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離婚,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較有錢的一方要被分走差額的一半,不過,立法院去年底修法,給了法官行政裁量權,不再是對半切的二分之一。
「我的前夫是個渣男,結婚沒幾年,個性就變款,根本不負擔家計,還有外遇,為何離婚了,我辛苦賺的錢還要分他一半!」從事保險業多年,頗有積蓄的小惠(化名)憤憤不平的說。
不過,也有個竹科新貴抱怨老婆,婚後原形畢露,每日只知打扮得漂漂亮亮,喝下午茶及購物瞎拼(shopping),既不打理家庭,讓他沒日沒夜地賣肝工作,回到家竟得不到溫暖。
離婚 財產先少一半
他跟朋友提到「好想離婚」的事,朋友卻提醒說,小心《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財產要被另一半「分走一半」,嚇得離婚的念頭都吞了回去。
《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為何會讓離婚的人,財產先少掉一半?其實,這應該從立法院在去(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修法的「前、後」兩時間來看。
在修法前的原條文規定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就是因為差額「應平均分配」,讓外界直接以「對半切」的二分之一來說,讓人較容易理解。
「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因為男女決定結婚時,絕對不會分「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以免一方不爽,婚不結了。
因此,大多數的人都不會採用「分別財產制」,除了是婚前就是非常有錢的人,如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二○○八年要跟曾馨瑩結婚,由於年齡差二十四歲,以及社經地位差距太大,致有人猜測曾馨瑩是貪圖郭台銘的萬貫家財,兩人因而在婚前才到法院申請採用「分別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最大的特點是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當夫妻雙方的關係生變,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跟比較會賺錢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至於婚前財產是不能主張的。
例如,甲夫婚後名下的房產及現金總額有2000萬元,而乙妻因是家庭主婦,名下的平日積蓄才100萬元,這時,甲乙雙方除了死亡之外的其他三種情形,乙妻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也就是2000-100=1900萬元的一半( 950萬元)。
但如果另一半是渣夫,或是坐享其成的貴婦,根本沒有為維繫「家庭」而作出貢獻,這對作為辛苦工作賺錢養家的另一半來說,被分走一半的財產,實在不公平,因此才有第二項的「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話雖如此,有時清官難斷家務事,且「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依據為何?
別想用離婚榨另一半財產
因此,才會有立委大力推動修法,而立法院在去(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把第二項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者,別想利用「離婚」一途,從比較有錢的一方榨取財物。
一位身受原法條之害的離婚女指出,她前夫搞外遇,雙方協議離婚,原本就財產的分配已達成共識,也順利辦妥離婚手續,之後,她因從事房仲業務,從房市賺了不少錢,且在海外房市投資熱時到國外置產。
卻沒料到她的前夫在離婚後的五年內,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她海外投資的錢是拿她隱匿的婚後財產去投資,要求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再進行差額分配。
爭訟多年,最後輸掉官司的她,被判還要再給前夫三百萬元,而沒現金的她,竟被前夫要求賣掉現住的房子,面臨無家可居的窘境。
她說,前夫對婚後的家庭貢獻很少,孩子的花費也都靠她賺錢,而雖離了渣夫,卻面臨錢財少一半,可說是因為舊法條讓她「人財兩失」!
《民法》第1030條之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