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抑房價持續飆漲,內政部於去年底原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主要內容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其中爭議性最大者為房市炒作最高處「三年徒刑或併科五千萬罰金」。
今年四月七日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定之「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當中已將房市炒作最高處三年徒刑刪除,惟仍保留併科五千萬罰金。其實,就事論事,三年徒刑應是仿效德國而來,台灣當前房價是否飆漲到超過德國所制定「合理房價」50%,而觸犯刑法構成判處三年徒刑之要件,仍有待討論,至於高達五千萬罰金同樣具有高度爭議性,不過這次行政院會已將三年徒刑刪除,應屬正確方向,至於五千萬罰金仍將視立法院審議時如何定奪。
3.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4.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5.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2.使用的紅單(購屋預約單)有違反不得約定不利於消費者等規定情形(如約定只要買方逾期未補足定金或逾期未簽約就沒收定金等),另同時發現有買受人違規轉售紅單情事。
3.買賣契約內容不符合定型化買賣契約規定(如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地總價5%,或未列明停車位高度等)。
4.業者在廣告中未註明業者名稱、定金單據或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現場銷售人員無經紀人員資格或銷售中心總銷金額達6億元卻未置專任經紀人。
6.業者在刊登廣告上有疑似不實或誤導消費者認知情形或銷售時未揭露預售屋主、附屬建物面積及公設分攤比例。
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第2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依591房屋網之統計數據,五年來北台灣推案量高達5.5兆元,全台超過7兆元;另外,由附表數據顯示,2016年北台灣新成屋、預售屋總推案量8,133億元、2017年8,315億元、2018年1.11兆元、2019年1.13兆元、2020年1.29兆元,2021年1.19兆元(詳請參閱表一),惟2016-2019年銷售率均低於50%,及至2020年方才提高至58.36%,2021年再高至60.14%,因此,未來未售餘屋壓力必將逐漸改變市場供需結構!
─2017-2021年69.27萬棟建照將逐漸進入交屋高峰期
由表三資料顯示,2021年外資/僑外資法人購置豪宅多數以現金支付,無異助長房價幫兇,因此,這次修法擬訂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實有其必要性!
由以上之分析可知,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與解約申報登錄,其中具有高度爭議性高達五千萬罰金建議應大幅降低,其次,對於管制私法人購屋則應嚴格執行,至於檢舉獎金制度效果應該很難彰顯,其因在於除非房價大跌,否則如果彼此都賺錢,皆大歡喜,又有誰會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