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在二○二○年九月一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能引導信託業提升信託服務功能,發展配合民眾生活各面向需求的全方位信託業務。
這個信託2.0,可以說走了快五十年才等到,信託業在台灣的發展一路蹣跚前進,而且充滿了風風雨雨。
信託業始於英國,而東方大陸法系國家中,最早引入信託制度者為日本。
台灣信託業從一九七一年開始發展,到一九八三年底,已有中國、國泰、亞洲、中聯、華僑、台灣第一、台灣土地開發等七家信託公司。根據當時統計,吸收的資金合計達新台幣一○五二億元,佔當時全體金融資金的九%,已是金融業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信託,是財富權移轉,當然需要法律來保全,只是,在台灣信託業重要的發展初始,並沒有信託法跟信託業法輔以上路,與信託業有關的法規。只有銀行法第六章,及屬於行政命令的「信託業管理規則」,以及為配合行政院一九八二年核定的「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劃」,第一階段間接投資政策而開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九八三年五月政府頒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陸續核准國際、光華、建弘、中華等四家本國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匯入國內投資我國股市,這也是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起步。
制度缺失 信託業亂象叢生
一直到一九九六年才有信託法,而到了二○○○年才有信託業法,可以說信託業在台灣走了二十幾年無法可管的日子,而在這期間也發生諸多亂象。
一九八二年八月,亞洲信託三天之內被提領將近新台幣六十七億存款;一九八五年二月,國泰信託發生擠兌,一週內流失一三○億存款;同年九月,華僑信託也發生擠兌;繼之還有中聯信託淘空案。
信託公司之所以發生這些大事,無不跟制度有關。舉例來說,當時國泰信託就是利用制度上的缺失,一方面以信託公司「銀行」的本質,向社會大眾吸收存款性質的「信託資金」;另一方面,再以信託公司的「自有資金」,兼併成立關係企業。再以「總管理處」統一調度,向國泰信託貸款。國信的信託資金,便合法以「放款」名義流入旗下關係企業;再者,還可利用信託資金可以投資股票的漏洞,買進關係企業股票。
制度有漏洞,加上業者居心不良,就得以「合法」行不法之事。
可以說,信託之亂,錯在人與制度,不在信託本身。信託,英文是TRUST,就是信任,簡單講就是,我信任你,把錢交給你託管。信託業就是「拿人錢財,與人創造財富」,而不是變相成了「拿人錢財,創造自己財富」。
動亂之後信託業改制,截至目前信託業都是由金融機構兼營,信託公司似乎成了歷史名詞。而檢視金融機構兼營的結構中,保險業卻分不到這塊餅。
保險業目前只有保險金信託這一個營業項目,健全信託業發展,保險業是重要角色,在退休規劃業務上可以有更多著墨,期望未來可以有更多整合,讓信託業可以廣納更多金融業進來。
信託2.0 跨部會還要跨領域
信託的本質是量身定作,但現在做的是標準化的商品,屬於IPO性質,並沒有店頭商品,也就是尚未落實信託業本質。金管會推動信託2.0計畫,也就是要改變過去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的全方位信託業務,以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財富管理激增的需求。
信託2.0是台灣信託業另一個起飛點,如金管會所說,要推動,涉及層面與專業領域甚廣,除了跨部會還要跨領域產業,整合這些力量才能具體實現信託業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