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及不動產投資,高居國人理財工具喜好度的前兩名,而「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又讓國人房屋自有率高達八成五以上,顯見國人有錢就愛買房。
近二千人持有十戶以上房產
最近,為了要不要加重「囤房稅」,財政部更首次公布去年擁有非自住住家房屋者,就有四十八萬二千多人,其中持有三戶以上約三萬八千多人,而屬於囤房大戶,持有十戶以上者,更有一七四七人,顯見喜愛不動產投資的人不在少數。
不過,房地產交易的相關成本高,有不少人為了「少」繳稅,總是想方設法進行各種節稅的財務規劃,其中,不動產「信託」觀念已逐漸成形。
政鼎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黃振國指出,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公布實施後,就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信託」,而「信託」逐漸為國人所接受,主要是其具有「保全」資產,以及不受強制執行法所拘束的「獨立性」,另也具有避(節)稅、躲債,及防子女不孝等優點。
善於不動產及保險稅務規劃的地政士蔡岳臻則表示,信託不是富豪貴族的專屬服務,所有民眾都可以信託財產,讓財產依自己的意願照顧自己或家人,因為不動產信託更具有「掌控權、財富增值、安養及稅負優勢」等四大好處(附表)。
黃振國指出,根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保全資產
在這個過程,就出現「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四種身份的信託關係人。
信託,簡而言之,就是委託人找他「信得過」的人(如親朋好友)或機構(如銀行)來當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因為,可信託的財產包括金錢與不動產等,金額或價值都非常龐大,當然要交由可信賴的人(機構),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不過,信託有「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之分,其中的差別是,受益人與委託人是同一人,稱為「自益信託」;若不是同一人,則稱為「他益信託」。
在簡易了解「信託」概念後,黃振國指出,一些家族企業在傳承,或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代在分家產給下一代時,為防止股權分散,引來外人覬覦經營權,或高資產者在進行財務規劃上,也紛紛採用「信託」,且有八成以上都是為了「保全」資產。
例如張大功(化名)將自己名下的一棟透天厝贈與獨子張承祖(化名),在完成贈與登記後,擔心兒子拿去抵押借款,或受到詐騙集團詐騙,而失去其辛苦保有的房地。
這時,專家建議張大功在移轉房產給兒子張承祖的同時,再簽一份信託契約,約定張承祖以「自益信託」的方式,將該受贈透天厝「信託」登記給(回)父親張大功(受託人),受益人是張承祖。
黃振國表示,這樣的規劃,主要是張大功仍對該房地保有「處分、管理或收益」之權,不怕房產過戶給獨子後,獨子若揮霍一空,或被詐騙,而喪失該房地,達到資產保全的用意,另也達到贈與目的,因最終的受益人是獨子張承祖。
財產要分得好 信託也行
蔡岳臻也舉例指出,年事已高的張伯伯有二幢房子,一棟是店面出租靠收租養老,另一間是自住的公寓;由於張伯伯重男輕女,想將兩間房子留給兩個兒子,但又怕幾個出嫁的女兒有意見。
由於兩幢房子的價值相差近一千萬元,張伯伯也沒有現金可供補貼,又考慮到「共有財產處分」將來易造成子女間糾紛,並不希望以共有方式將房產登記在二子名下,這時,他該怎麼做呢?
