劉韋廷談到,「財產信託」已成為很多有錢人在規劃財產配置時的一大考量。根據《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可以把財產信託,先分配登記給各個小孩(小孩變受託人),但受益人寫自己的名字,也就是「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都還在自己手中,直至其身故後,該財產才各自屬於受託的小孩所有。防不孝 財產信託成趨勢劉韋廷表示,「財產信託」是一種信託人在生前,可以掌握自己財產依據自己的規劃方向發展的一種方式,而各個變成受託人的小孩也都很早知道,未來可以繼承的財產有哪些,只是在老爸生前,不能處分、變賣,或亂投資,敗光財產。而手中的股票或現金多者,也可以在銀行開個信託專戶,把資產存在裡面,約定死後,才由小孩使用。白宗益也談到,海外有很多財團家族,會成立信託基金,透過法人的管理,讓其財產綿延下去,但為確保子孫有一定的生活費用,也約定子孫只能按月領取多少費用,據傳,成龍在兒子房祖名爆出吸毒事件時,也提及其財產日後要成立信託基金,不要讓小孩未來可能可以繼承一大筆錢,反而不思作為,無所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