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日前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將分三階段實施,獨立董事真能成為企業的防腐劑,杜絕掏空公司等違法情事發生嗎?
#@1@#《理財周刊》社長梁碧霞指出,為了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要求總計132家金融特許事業與資本額500億元以上的非金融上市櫃企業須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其中包含力晶、台塑、南亞台化、中鋼、國泰金等。做法是這樣,這些企業應該先修正章程,要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以待下次董監改選時選任獨立董事。金管會雖然分三階段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力,除了擔任公司審計委員會主席,在董事會中,也可以行使否決權,然而獨立董事目前權責未明,也未建立配套措施,金管會推動獨立董事制度是否操之過急。其中,最為引人爭議是獨立董事的資格,到底獨立董事是代表何者?是代表董事會、管理部門、投資人、大股東,還是代表主管機關監督企業?投資人對於獨立董事的期許,大多是期望獨立董事發揮除弊功能,避免公司遭到掏空或者不法行為發生,但除了除弊,獨立董事還有興利,顧問諮詢的功能,而這些功能卻完全遭到忽視。證基會董事長丁克華表示,在2005年12月20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通過前,主管機關採取行政命令,規範只有新上市上櫃公司需設獨立董事,當時規定,新上市櫃公司需設兩位獨立董事、一位獨立監察人,由於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民間企業執行程度不高,該行政命令形同虛設。證交法修正後,企業獨立董事制度將分三階段實施,預計在96年實施第一階段,適用對象為118家金融機構及14家資本額五百億元以上的企業,這132家企業未來在第一階段將強迫實施,預計在96年改選董監事時,一併納入獨立董事。
#@1@#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薛明玲表示,公司治理應該是興利為主,防弊為輔,要讓公司了解到追求利益與獨立董事制度的好處,而不是處處防弊。獨立董事的意義可分為幾個面向,第一在法律上的身分獨立,其次是專業上的管理資格,獨立董事由於具備利益上的獨立與專業判斷上的獨立身分,在參與董事會議時,能以股東最大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台大國企所教授湯明哲解釋,所謂獨立董事專業判斷上的獨立,是指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時,能利用他專業上的判斷,不受公司既有政策或是過去形式的侷限所影響。獨立董事另一個角色是代表絕大多數的小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主席或是委員,監督涉及董事利益,例如董事長及董事的酬勞等,此外當董事會與公司有利益衝突時,由獨立董事代表公司,爭取小股東應有權益。對於企業設立獨立董事的人數問題,梁碧霞指出,證交法修正案通過後,依法規定企業至少要設立兩位獨立董事,需達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但是獨立董事只佔五分之一,能否發揮該有的功能? 例如開發金要併購金鼎證券,獨立董事雖然有意見,但是董事會決議仍繼續執行。薛明玲表示,證交法修正案中,有規定的企業類別才需要有五分之一的獨立董事,至於其餘未規定企業,可自行設立獨立董事,人數不受五分之一的限制。獨立董事雖然席次上屬於少數,但證交法規定,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有異議時,董事會決議文需登載獨立董事異議,必須公開發布,這項功能保障獨立董事權利,讓外界及投資人明瞭獨立董事對決議是持保留或反對意見。丁克華指出,五分之一的規定,是法律規範最少人數,企業可增設超過五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原先提案是應設立四分之一以上,但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將人數降低至五分之一,不過在世界各國,獨立董事都是在四分之一以上,歐美甚至規定要二分之一以上,因為這是新制度,未來社會接受、習慣這種制度之後,可以修法提高獨立董事的人數。
