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統計,都市更新條例自公布後至去(110)年年底累計為止,全台灣都市更新案件數總核定件數已有971件,但因都更法規規定更新面積規模較大、審查程序相對冗長,又加上早期都更法規較不完整,若遇到不同意戶更是難以推動,使得都更案件實際的完成數量並不是太多。
台灣位於地震發生頻繁的地震帶,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民眾居住環境安全品質,政府提出了《危老條例》。只要符合建築法規,沒有最小建築面積的限制,僅需全體所有權人100%的同意,即可進入審查程序,程序簡便、時程短。加上106年危老條例實施起三年內提出申請的案件,政府額外提供10%的時程獎勵,實施滿三年後,政府為鼓勵民眾加速參與重建汰舊換新,又增列了時程與規模獎勵。
危老條例頒布後四年多的時間,各縣市政府合計受理的重建計畫已達2,397件,核准的計畫案也有1,882件,由此可知危老案件核准效率大大超越了都更案件。
都更修法 最危險建築物優先加速重建
不過俗話說,「都更磨三代、危老怕釘子」,不論採用都更條例或危老條例重建,都有各自的辛苦處。
對此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於110年11月4日新訂的「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依據修正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危老條例中規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相同的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明定都更範圍內,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表示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三分之一,當發生六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危害公安疑慮,可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一點三倍獎勵的依據,同時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內政部之所以通過此辦法,是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優先將最危險的建築物進行加速重建。
此外,耐震力不足的危險建築物,不論選擇都更或危老重建,重點在於本身基地面積大小,基地面積如果過小的話,地主可以選擇危老重建,只是整體都市景觀會顯得較為零碎,若基地規模夠大且符合都更規定,建議還是以區塊為單位重建,不僅能爭取較高的獎勵容積,更能改善市容並增加生活便利性,譬如停車效益。
房屋不僅是一項重要資產,更是安身立命的居所,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強化所居住的房屋,都更危老汰換危險老舊建物勢在必行。
在漫長的重建之路中,所牽涉的法規與相關事務相當繁瑣,長期推動建築結構安全的Alfa Safe建築系統創辦人戴雲發建議民眾應慎選合適、可信任的廠商,考慮到台灣處於地震帶,不只是考量自身的重建利益,還要考慮建築物結構上的安全,適度保留彈性,依據不同情況選擇獲取最大效益的方案,將原本危險老舊的房屋更新成讓人安心的安全好宅,使未來即便有地震來襲,居住者也不須再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