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前總裁張榮發已過世多年,但他辛苦打拚下來的「長榮海空帝國」,最近又因後代的兄弟鬩牆而鬧上新聞。
長榮爭產風波再起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二○一六年過世後,因為遺囑上寫明,由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引發大房三位兄長(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不滿,最後,大房聯手將二房逐出長榮集團。
但遺囑爭議還未塵埃落定,如今大房的三兄弟卻起內鬨,大房的張國明、張國政因不滿大哥張國華的經營,出面爭奪可掌控長榮集團多家公司的長榮國際的主導權時,因股權不敵大哥,竟找上二房獨子張國煒的母親李玉美上演大和解,並取得關鍵性少數七%股權後,弟弟派反而擊敗大哥。
弟弟派委任的「地表最強姊夫」鄭深池離開長榮集團二十多年後,如今回歸,受弟弟派委以長榮國際董事長之職,四月六日剛當選,七日就召開董事會撤換哥哥派的總經理,而張國華也以董事會召開不合法而未出席,並發表聲明,雙方的攻防仍暗潮凶湧。
這些兄弟鬩牆的紛爭,也出現在新光吳家、台塑王家、黑松張家及泰山曾家等國內知名的家族企業,除了成為國人茶餘飯後閒嗑瓜子題材外,也紛紛凸顯「家族傳承」的不易。
家族傳承規劃是門大學問
出版「家族傳承規劃與遺產繼承」法律手冊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指出,根據數據顯示,台灣有九成以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但近年中小企業及產業界普遍都面臨了「世代交替」、「家族傳承」或「接班」的議題,而這些企業能否順利傳承並永續經營,也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的安定。
李永然指出,目前實務上關於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包括企業主個人以預立遺囑、明定家族憲章(法)、立家族理事會、成立慈善事業(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仿效國外設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及私募基金等方式為之。
政府推信託2.0
而因應家族企業傳承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二○年九月一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
信託公會並已研發「企業傳承家族信託估系統」,透過該系統以分析家族企業規模、跨代傳承次數、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設立閉鎖公司等參數進行估,以提供簡易、普通、複雜及完整模式等四種模式的「家族信託」建議。
目前永豐銀行搭配專攻健康照顧醫療產業的會計師提出以長照金融管家為核心概念的家族企業控股架構及家庭福利信託架構,採行「閉鎖性公司型態」及「特別股之章程規畫」,以確保公司所有權及家族永續經營,而且可以確保高資產家族長輩的生活品質保障。
不過,實務上傳統企業主多係以「生前處分」或「預立遺囑」方式進行家族企業股份資產的安排,但因家族企業成員若係透過此方式取得或繼承,仍可能造成家族企業股份資產分散的後果,而不利家族業傳承需求,甚至發生企業創辦人逝世後,其後代訴訟爭產的之狀況,如長榮集團現今的紛爭。
此外,以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持有家族企業股份的方式,雖不至於使家族企業股份因家族成員繼承而分散,但因我國《財團法人法》已於二○二○年二月一日生效,財團法人的人事、財産與營運因受到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高密度的監督」,因此恐亦難以達到家族企業傳承的目的。
李永然指出,過去家族企業雖常以傳統「控股公司」做為控股工具,其優點是可集中家族成員股權,但因《公司法》第163條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規定,且因二○一八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如該法第157條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得轉換成複數普股之特別股、《公司法》第356條9表決權行使約定及表決權信託等制度。