蔡岳臻表示,他建議張伯伯可透過不動產信託規劃,把房產信託給二子,採「本金他益、孳息自益」方式,約定不得處分,及店面的孳息(租金)仍由張伯伯來收益,以保障其身前繼續有固定租金的收入賴以生活;以及約定信託目的,讓張伯伯仍繼續保有公寓之使用權賴以居住。
至於張伯伯擔心,若他沒有提早為二子安排,則他身後,女兒日後依據《民法》規定,回來爭遺產,即便他留有「遺囑」要把房產全給二子,但女兒仍可主張「特留分」問題。
蔡岳臻指財產一旦「他益信託」後,就沒有「特留分」分配問題了。
財產信託+保險規劃
黃振國另談到,不動產「信託」的「他益信託」,會產生「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問題,在財務規劃上常加入「保險」做搭配。
舉例來說,陳有福、張阿水(化名)夫婦育有二子二女,近年參與縣政府市地重劃分配兩筆建築用地,其中一筆土地約有六百坪左右,另一筆約三百坪左右。最近已簽約將六百坪建地出租與某量販店公司年租金二百萬元租期十五年,陳有福打算趁此機會,先將這筆建築用地移轉與兩位尚在求學中的兒子。
依據其建議,陳有福可以將該筆土地設立「他益信託」,即委託人為陳有福,受託人張阿水,受益人為陳一郎及陳次郎,信託期間十五年。
此項信託之優點,在於父親贈與之土地仍由受託人母親張阿水為兩位未成年兒子信託管理,可以避免子女任意揮霍受贈財產,待十五年信託期滿時,再依信託本旨,移轉該信託土地所有權給受益人陳一郎及陳次郎。
本案例信託規劃,係就信託期間之租金等利益由受益人取得,一般稱「孳息受益權」,十五年信託期滿時將信託財產之土地移轉與受益人其信託利益屬「本金受益權」。而「孳息受益權」與「本金受益權」合稱信託利益之全部。
委託人陳有福於信託時,即應就交付移轉信託土地,並向戶籍所在地國稅申報贈與稅,依遺贈稅法第10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者即以信託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贈與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經國稅局核定並完繳贈與稅,先向稅捐處申請查欠稅並完繳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信託登記,於地政事務所辦畢信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會發給受託人張阿水土地所有權狀,但會註明該財產為「信託財產」。
本件信託土地於十五年信託期滿時,由受託人張阿水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本案受益人)陳一郎、陳次郎時,應以其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其土地增值稅係自委託人陳有福取得時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與十五年後信託期滿當時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金額可能要繳數千萬元之多。
對此他建議,應於信託期間就信託財產之租金收入之信託利益孳息,由受託人為受益人,以受益人陳一郎、陳次郎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購買十五年到期的人壽保險,並以滿期金之保險給付作為繳稅來源。
黃振國表示,本信託規劃是結合「保險、信託、節稅」考量,又因信託財產為不動產,依信託法之公示原則,經信託登記完畢,可以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更具保障。
又陳有福規劃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收益作為繳交信託完成時贈與之土地增值稅,委託人陳有福只須籌措信託之贈與稅,受益人就不必煩惱,要去哪裡籌措龐大的土地增值稅。
提早分產 小心子女不孝
而資產保全的另一大作用,則是很多父母用來「防子女不孝」。
蔡岳臻談到,從媒體的各種報導就可以發現,很多父母拚搏一生所攢下來的一生積蓄,在愛護子女的情況下,若太早「分財產」,萬一碰到子女「得手」後就棄養的情況,那就欲哭無淚。
如有位李先生因中年喪偶,唯一的女兒目前住在國外,後來女兒以親情攻勢,期望父親前往國外一起同住安養天年,在他變賣房產後,便飛往國外與女兒團聚後,爾後女兒以各種投資理財為由,要李先生予以資助。
然好景不常,在李先生畢生積蓄陸續被女兒索求後所剩無幾,而女兒對待李先生之態度丕變,至此李先生終於心碎提出回台生活,最終一人孤單落魄的淪落街頭乞討維生。
另有一對陳姓夫婦一生勤儉努力,並累積不少財富,因擔心日後要繳納高額遺產稅,就與兩名子女約定,提前將兩棟房子贈與過戶到子女名下,日後由兩名子女輪流照顧。
初期,兩名子女都照約定輪流照顧,但過一陣子後,兩名子女便出現各種理由及藉口等推託照顧之詞,才知道子女當初的承諾都是為了早日拿到財產,最後,只有向法院按鈴申告子女遺棄。
