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媒體報導,一般民眾可能已經耳聞意定監護制度,也開始關注安養信託,甚至主動詢問銀行信託部如何辦理意定監護、安養信託,以便安排晚年的人身照顧、醫療照護資金,確保晚年生活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
民法在民國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增修「意定監護」條文,讓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自行選擇監護人訂定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這是為了因應高齡、超高齡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本人自行選任監護人,較法定監護/輔助宣告,更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但是實務上,由於一般民眾並未受過專業訓練,並不清楚擔任監護人、信託監察人的職責,本身也處於原生家庭盤根錯節的親情糾葛與財產繼承利益中,即便已經規劃安養信託,也未必能確保長輩的資產可以運用在長輩本人的人身照顧及醫療照護上。
已婚的小美就陷於這樣的僵局中。
小美是輕度失智母親的信託監察人,失智母親與兄嫂一家人同住,房屋所有權人是母親。因為哥哥有許多揮霍家產及疏於照護失智母親等事蹟,小美主動幫母親的存款及老年年金辦理財產信託,但是由於母親失智,每月領取信託給付的是哥哥,小美無法確保信託給付實質運用到母親身上,而輕度失智的媽媽還會打電話,天天請求小美停掉「信託」,因為不甘心一輩子積累的金錢被不務正業,對她又不好的兒子、兒媳領走。但是失智母親不願也沒有訴訟能力,來對兒子、兒媳興訟,且失智母也不願搬離她的住所,與遠方的女兒同住。
儘管許多朋友勸小美挺身而出,為失智母親採取法律行動,小美顧忌申請監護/輔助宣告恐引起兄嫂不悅導致更多衝突,也擔心惡化失智母親的人身安全處境,左思右想後,她選擇冷處理。
台灣安養信託資產日漸龐大,但還是存在許多問題,讓信託資產無法用在該用的人身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眾在選任信託監察人時,通常會先找信賴的親戚或朋友擔任;無法找到信賴的親友擔任時,才會尋求社會福利團體的協助。但是依據衛福部的資料,目前只有六家社福團體等單位有提供信託監察人的服務。且目前社福團體因人力及地區遠近等因素,能夠提供服務的範圍及件數是非常有限。
當然,雖然親人不見得適合擔任家屬的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但是民眾對於選擇非親非故的專家(自然人)作為自己的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也缺乏信賴感,而以受政府監督管理之全國性協會(法人)擔任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則可大大增加制度的可行性及公信力。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整合全體金融服務業之政策建議,提出「108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建議政府修正「民法」第1101條及第1113之9條,明定監護人應經法院許可,始得代理受監護人將財產交付信託及變更或終止信託契約等行為;同時建議政府參考日本「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制度修正我國「家事事件法」,導入專家監護人,於「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信託監察人之規定。法務部也委託台灣大學,進行「民法總則編監護及輔助宣告規定有無修正必要之研究」。這些研究與建議,都是為了完善法制,增進民眾晚年經濟安全、人身照顧與人性尊嚴而努力。
筆者不揣淺陋,期許籌組全國性協會後,能共同為制度的催生、落實,增添民間團體的力量。建立專業的意定監護、信託監察人人才庫及制度,並非藉此取代親屬監護人,或社政主管機關之角色,而是從現行制度的增修,給予民眾有別於親屬監護人的選項,以嘉惠國人的晚年。
(本文作者張淑敏曾任外商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暨簽署人,現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某籌組中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