以及另有擴大董事會及《公司法》第17條之1股東會召集權人範圍的規定,此在家族員彼此意見相左時,而可能被運用為奪取經營權的法律工具。
至於二○一五年《公司法》修正時,增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由於可於「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票,因而不僅吸引新創公司在設立時採用閉鎖公司的形態,目前亦有多數家族企業集團以成立閉鎖公司作為台灣家族企業傳承平台的新工具。
例如大立光公司之林耀英、林恩平、林恩府都將其手中大立光公司部分持股,轉讓給一家閉鎖型公司茂鈺紀念有限公司。
透過這家閉鎖型公司於其公司章程規定,來依法限制股東買賣股票,且所有股東非經公司同意,不能出售手上的茂鈺紀念有限公司股權,以避免家族企業成員私下出售股權或聯合外人來對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發動變更,並藉此來達到鞏固家族企業經營權的目的。
李永然表示,家族企業的傳承在海外發展已超過百年以上,如猶太裔的羅斯柴爾德家族(The RothschildFamily)、德國默客家族MerckFamily)、美國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famiy)等等;而台灣企業正面臨交替及轉型之浪潮,且家族企業傳承並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實應盡早規劃安排。
況且企業傳承中涉及企業經營、人才培訓接班、稅制、法律、資產配置等多方專業知識,為使企業傳承順利,實應諮詢專業人員並搭配運用多元傳承工具,以降低企業傳承過程中的風險及不確定性,自能達族企業穩定且永續經營之目的。
家族傳承可運用工具多
就一般高產的家族企業而言,只要涉及傳承,若子孫爭產,照樣讓人頭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蔡晏潭指出,家族傳承可運用的工具,包含閉鎖性型態的公司、特別股之章程、投資控股公司、家族憲法、家族辦公室,另有家庭福利信託架構、境外信託,以及基金會,或是用保險結合遺囑方式為之。
若以資產在十億元以內的一般家族企業來說,家族傳承若能善用投資控股公司、家庭福利信託架構、基金會,以及保險,就足以做到傳承的目標。
但若是家大業大,如在富士比排行榜上的大企業來說,要想傳承好多代,達到永續經營,則尚要先從集團企業的未來願景作最適之組織架構調整,再搭配運用慈善事業(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及境外信託等傳承工具。
甚至要將ESG(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納入長期決策考量,為家族企業帶來和環境、社會、企業治理共存多贏的永續局面。
蔡晏潭指出,不少客戶來諮詢時,他常會問,你要傳承什麼財富給下一代?是不動產、公司股票(股權),或是債權(錢借給別人)、現金、或者是企業經營理念...等等。
就一些小資家族,如一至十億元內者,有不少是「不動產」,這跟國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有很大關係,尤其是一些年長者,打拚到一定程度後,會以買不動產來「保值」兼累積財富。
而過去,很多長輩會買房送小孩,除讓小孩有房可住外,也有「節稅」功能,不過,「房地合一稅」實施後,不少人會轉送現金給小孩,讓他們直接拿現金去買房,主要是不動產的取得成本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並不是用市價,將導致送房子給小孩,萬一小孩在短期間出售,會被課以極高的房地合一稅。
但如果你送房子是要小孩「長住」而不是短期進出者,以「房地合一稅」長期持有超過六年,有設籍、自住來說,售出獲利的四百萬元是免稅,超過部份則是一○%,「送房」反而比送現金來的好,也就是財富傳承規劃的面向有很多,有時得看「需求」而定。
傳承過程猶如「放風箏」
此外,也有些長者因為生病,就提早啟動「傳承」動作,另有些是拗不過小孩的要求,提前「分財產」,但過去有不少小孩「拿到錢」後就對父母不聞不問,徒增傷悲。
