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藝人「舞蹈教父」張勝豐被親哥哥強制送入安養中心半年的消息刊出,震驚社會,近日更看到他「簽切結」斷絕親人關係的新聞。但是「切結」有法律效力嗎?能達到保障單身者罹患失智症後的人身照顧醫療照護權益嗎?
把疑似失智或確診失智的家人送進安養院,是虐待嗎?還是為他好?
有人認為只要該切結書記載詳實,且附有相關事證可以佐證切結書內容,甚至經過律師簽證,這樣的「表示失權」是具有法律意義及效力的。筆者則有以下的疑問:
張勝豐的親哥哥曾經強制把他送進安養中心,就算他符合民法1145第一項第五款「表示失權」,其他沒有參與「強制把他送進安養中心」的家人,此時「切結」,是否有法律效力?因為若沒有虐待事實,這樣的切結,是否會被認定是在被繼承人生前預先「拋棄繼承」,根本就無效?
張勝豐之前可以從安養中心逃出,可能他並未失智或仍只是輕度失智,所以還可以幸運重新得到人身自由,若哪一天他真的失智且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了,若他沒有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安養信託,指定他信賴的專業意定監護人擔任他的信託監察人,那些曾經「切結」的家人,去法院申請法定監護宣告,法院又如何裁定何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會不會又是一場漫長的官司訴訟?這段期間,誰會好好照護他?誰來支付他的生活費用、照顧費用?
身為資深失智症家屬,從自己幫失智母親申請監護/輔助宣告的經驗,以及這幾年觀察許多失智家庭的故事,筆者關注的重點並非「繼承」、「遺產分配」,而是失智者生前的權益保障。如何事先規劃安排,才能在萬一失智了,依然保有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安然度過晚美人生。
有些人很有錢,沒有事先規劃安排好,一旦失智了,法定繼承人忙著爭產,無心好好照顧失智者,枉費他一生辛苦打拚,累積了豐厚的資產,卻無法確保晚年的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而一般普羅大眾,許多失智長輩自己的財產可能不足以支付他晚年的生活費、照顧費用,但是名下僅有的少數資產,卻又被某些繼承人持有,於是產生家庭照顧者的陷阱,造成單身女兒的長照悲歌。
因為現行法律制度下,只要長輩名下仍有資產,他所有付出的都是「孝親費」,無法跟其他繼承人要求分擔,只能繼續以自己的儲蓄付出,甚至因為法院裁定的「監護人/輔助人」不是他,所有他過去長年匯進長輩帳戶的孝親費,幫長輩購買、持續繳費的保單,都屬於長輩的資產,任何保單契約變更,都需要「監護人/輔助人」簽名同意。
我輩中人,可能是孝親的最後一代,被子女棄養的第一代;或是根本沒有子女,被家庭、社會、國家認為應該或最適合回家擔任家庭照顧者的那個人。台灣傳統的家庭社會照顧文化何時能改變?國家何時能注意到因為照顧離職,而變成兩代同垮這樣的問題?長照政策何時能改善,不以覆蓋率提高而沾沾自喜,真正避免照顧離職到照顧悲劇?正是筆者籌組全國性的協會,想要集合眾人之力,為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貢獻專長的地方。
筆者不是律師,是具有法律碩士學位的「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籌組全國性的協會,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是建立專業的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人才庫及制度,希望教導民眾事先安排、規劃,以便擁有晚美人生,避免將來法定監護/輔助宣告,曠日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