蔡岳臻談到,早期的父母都有「養兒防老」的觀念,但自從社會出現「啃老族」後,養兒反而要防兒來騙他們的養老金。而若能及早規劃財產信託,房產雖先給子女,但透過信託機制,讓子女再把房產委託父母(受託人)來管理,則在信託期間,因子女還未真正拿到財產的主控權,自然還是得奉養父母為先。
此外,財產信託還具有獨立性,即根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可發揮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黃振國表示,有位名醫發生醫療糾紛,被患者提起告訴,逼其進行和解,但名醫一方面覺得他沒醫療過失,另方面又覺得患者要求的賠償金根本就是獅子大開口,不予理會,問題是,患者針對他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害其資產被凍結,最後,只好花錢消災。
此外,為防患未來再有類似案例發生,該名醫向專業求助,針對個人名下的資產(不動產及金錢)進行「信託」,該名醫表示,即便未來還是會發生醫療糾紛,但病患已不能動不動就對其信託財產進行假扣押,讓其生活遭受影響。
信託可合法隱匿財產
黃振國另指出,不動產信託的另一優點,就是合法的「隱匿」財產,例如一位李女將其不動產信託給楊男(好友)名下,並實際移轉給楊男,此時,在其名下就查不到該筆被信託出去的不動產,因為已登記到楊男名下,只有在調閱該筆土地的土地登記簿時,上面會明白註記「信託財產」。
因此,雖然李女的債權人憑法院判決,可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李女)的稅籍資料了解其財產清冊,但因該筆不動產已被「隱匿」到楊男名下,債權人也就查不到了。
信託有害求償可聲請法院撤銷
針對有些債務人利用「財產信託」來做「避(躲)債」的規劃,蔡岳臻就其在處理車禍事故的調處時,就碰到開車撞死人的加害者,為了受害者家屬可能要求高額的賠償金,而利用「財產信託」,讓受害者家屬查不到其名下有財產可執行而徒呼負負。
蔡岳臻表示,雖然《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前提是,債權人得知道債務人,有將財產委託出去,並找出受託人,去查明信託行為的時間點是在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才能向法院提出「撤銷」債務人與受託人間所訂立的信託契約之訴訟,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返還給委託人(債務人),之後,債權人才能針對該返還後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之處分。
雖然信託財產有不受強制執行的法令所保護,但蔡岳臻表示,他並不希望「信託」成為有心人士躲債的工具,因此,受害者家屬(或債權人)仍可因一些蛛絲馬跡去查。
例如,債務人居住的房子雖不在其名下,但透過不動產異動索引,或多或少可以查出該房子被移轉出去的「時間點」,當其信託行為符合第6條規定時,債權人就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什麼情況不算信託?
黃振國指出,根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而什麼情況下,其信託行為不算信託呢?黃振國表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無管理、處分、收益,非屬信託。
舉例:甲建設公司為上市公司,最近財務周轉出問題,打算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申請法院「公司重整」。重整中,甲建設公司名下房地產依公司法規定不得處分。
為此甲建設公司與乙建設公司訂信託契約,將名下房地產信託移轉到乙建設公司,以便於甲公司重整中可以出售房地產。雙方信託契約約定:「雙方約定僅限於登記書件之用印及配合,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文件之具名及送件,與實際之管理、處分權無涉。」
黃振國表示,兩建設公司的信託並不符合信託之要件(應由受託人管理、處份信託財產),因為:
1.「受託人對本件信託財產不主張任何權利,如委託人擬處分,受託人無條件配合辦理」。
2.「雙方約定僅限於登記文件之用印及配合,並無實際管理處分權」。
另舉例,A公司將名下數筆土地為都市使用分區變更的需要,信託給B公司。信託契約約定:「B公司保證對本信託土地絕不主張任何權利,A公司處分土地,B公司無條件配合辦理。」
黃振國表示,上述實例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無管理或處分權之消極信託,並不符信託要件;此外,若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使以「信託」為名,並非信託法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