此外,有些父母送太多給小孩,若小孩碰到壞朋友,錢財很可能被揮霍無度,或是小孩嫁錯人、娶錯人,都會讓提早分家產出去的父母「得內傷」,太早傳承反而有收不回來的風險存在。
蔡晏潭談到,這就是「風箏」理論,父母手握風箏線,希望小孩飛得很高有成就,但又怕小孩飛得太遠而不受控,或是飛不見了;因此,近年廣為有錢人或富豪傳承所使用的是「信託」工具。
例如香港前知名女藝人「肥肥」過世前,就把她畢生所賺的六千萬港幣財富進行「信託」,並訂定條件,規定女兒鄭欣宜直到三十五歲以後才能動用遺產,之前則以孳息讓其每月領取二萬港幣的生活費;據一些媒體報導,鄭欣宜曾窮到身上只有二十六港元,但依然無法動用遺產。
若報導屬實,那麼嘗到生活之苦的鄭欣宜,一旦繼承遺產,也更會珍惜得來不易的遺產。
財產信託好處多多
行政院政務顧問、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副教授黃志偉時常受邀進行「不動產信託實務運用」的演講,他談到,「信託」的好處多多,一是受託人專家又專業,二是防止未來不測的風險,三可防止子女不孝,四是夫妻或父子以信託方式保留財產處分權,五是委託人(夫)信託登記給受託人(妻),日後財產處分要經妻同意,妻可免於恐懼(如被拋棄、沒生活費等)。
六可防止財產被強制執行、查封等,七可依委託人意願管理、處分財產,得以保有財產掌控權,八可保障年幼、年長及其他弱勢族群的生活,獲得照護,九是信託具有稅務規劃的效果,及節省稅賦達到資產轉移的目的,十是財產的永續經營,有效的資產傳承等。
黃志偉表示,隨著信託財產觀念普及化後,安養信託快速增加,遺囑信託、保險金信託、子女保障信託,愈來愈受到重視,成為民眾保障財產的一大工具。
他說,在香港有很多女藝人都會將其所賺得的財富進行「信託」,除了前藝人「肥肥」的知名案例之外,還有梅艷芳過世前,也擔心她的遺產讓老母繼承後,會遭有心人士詐騙,也將財產信託,由銀行每月定額撥生活費給其老母親,即使其老母親一直喊生活費不夠用,但銀行仍照信託條件而行事。
而可信託的並不只有不動產或現金,還有股票,黃志偉舉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夫婦以八萬六千張、價值達一百億元的股票交付「信託」,言明未來五年發放的股利與股息則分配給員工,使得鴻海員工每年可領到近十億元的紅利。
黃志偉另提到,信託重要的功能是「節稅」,按媒體報導的,中國信託為郭台銘所做的財富信託,孳息給員工是屬於「他益」,不必併入郭台銘的綜合所得稅計算,加上是分年移轉資產,又可節省贈與稅,據估計可省稅金在十億元以上。
但只有有錢人或高資產者才能「信託」嗎?嘉義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蔡岳臻表示,「信託」並不是有錢人的專屬,所以民眾都可以「信託」財產,讓財產依自己意願照顧自己、家人。
蔡岳臻舉例說,一位屆齡八十的陳老先生名下有兩間房屋,一間自住,一間出租收租金,而他目前與兒子同住,而女兒早已經嫁為人婦;近期見隔壁多年好友因病離世,也開始思考將來財產繼承問題。
他心想,兩間房子價值不同,日後是要讓子女兩間房子「共同持有」,抑或是一人登記一間房子?但是因為價值不同,是否會讓子女產生「爭產」糾紛?再者,他還沒有「死」,還得要有生活費及居住的地方。
信託可採自益或他益
這時的信託規劃,信託財產可採用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方式,也就是房子的孳息(租金)仍由陳老先生收益,以保障生活,而兩間信託的不動產,則約定在他百年後分別由兩名子女,一人各繼承一間。
蔡岳臻談到,信託契約其實是可以根據委託人「信託目的」來量身訂做,設計一個真正符合委託人內心想法的信託模式,以達到財產傳承「傳愛不傳礙」的目的。
此外,若家中有一些弱勢兒(如身障或智障,或收入較低,生活有虞者),父母常擔心他們走了之後,這些小孩由誰來照顧?蔡岳臻表示,透過保險金信託也可以解決問題。
他舉例,陳女士為單親媽媽,有兒子一人,且未成年,陳女士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兒子為「受益人」,購買一張人壽保險,保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陳女士又考慮若發生不幸,兒子雖可收到保險給付,但因其尚未成年,擔心該筆資料遭未來之監護人挪用。
因此,透過某家金融機構的「保險金信託」並約定好保險金孳息受益,透過年金方式作為兒子的教育金、生活費,等日後兒子成年懂事再交付剩餘的保險金作為購屋或創業資金,就能避免上述的擔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