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以來,歐美主要國均修訂銀行相關法律,限制銀行業務項目同時嚴格監理,導致銀行營運保守化,對個人及中小企業貸款益趨消極,銀行惜貸情況日形嚴重。
嗣以主要國的金融科技業,基於金融市場中年輕族群需求的殷切,以及IT科技業介入金融市場,進行破壞式創新,提供符合年輕族群需求的新金融商品服務。2010年代初,金融科技業快速崛起,旋即迅速普及各國。迄今,金融科技業在主要國的金融市場中,乃以新營運模式推展業務,對傳統銀行衝擊日形嚴峻。
面對此一趨勢,為期因應,歐盟當局乃採行推動金融科技之際,同時敦促銀行與金融科技合作,提升銀行創新能力,透過競爭研發新金融商品與服務,終而回饋消費者,達成共享經濟的政策方針。歐盟乃於2015年12月公布第二次支付服務指令(PSD2,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以及一般資訊保護規則(GDPR),透過開放銀行(Open Banking)之普及,以及個人資訊保護之落實,達成上述政策目標。
日本由於法系民情與金融體系的緣由,迄2015年政府與民間開始體認到金融科技推動確有其必要性。透過與傳統銀行業的合作,對於金融科技的推展,傳統銀行業的創新,消費者的回饋與保護均有助益。上述歐盟PSD2及GDPR的具體規範,適可參考。
日本推動金融科技與銀行業相輔相成的政策方針,首先於2016年修訂銀行法,准許金融集團投資設立金融科技業。其次則於2017年二度修訂銀行,新設電子支付等代理業,透過Open API,推動開放銀行,落實金融科技與銀行基礎建設的扎實措施。特別是個資安全,消費者保護的落實。於推動金融科技,達成開放銀行之同時,亦完備消費者保護體制,呼應歐盟PSD2、GDPR不遺餘力。
至於有關支付法律的整合,金融科技立法方針,監理沙盒法制的確立,則基於日本大陸法系、金融體制、社會環境、風俗民情的考量,仍由金融審議會金融制度工作小組審慎研討中。
日本政府則有鑑於近來埃森哲(Accenture)公司調查報告指出,全球大型銀行積極推動開放銀行,並進行大規模投資。同時,凱捷(Capgemini)諮詢公司2017年研究報告指出「銀行必須積極開放,推動開放銀行」,與金融科技業互助合作,積極推動創新改革,值得國內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