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元電機集團會長黃茂雄與其子黃育仁,所上演的一場經營權爭奪戰,這段時間幾乎天天躍上新聞版面,從媒體戰到法律戰,可說是今年資本市場最熱門的議題。黃育仁是菱光科技的董事長,而菱光科技持有東元3.62%股權,東元將全面改選董事會,菱光提名三席一般董事及四席獨立董事,也讓戰場從東元延伸到了菱光。因受疫情影響,股東會延至七月二十三日召開,也讓這場經營權之爭增添變數。
從徵求委託書到尋求外資支持,再牽涉到保險業資金,各種方式盡出,有人出招就有人接招,但最終也是最重要的是,必須對股東有利,而這股東不分大股東或是小股東,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就擁有公司的部分所有權,股東就都享有持有股份的責任和義務。而這次菱光收購事件更因為牽涉到保險業資金,必須再考慮到是否對保戶有利,因為保險業資金有九成是來自於保戶所繳的保費,保險公司需善盡管理責任。
但保險法卻剝奪了保險公司管理被投資公司的權利。二○○七年七月保險法修法,146-1條新增「保險業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以及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監事、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監事。」二○一四年六月再修正保險法,限定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監事選舉之表決權,如何管理「被投資公司」?也成了大哉問。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當然此修法有其歷史淵源,而立法院院會在今年五月四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建、社福事業取得的董監事席次上限由三分之一提升為三分之二;以及允許投資的保險業者得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擔任專職的經理人。時代在變,法律也要跟著變。
根據統計,我國集中市場法人成交金額比例近五成,機構投資人更需發揮影響力,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就是鼓勵機構投資人透過簽署守則,表達盡職治理的承諾,並持續積極關注被投資公司、溝通、互動,以提高長期的投資效益,為客戶與受益人創造價值。
在保險業資金合乎規定的情況之下,保險業投資「公司」就回歸委託書徵求等證券市場的管理,以及股東行動主義。
所謂股東行動主義,就是讓股民可以表達對企業的意見,不論是以委託投票權或是寫給公司的公開信、倡議等形式,可以影響公司決策及管理方針。近年來,金管會推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以及公司法的大修法,都在在可以看出台灣對股東行使權利的日益重視。
股東行動主義,最早出現在一九七○年代的美國資本市場,是近年來公司治理的重要議題。股東行動主義翻轉了只有大股東才能夠影響企業決策的迷思,無論是個人或是資產擁有者,每一股東都有機會結合其他股東影響公司高層決策。
回歸證券主管機關
一直以來,機構投資人較關心的是財務報酬,對於經營公司或公司治理並不感興趣,近年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議題盛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視,股東行動主義有助於深化公司治理,也能接軌國際,健全我國資本市場體質。
身為機構投資人,保險公司必須有所為,但因受限於保險法,台灣本土的保險業者無法在證券市場發揮股東行動主義,又是難為。而且此一限制管不到外資保險公司,這也存在著公平性問題。保險主管機關對於徵求委託書等證券市場的管理,只有法令限制或保持中立,不如回歸證券主管機關,或許是一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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