#@1@#梁碧霞表示,會計師的責任遠比獨立董事大,會計師是投資人的最後一道防線,會計師編制財務報表,需深入管理各部門,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所以會計師扮演監督的角色會比獨立董事吃重,而會計師提出意見書,更是表達該企業的財務是否健全,會計師可以提出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等四種意見書,事實上在博達案,由於會計師未能充分揭露博達財務狀況,簽發無保留意見,使得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簽證會計師也遭到停止簽證二年的處罰。薛明玲指出,會計師如遇到上市櫃公司報表作假的情形,會計師基於會計審計專業不能免責,但報表編制是企業管理當局的責任,會計師是利用專業技能去查核企業財務報表,使報表更具可信力,至於會計師與獨立董事的責任孰重,獨立董事是公司內的管理單位,而會計師是公司外的稽核單位,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做出認證,都是重要的環節。輔大金融所所長葉銀華表示,財務報表出了問題是雙方的責任,有簽字的人都有責任,對於獨立董事,沒有必要過於神話他。有了獨立董事不代表公司不會出問題,只是希望能藉由獨立董事將問題縮小,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透明,這不是獨立董事一人就能解決的,要靠企業內部的會計部門、財務部門、獨立董事及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查,才能讓企業的財務透明化。這次修法目的,是要讓獨立董事組織企業的審計委員會,對外部的會計師有任命、考核權力,對內部的財務、會計、稽核主管有任命、考核權,獨立董事一旦能執行這些權力,便能發揮學理上獨立董事應有的功能。
#@1@#丁克華表示,會計師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的責任,一但會計師簽證不實,會計師有懲戒委員會,可以處以行政處罰,例如二年內停止簽證資格,這是會計師行政上的懲罰;此外,會計師還有民事及刑事責任,一但簽證不實,使投資人遭受損失,會計師依比例需賠償民事責任,甚至會計師若工作底稿作假,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梁碧霞指出,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有公費賠償及全額賠償。所謂的公費賠償是會計師因簽證不實造成損害時,將依其為企業查核簽證所得公費乘上十倍,作為賠償;全額賠償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賠償所有的損失。薛明玲表示,新法修訂後,除董事長及總經理需負賠償責任外,其餘相關人員依過失責任依比例負責賠償,而相關人員的定義,包含獨立董事與會計師,只要獨立董事與會計師能舉證已盡應注意而注意的義務,無過失責任下,則可以免除責任。湯明哲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不是獨立董事可以解決的,國內公司治理的問題,主要是對小股東的保障不佳,與潛在損失比較,會計師的賠償是小事。會計師拿公費的十倍二十倍出來,可是一個簽證錯了,損失就是幾十億甚至幾百億,這樣子的賠償金,沒有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能賠償。像是恩隆案,是所有相關的公司都要賠償,會計師事務所、作假投資、假銷售的公司通通都要賠償。
#@1@#對於獨立董事推行上所遇到的阻力,薛明玲指出,大多數的企業主認為自己是正派經營,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害關係,自然推行不易;其次,金管會規定董立董事必須熟悉產業,但現實狀況是熟悉業界的人士都是關係人,沒有當獨立董事的資格,這是國內業界遇到推行董立董事的難處,但問題若反過來看,企業主要讓獨立董事發揮興利的功能,獨立董事可以從外界角度發揮興利的意見,第二獨立董事像是一面鏡子,可以看到自己公司的陋規與惡習。同時身為聯發科獨立董事的湯明哲表示,獨立董事在好的公司裡,能發揮的功能其實是有限的,更別說不良的公司。他以自己為例,一年到聯發科開六次以上的會議,平時公司則會透過電話諮詢,請教相關問題或是回報現況;在開董事會時則與主管、各董監事交流意見,明瞭公司的營運狀況與發展方向,但是獨立董事不可能像會計師一樣,到各部門徹底清查帳目,公司若真要隱藏事實,獨立董事幾乎難以察覺。葉銀華分析,就監督與財務報表的透明來看,獨立董事要在這方面發揮功能,是因為這些事件是大事件,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小股東,需要在這裡發揮功用。例如關係人交易,同一個董事長想合併名下二個企業(一家賺錢、另一家賠錢),獨立董事要求董事長將合併案送到審計委員會裡審查;如果審查不過,董事長將案子提到董事會,而獨立董事要求利益迴避,最後在獨立董事堅持下,合併案未通過,保障了投資人的權益。獨立董事如果能發揮這項功能,可以降低這類的重大弊端。梁碧霞補充,獨立董事的制度在台灣才剛起步,社會大眾自然對它有相當多的期盼,雖然獨立董事與會計師都具有企業查弊的功能,但不是絕對有效,如博達、恩隆等案子,即便獨立董事或是簽證會計師也被捲入其中,健全的制度除了法令規範外,企業的守法性更是重要的關鍵;否則,即便獨立董事增設到二分之一,依然難以避免弊案發生。[本文內容摘自超視全民拚理財節目,請鎖定本周日晚間8點播出之全民拚理財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