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打拚一輩子,都想留遺產給小孩,但分配不均又造成手足相殘;另有人省吃儉用,卻等嘸人繼承遺產,小心,白花花的錢就「充公」給國庫了。
前些年,電視廣告有一金句:「喜歡嗎?爸爸買給你!」一度成為房地產界招人來買房的宣傳用語,因為有很多「富爸爸」、「富媽媽」,會透過買房贈與子女,作為財產傳承,以及節稅之道。
不過,自「房地合一1.0」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上路,以及修正版「房地合一2.0」在今(二○二一)年七月一日登場後,直接送現金讓小孩去買房,要比父母買房送小孩來得好。
財產傳承宜傳愛不傳「礙」
擅長不動產及保險稅務規劃的地政士蔡岳臻表示,若小孩從父母處受贈房產後,並非長期持有,短期間就轉售,就得面臨房地合一稅的課徵。
就房地合一2.0版新制規定,短期持有期間,未滿五年就出售,就會面臨四五%到三五%的利得稅,加上受贈而來的房地認定成本,土地以「公告現價」,房屋以「評定現值」為準,一般都低於市價很多,如此一來,它的資本利得額就非常高,屆時就會被課以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蔡岳臻表示,房地合一稅實施後,很多父母為了幫助小孩持有房屋,大都會善用每年二二○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贈與現金讓小孩自行購屋或是回頭以市價向父母購買名下房屋。
不過,老一輩向來有「重男輕女」傳子不傳女的觀念,深怕百年後,女兒跑來跟兒子爭產,還是傾向於生前贈屋給小孩,這是他每回承接到中南部家族長輩做財產傳承服務案件時,始終不易溝通的觀念之一。
他談到,姑且不論何種傳承方法,單就「贈與」及「繼承」兩種做比較的話,房產用「繼承」方式,就稅負的負擔來說,相對較便宜,是「傳愛不傳『礙』」的最好作法。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台灣人口老化讓不動產繼承與未繼承物件雙雙創新高,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二○二○年底為止,建物繼承移轉登記為五.九萬棟,再度創下歷史新高(表一)。
他說,人口老化且大多數的房屋都持有在長輩手中,而年輕人薪水低,買不起房的情況下,等著「繼承」房產的人愈來愈多。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也針對六都,近三年房屋及土地繼承登記的情形指出,雙北市寸土寸金,以二○二○年來說,台北市就有上萬件的繼承登記案件,而新北市有一萬一千多件,都遠高過其他四都(表二)。
而就土地繼承登記來說,以新北市有六萬多筆,高達一四七九萬坪,其次是近年房市最夯的桃園市,三萬七千多筆就移轉了近七百萬坪,而台北市雖移轉了二萬一千多筆,但移轉面積才約一百八十八萬坪左右。
不過,因為,雙北市仍是全國房價最高的地區,有時,蛋黃區的一小筆土地或一棟建物,價值都要比其他蛋殼區來得「值錢」,因此,雖然負擔不起「天龍國」的高房價,但能從長輩手中繼承到房子或土地,都比別人強多了。
但有人「等著」繼承房地產,卻有人放棄繼承?真的讓人匪夷所思,太傻眼了!
