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末兩則高齡長輩的社會新聞,讓人不勝唏噓!
一則是疑似兄弟爭家產,九十歲老父在家門口被二子直接擄走;一則是失智媽過世…存款突少一千萬,大姊提告兩兄弟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基隆地院法官勘驗各項證據後,各判兩人一年十個月刑期,全案可上訴。
林則徐家訓:子孫若如我,留錢做什麼?賢而多財則損其志;子孫不如我,留錢做什麼?愚而多財益增其過。
這兩則新聞中,最值得關切的不是子孫間對於長輩的財產、遺產爭奪,而是高齡長輩晚年的生活、醫療照護權益是否得以保障。如何避免高齡社會的親人衝突,確保高齡長輩晚年的生活品質、生命尊嚴,提早物色意定監護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人選,適度仰賴專業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介入,可以避免天倫夢碎,甚至親人間的訴訟、牢獄之災。
有朋友詢問筆者,民法不是已經增訂意定監護了嗎?還需要修法嗎?何謂專業的意定監護制度?是監護人證照化嗎?
簡單來說,民法並未針對監護人的「專業」做規範,找自己的親人或非血緣關係的朋友當意定監護人,就是已經入民法的意定監護條文(詳民法第1096條、第1113-2條)。何謂專業?需要什麼證照?就是筆者想要建立的制度,也是筆者籌組全國性協會的核心任務(詳附錄),因為這是法規尚未規範的。
第10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
第1113-2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成立全國性社團,向法院立案登記後,以協會(社團法人)的身分與委託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安養信託契約,可以提升一般民眾對於非親友之專業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的「信任」。而協會的人才庫,則另行與協會簽約,在協會的監督管理下,執行監護人、信託監察人的職務。以協會為意定監護人,協會永續經營,可以解決自然人可能因為生老病死、意外等原因,比委託人更早發生不能監護的事由(詳民法第1106條、第1108條),必須重新選任監護人的問題。
第110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1108條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我們的上一代可能已經失智失能,來不及改變;我們這一輩,還來得及學習如何運用法律制度及樂齡商品、服務,幫自己打造晚年經濟安全及符合自己心意的照顧方式。筆者建立專業的意定監護、信託監察人制度,不是完全否定親人擔任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是給予許多像我這樣有需求的人,一個選項。
民法已經增訂意定監護制度了,法務部考量民眾可能對於相關法令規定或意定監護契約書之內容應如何約定不甚瞭解,為使民眾便於利用意定監護制度,也已公布「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要避免因為失智可能發生高齡金融剝削,有資產的民眾,更要及早物色意定監護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人選,運用意定監護契約,審酌自己的個別情況,選擇適合的意定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若能同時預先開立安養信託契約,指定意定監護人為信託監察人,則更能確保晚年的生活照護可以依照自己的心意。
(本文作者張淑敏曾任外商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暨簽署人,現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某籌組中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代表」)