曾敬德指出,根據表一的內政部統計資料,全國未辦理繼承土地高達一.六萬公頃,比金門縣的區域面積還要大,另未辦繼承的建物面積達五十六萬坪,若拿台北最高樓來比,竟然有五棟台北101大樓,且兩項統計雙雙創下新高。
全台未辦繼承遺產上千億
另根據台北市官方統計,到二○二○年底逾期未繼承不動產,以土地公告現值推估高達七百八十億元,曾敬德用此來推估全台未辦繼承不動產的價值驚人,至少超過千億元。
為何這麼多遺產竟無人出面繼承呢?內政部指出,按我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依法主張繼承,若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得由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按順序繼承相關遺產。
惟實務上可能發生遺產無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可能有被繼承人突然過世,繼承人又對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甚瞭解,故不知遺產之內容及範圍,而未進行繼承登記或移轉相關權利,或部分繼承人為避免繁雜之繼承程序,而逕行拋棄繼承之動作。
此外,有些是被繼承人有「傳子不傳女」傳統性別觀念,亦或長孫應分配較多之「大孫田」觀念等等,導致後代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而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形。
遺債多於遺產大都拋棄繼承
蔡岳臻談到,他曾處理一件正值壯年的小型建商老闆,因為長期應酬喝酒,某日突然心肌梗塞往生。他代家屬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發現名下有數筆不動產,但是親友最終還是向法院申請了拋棄繼承。
原因在於家人表示,該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子或土地,都尚有銀行貸款未償還,有的還有二胎(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或向地下錢莊借錢,據粗估,私人借貸金額已知部分已經超過遺產總額了,他們怕還有未知的債務部分,故商量後決定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郎美囡另指出,我國邁入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社會結構,出現越來越多被繼承人無子女、無親人的狀況,也有親人都在國外,無法聯繫,因此繼承人不知情的也佔有一定比例,又或者,繼承人之間難以協調遺產分配,結果錯過繼承登記的申請期限。
另還有一種常見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的債務龐大,或有複雜的法律糾紛,當其債務多過於遺產,或繼承人評估扣除債務及稅費,遺產所剩無幾時,繼承人通常選擇拋棄繼承,由政府協助排解爭訟問題後,該「代管」遺產最終則收歸國有。
根據國有財產署的官網指出,依據《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續於一○七年再訂定四年清理計畫。
等嘸人繼承收歸國有達38億元
而從民國一○七年至一一○年五月,總共清理八八六案,收歸國有遺產總值達新臺幣三十八億四四九九萬餘元,其中,土地九七四筆、房屋七十三棟,現金七億多元(表三)。
雖然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大多「遺債」大於遺產,幾無多餘財產可歸國庫,但是,有些拋棄繼承案,經過清理後,偶爾仍會有大額遺產現金進帳,像是北區分署在去年六月結案的高姓被繼承人遺產案,收歸國有現金即高達一億二○八一萬餘元。
另還有一筆是住在北部的一位富婆過世,身價上億元,其遺留的四千多萬元現金,以及黃金及不動產則在拍賣變價後,都因等嘸遺產繼承人,最終都歸屬國庫。
此外,根據國產署今年一至五月的統計,代管無人繼承遺產繳庫總值達新台幣二一.六三億元,最大筆的是四.五六億元。
國產署解釋,該案的黃姓地主,在台北市文山區共有三十筆土地,因為債權複雜,眾多有繼承權的親友在四十多年前就選擇「拋棄繼承」,經過列管及相關訴訟,最後拍賣,走完《土地法》第73-1條的規定後,最終全歸屬國庫。
物換星移 糞土變黃金
蔡岳臻分析指出,千金難買早知道,對那些拋棄繼承的親友來說,絕對想不到台北文山區的三十多筆土地,在四十年後會如此值錢,拍賣後的價值竟高達四.六億元之多。
不過,這也是歷經公權力的借力使力結果,身為一般人的親友恐怕也沒時間及精力去應對這些,以及如此漫長的訴訟過程。
他表示,在中南部就有很多原是種植農作物的良田卻任其荒蕪,經其了解,有些真的是因為後代子孫分配擺不平,就任由雜草叢生。
像嘉義縣太保市一處臨大馬路邊的建地,老舊房屋已破敗、傾倒,概估約有八百多坪,若以目前每地坪約七萬元,其市價可達五、六千萬元以上。
但經其調查,該地原為某甲一人獨有,其有三個兒子,其中一個早死又無子嗣,第二代繼承人四、五十年前未辦共同繼承,加上地政單位當時還未電子化,且未清理,以致該筆土地若照傳承,已經到了第四代,共有人可能有三、四十人之多,唯第四代的子孫根本也搞不清楚能繼承到多少,就懶得去處理。
蔡岳臻指出,若是良田,本應好好種植生產,但因為歷經多代的傳承,即使這些農田或建地都非「無人繼承」狀態,卻在繼承後面臨難以分割、妥善處理的局面,全部「卡關」,從有價值變成沒價值,當初若由政府擔任「遺產管理人」,做變價處理,後代繼承人或許還能有機會申請領回其應繼份的權益。
而對國產署來說,這些無人繼承的遺產,無異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國產署官員則有苦難言,因為尚有一八八八件尚未結案件,主要是「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影響結案時間。
像是七十四年爆發的十信弊案核心人物蔡辰洲的遺產管理案,因為遺債大於遺產,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法院指定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但該案因纏訟不休,從七十七年接案迄今都已三十多年仍無法結案。
而在上述歸屬國庫的第三高現金案為一位等嘸繼承人的北部富婆所貢獻,此對社會上有很多單身貴族、不婚族,或是不生小孩的「頂客族」來說,可能生前就要好好的規劃財產傳承,千萬別生前捨不得花,省吃儉用,最後錢都被「充公」進了國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黃斐旻指出,我國法律關於無人繼承規範的目的在於因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如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管理,恐有毀損滅失之虞,倘日後繼承人出現,繼承人的權利將受損,縱使繼承人始終未出現,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權利亦有所損害。
又無人承認的遺產,如有剩餘,最後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會歸屬「國庫」,故如不加以管理,亦會對「國庫」產生不利。
所以《民法》就無人承認的繼承,一方面為遺產的管理,以及依《民法》第1179條的清算,另一方面,也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進行繼承人的搜索,都是為了保障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黃斐旻指出,若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繼承或是繼承人拋棄繼承,都可以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最後歸屬及豐盈國庫。
但有時,對被繼承人來說,有繼承人反而是件「悲慘」的事。
她以前接到一位女客戶上門求助,指她老公過世,在市區留有一棟房子給她養老,因為膝下無子,父母又過世,結果,未來有權分她遺產的兄弟姊妹都跑來跟她說,「姊,我對你比較好,你又沒小孩,不如房子先登記給我,免得以後房子變國家的。」
該女士很傷心說,「我先生才剛過世,這些人都不先安慰我,反而等不及地爭著說『給我,給我』,令人心寒。」她說,「我還沒死,為什麼房子要先給他們?」
大陸籍繼承人只能分配二百萬
另一位八十多歲的老婦人,有一位失智老公,及早年領養了一位大陸籍的養子,她也預先想到身後事,經過法律諮詢,她了解到,若她先過世,大陸籍的養子因沒台灣身分,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最多只能分二百萬元遺產,另得找一個遺囑執行人來協助處理她的身後事,後續才能善用她的遺產來繼續照護她失智老公的一切。
另萬一老公先死,她後來也過世,則其養子依規定也只能領取二百萬元遺產,其餘的遺產就成「無人繼承」,就會歸屬國庫,但她又不想辛苦積攢的錢被「充公」,因此,就想預立遺囑,將剩餘的錢全捐給平日常去的教會。
黃斐旻另指出,有一位八、九十歲的女性,與前夫的小孩感情很好,但因與繼子女並沒有收養關係,當她了解到,其名下的財產,未來將因「無人繼承」而歸屬國庫後,也是想要先預立遺囑,把遺產留給這些繼子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則舉例,某甲未婚,是一個很會投資理財的人,在台北市中心買了很多房子,但為了避稅,就把部分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好友名下。
但千算萬算都沒算到,有天某甲生了場病,以為很快就可痊癒出院,卻難過生死大關,由於未留下遺囑,最後相關人等進行法律委託,透過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先針對借名登記的不動產進行返還訴訟,等繳清債務及遺產稅等相關稅負後,剩餘的部分約有好幾億的不動產就歸屬國庫。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李永然指出,當他今年三月份看到報紙上「富婆四千萬遺產充公繳國庫」的報導時,也不禁感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
此外,台南有位林姓男子拿亡妻的存摺及印章領錢辦喪事,沒想到竟被兒子控告其「偽造文書罪」,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李永然對此也十分感嘆,在一般人來看,林男與林妻共同打拚,可能錢都放在林妻戶頭內,而要辦喪事,得用到錢,故林男就領取花用,殊不知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更沒想到的事,為了區區幾十萬元,兒子竟控告老爸,親情因遺產而撕裂。
生前善用錢財就不會平白充公
他說,執行律師業務四十餘年,處理不少遺產分配糾紛,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的事,而有些人汲汲營營,窮其一生都為累積錢財而奮鬥,卻沒想到,等嘸繼承人,遺產竟「充公」進了國庫。
李永然表示,與其留下遺產導致紛爭,不如於生前多加善用,生前充分地運用自己的「錢財」,做有意義的事務,如慈善布施、辦教育,這樣才不會「萬般帶不走」,白白地歸屬「國庫」!
無人繼承之不動產,為何收歸國有?
蔡岳臻地政士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3-1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標售所得之價款,國庫會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就會歸屬國庫。
蔡岳臻指出,法律規定政府針對未辦繼承的不動產進行列管,但一些位處鄉下或偏僻的農地或山林地,可能因為價值不高,且有些仍屬未建立電子檔的不動產,若沒有人向地政單位進行聲明,基本上,它就會一直「躺在」那邊。
直到城鄉發展,不值錢的土地因為土地重劃而有了翻身機會,這時,若有人出面向地政機關申請後,「列管十五年」的相關機制才會啟動,該「不」動產才有可能「動」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